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0月 28, 2014

巴基斯坦塔利班宣布效忠ISIS

來源:大公網
http://news.takungpao.com.hk/world/exclusive/2014-10/2767244.html
  
        大公網10月6日訊 據路透社4日消息:巴基斯坦塔利班4日宣布效忠極端組織「伊斯蘭國」(ISIS),並要求其在當地的成員協助ISIS,建立一個全球性的「伊斯蘭哈裏發」。

  ISIS目前控制了敘利亞和伊拉克的大片土地,近期開始深入南亞地區。這一區域傳統上一直被當地塔利班分子控制,塔利班的目標同時針對阿富汗和巴基斯坦政府。

  盡管目前少有證據顯示,ISIS和與基地組織淵源深厚的巴基斯坦塔利班已結成穩固同盟,但最近ISIS極端分子曾被目擊在巴基斯坦白沙瓦市分發宣傳冊。

  據悉,ISIS的旗幟還被插在了印度控制的克什米爾地區街道上。這一趨勢引發全球日益擔憂,質疑各國政府是否能夠跟得上這一極端組織快速變化的擴張手段。

  稱將向ISIS輸送聖戰士

  在慶祝穆斯林「宰牲節」期間,塔利班發表聲明,表示他們全力支持ISIS實現目標。塔利班發言人夏希德在一封寄給路透社的郵件裏表示:「哦,我們的兄弟,我們為你們的勝利驕傲。我們與你們的快樂和哀傷同在。在這一困難時期,我們希望你們保持耐心和穩定,尤其是現在所有的敵人們都團結在一起,針對你們,請把你的對手們都遠遠甩開。全球穆斯林都對你們抱有巨大期待。我們與你同在,我們會向你們輸送聖戰士,還會提供所有需要的支持。」

  這份聲明分別用烏爾都語、普什圖語和阿拉伯語撰寫,是ISIS在3日發放了斬首英國人質亨寧的視頻之後發布的。

  與ISIS目標難統一

  這份聲明也引發猜測,指巴基斯坦塔利班領導者的目標其實是推翻當地政府,建立伊斯蘭國家,而這與ISIS的目標不同,盡管ISIS的「雄心」很多,但都和巴基斯坦沒什麼關係。
  巴基斯坦塔利班的主要資金來自於當地以及海外團體捐獻,這些富有的支持者們多來自海灣國家。

  巴基斯坦塔利班與阿富汗塔利班分別獨立運營,雖然共享同一個名字,但兩者之間的同盟關係極為鬆散。

甘肃破获特大涉疆宗教类非法出版物系列案件

本报兰州9月27日电 (记者林治波)根据全国“扫黄打非”工作部署,甘肃省兰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与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建立了跨区域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此外,兰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还主动与甘肃平凉、青海西宁、新疆乌鲁木齐搭建联合办案工作平台。

从2012年至今,在兰州、临夏、新疆三方的共同努力下,查办涉疆、涉嫌非法宗教类出版物印刷案件14起,共查获涉疆宗教类非法出版物12.6万余册,印刷半成品散页1739万余页、40余吨,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其中7名案犯已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其中,2013年11月9日,在兰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临夏公安人员对兰州圣杰印刷责任有限公司进行的检查中,近年来主导西北地区极端宗教类非法出版物流通的重要嫌疑人马智中浮出水面,目前,嫌疑人马智中已被临夏警方刑事拘留。

《 人民日报 》( 2014年09月28日 04 版)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一审辩护词

刘晓原律师介紹:本案有两个辩护人,第一辩护人是李方平律师,他是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我是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介入,我作为第二辩护人,以案件程序辩为主。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同意担任其辩护人。本辩护人同意第一辩护人李方平律师的辩护意见,现在他的辩护意见基础上,补充发表如下辩护观点。

一、案件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本案管辖权存在两大问题,一个是侦查机关立案管辖权,另一个是法院审判管辖权。

先谈立案侦查管辖权问题。

从法律文书中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2009年9月20日,就以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立案。

按照《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规定,分裂国家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这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这是公安机关与安全机关进行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

因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罪案是没有立案侦查管辖权。

退一步说,如果乌鲁木齐市执法机关要对本案行使立案管辖权,也应由乌鲁木齐市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既便不谈公安机关与安全机关对立案管辖分工的问题,仅就案件的地区管辖规定来看,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本案也无立案侦查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管辖权有明确规定,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出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他在1985年就把户籍迁入北京。1991年后,他进入中央民族大学教书,常住地是在北京市海淀区,户籍地也是在北京市海淀区。

公诉机关也给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户籍资料。

2006年1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北京创建“维吾尔在线”网站,网站在北京电信部门备了案,网站的服务器开始是在北京市,后转至河南省三门峡市,最后转移到美国。
 
2008年7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经过北京工商部门的批准成立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都是在北京市海淀区。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即本案的侦查机关在2009年9月20日对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罪立案的依据有四个方面,一是创办维吾尔在线网站,纠合人员组建民族分裂活动团伙;二是炮制、散布民族分裂思想言论;三是挑拨民族矛盾,煽动民族仇恨;四是与境外反华势力相勾联,积极推动“新疆问题”国际化。

从侦查机关指控来看,犯罪行为发生地显然是在北京。

针对立案管辖权的问题,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已经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给北京市公安局管辖。

由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对案件行使立案管辖权,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特别是作为本案的审查起诉和公诉机关,没有认真审查管辖权的问题,没有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2条规定,就把案件向没有审判管辖权的你院提起公诉。

你院在立案审查时,没有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指定管辖决定时,就受理了案件。

在9月7日庭前会议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人对审判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还通过辩护人递交书面申请,要求你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这是一起被指控利用互联网发表文章“炒作”涉疆问题(事件)分裂国家的集团犯罪案件。

《刑法》规定,分裂国家犯罪是行为犯,不论是否发生了分裂的结果。

公诉人在发表指控意见时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罪一案的犯罪结果地是乌鲁木齐市。

辩护人认为,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本案并没有导致国家分裂或地区独立的结果,乌鲁木齐市仍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仍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控制范围内。

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起案件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鉴于本案被指控的犯罪发生地在北京市,而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居住地也是在北京市。网站的管理者,以及网站服务器均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辖区内。因此,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没有审判管辖权。

这是一起重大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请合议庭对审判管辖权问题予以重视。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案件作出指定管辖之前,你院不能置法律于不顾,而强行对案件行使审判管辖权。

针对管辖权的问题,公诉人辩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炒作”涉疆事件,把新疆问题国际化,所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执法机关就有权管辖。以此逻辑,指控的问题涉及西藏,西藏的执法机关就有管辖权;指控的问题涉及北京,北京执法机关才有管辖权。这样的逻辑,如果能成立的话,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就该作修改了。

辩护人认为,不论是从立案管辖来看,还是从审判管辖来看,本案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应是北京的公安(安全)机关和北京的法院。

本案由新疆乌鲁木齐市执法机关来办理,且不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无法排除来自政府权力的干涉,也难以作出客观、理性、合法、公正的判决。
 
程序不公正,不可能有实体公正。

在此,辩护人再次请求你院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辩护人还认为,本案合议庭的组成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论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域内,还是在全国范围内,这都是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

那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本案的合议庭就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按照《立法法》规定属于法律。由于这是一个特别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审理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对合议庭的组成就必须严格遵守。

现合议庭成员中没有人民陪审员,显然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针对合议庭组成的问题,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和开庭时两次提出异议,但合议庭却不依法纠正。

二、集团犯罪案件不并案审理的问题。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这是一起分裂国家的集团犯罪,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组织成立了有七个成员参加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长达八年。

今年1月1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抓捕伊力哈木·土赫提后,随即抓捕了阿克拜尔·依明、罗玉伟、帕哈提·哈力木拉提、肖克来提·尼加提、穆塔力浦·伊明、阿提克木·如孜,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

案件侦查完毕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将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罪一案,移送给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完毕后,公诉机关——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向你院起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但犯罪集团七个成员的案件,至今不知还在哪个阶段。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指控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而几乎同时被抓捕的七个成员却不一并起诉,却以他们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据来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如此分开办案,怎么能查清案件事实?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对这七个被指控为犯罪集团成员的讯问笔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为此还向法庭申请要求这七个人出庭作证。但法庭却不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有讯问笔录为由拒绝通知他们出庭作证。

这七个人在侦查机关都作过多份讯问笔录,尽管他们没有承认参加过分裂国家的犯罪组织,但他们却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创建“维吾尔在线”网站和接受外媒采访,目的是想分裂新疆,“炒作”涉疆事件是想让新疆问题国际法。

不允许这七个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和被告人的质证,对他们的证言真实性根本无法核实。

特别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这七个人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中的说法前后矛盾,众多疑点无法排除。

在此,请求法庭对本案延期审理,待其他七个人的案件起诉后,再一并进行审理,以彻底查明本案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是否存在犯罪集团的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但在起诉书中,只提到罗玉伟和帕哈提·哈力木拉是犯罪集团成员,其他成员是谁没有提到。
 
辩护人是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才看到这七个被指控为犯罪集团的人员名单。

这七个成员是:1、阿克拜尔·依明;2、罗玉伟;3、帕哈提·哈力木拉提;4、肖克来提·尼加提;5、穆塔力浦·依明;6、阿提克木·如孜;7、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
 
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论是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上,还是在法庭上,他都辩称只是创办了“维吾尔在线”网站和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根本没有组织成立分裂国家犯罪集团。
 
“维吾尔在线”网站,当时在北京网络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也按照要求提供了章程。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是按照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规定,在提供公司章程等申办材料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网站成立后,先后有几十人参与网站相关工作,除网络技术人员罗玉伟提供有偿服务外,其他人员包括网络编辑、翻译、版主都是以志愿者身份提供无偿服务。这些人员中有的是本校学生,有的是北京其他高校学生,不仅有维吾尔族,还有其他少数民族,也有汉族。

《刑法》规定,分裂国家犯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主犯与成员之间要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没有被起诉的七个人,侦查机关给他们作了多份讯问笔录。这些讯问笔录,公诉机关已作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分裂国家罪的证据提供给了法庭。

辩护人认真审查了本案证据中的这七个人的全部讯问笔录,他们没有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成立过一个分裂国家犯罪集团。

在公诉机关提供给法庭的全部证据中,没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成立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有罪”供述,没有这七个人加入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有罪”供述,没有能证明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存在的客观证据,比如书证、物证。

公诉机关在证据中提供的“维吾尔在线”章程和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章程,从内容上来看,与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无任何关联。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与这七个人之间,并没有犯意的联络,他们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更不可能是集团犯罪。

从这七个人在“维吾尔在线”的实际工作来看,罗玉伟是技术人员,除网站创办初期外,后来,他更多时间是在外地办培训班。

阿克拜尔·依明只在2008年至2009年参与过网站的健康栏目编辑工作,此后离开网站没有再参与。
 
其他五个人,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没有参与过网站的工作,他只是在网站发过两篇为家人维权文章。还有四人则是在2012年底成为网站志愿者,从事编辑、翻译等工作。

鉴于不允许这七个人出庭作证。在此,提请法庭要特别重视他们的讯问笔录,并一一加以核实。
 
本案指控证据,绝大多数是维吾尔在线网站的各类文章和报道。这些文字材料主要内容是评论或报道新疆社会问题和社会事件。

本案指控有罪的全部证据,包括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供述,包括其他七个人的讯问笔录,包括“维吾尔在线”和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章程都无法证明存在一个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

在本案全部证据中,没有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纲领、方案、计划或主张之类的书证。没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与这七个人进行分裂国家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法庭调查时称,“维吾尔在线”网站创办后,就被北京警方和网络部门监管,自己也长期遭到严密监控,已经无任何秘密可言。

在这种特殊的环境状况之下,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还能在警方严密监控之下组织成立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吗?且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长达八年之久?

从立案时间(2009年9月20日)算起,到2014年1月被抓捕破案,期间长达近四年半。一个被警方严密监控的大学教师,在被警方立案后,还能继续领导一个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从事分裂国家活动,这不只是天方夜谭,其实是在嘲讽执法机关。
 
辩护人在全部案卷证据中,没有看到2009年9月立案后的侦查取证材料。至到立案近四年了,才在2013年7月,对原“清风网”案的三个成员做讯问笔录,他们指证听过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课,是受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唆使”,而组织了“7.5”非法集会。

这样的证言与事实相符吗?

为此,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人都向法庭申请通知“清风网案”成员出庭作证,但法庭也不允许。
 
四、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没有组织、策划、实施过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活动,第一辩护人李方平律师作了全面的辩护,不再发表重复的辩护观点。

在此,辩护人只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事实作一些补充观点。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根本不认识原“清风网”案的成员——买买提江·阿不都拉、艾合买提·吐尔逊、买买提·阿布力克木。

这三个人在讯问笔录中也说不认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且没有任何交往。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在讯问笔录中称,2009年6月18日,他到过中央民族大学听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讲的一堂课,内容是维吾尔女学生道德问题、双语教育问题、民族自治问题。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庭审调查时称,当时他已经没有了课。

如果当时还有他的课,如果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当时听过他的课,中央民族大学也是有课堂录像。为何不去调取录像作为证据?

在侦查阶段,中央民族大学提供了一些课堂录像,但没有提供2009年的。

即使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听过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讲课,也与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组织2009年“7.5”非法集会引发暴力事件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所讲的课,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没有任何关系,他没有教唆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去非法集会。

公诉人称,买买提江·阿不都拉是听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讲课,才想到组织集会为“韶关事件”讨说法。这个联想是十分荒唐的,并没有证据能证明两者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公诉人还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曾在“清风网”发过2009年6月26日“韶关事件”的煽动帖子。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使用什么用户名在“清风网”发了煽动帖子,煽动帖子的内容是什么,公诉方也提供不了证据。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7.5”事件发生的起因是“世维会”。

2009年“7.5”事件发生,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同年9月20日对伊力哈木涉嫌分裂国家罪案作了立案。

但无法理解的是,被指控“唉使”了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非法集会引发“7.5”事件的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为何只立案而不侦查?

前面已经说过,立案后在长达近四年时间里没有调查取证。至到2013年7月份,侦查机关才开始对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原“清风网”案成员——买买提江·阿不都拉、艾合买提·吐尔逊、买买提·阿布力克木调查取证,以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讲课和发的帖子“唆使”他们组织非法集会并引发“7.5”打砸事件。

由于“7.5”非法集会引发了严重后果,不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连中央都高度重视。据媒体报道,国家公安部也介入事件调查。

“7.5”事件发生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白克力就在媒体上公开宣称,这起事件与“维吾尔在线”有关。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被抓后,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提到过听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课。
 
为何在2009年9月20日对伊力哈木·土赫提立案了。不对这个“教唆犯”侦查取证?
   
是公安机关只立案不作侦查,还是作过侦查没有证据呢?

当年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就向公安机关供述过,在中央民族大学听过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课,并没有说是受到讲课内容的“启发”和“影响”而组织非法集会活动。

他们被判处无期徒刑且已服刑多年后,侦查机关到监狱找他们取证时,又改变了当时的证言。前后不同的说法,到底哪一种可信?

辩护人认为,把“7-5”事件的起因,在事过五年后,又往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身上推,这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还会推翻法院就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对事实的认定。

在此,请合议庭予以高度重视。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是一个大学教师,他是一个从新疆走出来的学者,作为一个维吾尔族的学者,他长期关注新疆以及维吾尔族各方面问题。他的文章或言论中,虽然有偏激、不当之处,很多是持批评,甚至是批判的态度,但也应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

辩护人认为,他的文章和言论,总的看来是理性的,具有建设性。他一贯反对国家分裂和民族独立,反对煽动民族仇恨,反对恐怖暴力。他还长期关注民主、人权、法治。这方面文章,他也写过很多。

对这样的学者,如抓住个别不当或偏激言论不放,甚至上纲上线,把他视为分裂国家“敌对分子”判罪,这不仅压制不住民间批评(批判)的声音,而且不利于民族团结,更不利新疆社会稳定。

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在指控中反复强调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总是对政府制定的政策,以及执法机关对社会事件的定性持质疑态度。

辩护人认为,学者和民众对政府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反法律方面的问题,发出不同的声音,这其实是正常的现象。

在辩护人印象中,1989年天安门事件后,北京还没有那个大学教师,因为课堂言论、网络言论而被外地执法机关带走,控以分裂国家罪进行审判。

对这起重大案件的判决,不仅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而且还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最后,恳请你院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如果你院坚持要行使审判管辖权,希望能坚守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排除法外权力的干涉,以指控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不存在,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没有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为由,依法宣判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无罪释放。
                     
辩护人:刘晓原
2014年9月18日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庭审纪实

來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9月25日   第 04 版)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wb/html/2014-09/25/content_1481902.htm

  9月17—18日,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罪一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出庭受审,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庭审。

  庭审进行时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2号法庭,旁听位置座无虚席。17日上午10时30分,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身穿红黄格长袖衬衣的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法警带入法庭。

  审判长说明,根据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申请,庭审活动使用汉语进行。

  在审判长当庭告知当事人庭审过程享有的诉讼权利后,法庭调查开始。

  庭审中,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以不具有分裂国家故意、没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授课内容和发表的文章属学术观点等进行辩解和否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案件由乌鲁木齐市司法机关管辖提出异议,并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依法、以事实证明乌鲁木齐市司法机关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合法,并当庭出示证人证言、课堂讲课视频、电子证物勘验报告、指认记录、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32组210余份证据,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

  控辩双方围绕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真实性、证明效力的关联性等焦点进行充分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

  公诉人在最后陈述中指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公正合法,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已经构成分裂国家罪,提请合议庭对公诉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人强调,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作为一名教师本应教书育人,身正为范,而其却食国禄、忘国恩,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悔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从重处罚。

  23日上午,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分裂国家罪判处伊力哈木·土赫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庭审查明的事实

  ——形成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组织、策划、实施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法庭审理查明,伊力哈木·土赫提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利用其大学教师身份,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形成了以伊力哈木·土赫提为首要分子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伊力哈木·土赫提的领导下,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为逃避监管,伊力哈木·土赫提指使罗某将“维吾尔在线”网站服务器由中国境内迁往境外,由某境外媒体记者米某负责“维吾尔在线”网站的维护;通过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等方式炒作涉疆问题;指使集团成员使用翻墙软件访问境外媒体网站,翻译、转载《胡须、面纱与维汉矛盾》等多篇文章在“维吾尔在线”网站发表;同时某境外媒体从“维吾尔在线”网站转载、引用多篇炒作涉疆问题的文章。

  ——利用大学教师身份,通过授课活动传播民族分裂思想

  公诉人指控,长期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学教师的身份,通过授课活动,鼓吹新疆独立,传播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思想,诋毁攻击我国涉疆政策,煽动以暴力手段对抗政府。

  公诉人出具的学校教学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课堂上公然宣扬分裂思想,如“新疆是你汉人的吗?不是,首先是我维吾尔人的,首先是我们中亚民族的。”“我就不是中国人,因为我是维吾尔人。我们的骄傲是伟大的吐克斯汗。”

  公诉人指出,言论自由固然是宪法性权利,但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是不能滥用的。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并在“维吾尔在线”网站以虚假数据公开发表调查报告,在课堂上引用其内容,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据公安机关调查掌握,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并未组建课题组,不仅没有到上述地区进行过社会调查,也没有在网上做过任何问卷调查。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罪集团其他核心人员无一人参与过问卷的发放、收回、统计等工作,无一人见过问卷。

  ——借个案造谣生事,制造事端,煽动民族仇恨

  公诉人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集团成员恶意杜撰、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视,鼓动维吾尔群众对抗政府,为暴恐活动制造借口。

  证据显示,2013年巴楚“4·23”暴恐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明知中央媒体已经公布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指使他人在“维吾尔在线”网站撰写、转载《新疆巴楚居民称:警民纠纷酿血案》《相似的事件,不同的结果》,称“因社区干部和警察掀开一位维吾尔女性的面纱,导致警民发生冲突,最终酿成血案”。

  ——煽动暴力,粉饰暴恐、支持暴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以暴力手段对抗政府。

  公诉人出示的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在课堂上宣扬暴力,如“不要以为暴力抗争就是恐怖活动。对维吾尔人来说这个政府就是鬼子,你可以抗争,可以反击它,用任何方式,可以用董存瑞的方式,可以用黄继光的方式,可以用一切方式进行抗争。”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言行的严重后果。2009年“6·26”韶关事件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互联网络炒作该事件,“维吾尔在线”网站伊力哈木·土赫提专栏发表《6·26事件和多民族和谐共处的神话》等文章,攻击政府,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恨。在“维吾尔在线”煽动性的文章及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言论的影响之下,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策划、实施了非法聚集,引发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据新华社乌鲁木齐9月24日电  记者曹志恒、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