2015-02-12
来源:云南网 http://honghe.yunnan.cn/html/2015-02/12/content_3599840.htm
2月11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许库尔等人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本案共6名被告人,其中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许库尔、艾合麦提·努热科、阿布力米提·阿吾提、西尔艾力·阿里木4名被告人为新疆人、维吾尔族,柳发所、宋本贵2名被告人为云南人、汉族。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许库尔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艾合麦提·努热科、阿布力米提·阿吾提、西尔艾力·阿里木在云南省多次组织多名准备偷越国边境的新疆维吾尔族人员,先后雇佣被告人宋本贵、柳发所及钱海福(另案处理)驾车将上述人员运送至边境地区后偷越出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许库尔将部分出境人员的钱物收取后,将其中部分资金打往被告人西尔艾力·阿里木的银行账户,由被告人西尔艾力·阿里木转移出去。2013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许库尔以11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宋本贵驾车,将5名新疆维族人员运送至某边境城市,交由他人带出境外。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许库尔通过电话联系,以34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宋本贵驾车,将9名新疆维族人员运送至某边境县,交由他人带出境外。2014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许库尔通过被告人宋本贵联系被告人柳发所,以3800元的报酬雇佣柳发所驾车,将13名“伊吉拉特”人员运送至某边境县,交由他人带出境外,被运送人员在偷越国境时被边防民警抓获。此外,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许库尔还多次单独或者伙同其他被告人,采用相同的方法运送“伊吉拉特”人员到边境地区后交由他人带出境外,并将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的资金存入被告人西尔艾力·阿里木的银行账户。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西尔艾力·阿里木共为上述偷越国边境人员中的部分人及其他人员收转资金3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许库尔、艾合麦提·努热科、阿布力米提·阿吾提、西尔艾力·阿里木4名被告人相互伙同,多次组织多人偷越国边境,其中,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许库尔在组织过程中,明知被组织者为“伊吉拉特”人员后,仍继续积极组织安排出境;被告人宋本贵、柳发所多次运送多人偷越国边境,6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刑法》相关条文规定,应当以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许库尔的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艾合麦提·努热科、阿布力米提·阿吾提、西尔艾力·阿里木的刑事责任;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柳发所、宋本贵的刑事责任。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聘请了维吾尔族语翻译人员进行庭审翻译,并依法为未能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艾合麦提·努热科、阿布力米提·阿吾提二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将对本案择期宣判。
红河日报 通讯员 岳万青 钟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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