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9月 05, 2014

殷之光:新疆遭遇瓦哈比主义

作者:殷之光(阿联酋扎耶德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助理教授,英国剑桥大学博士。)

随着911之后美国“反恐战争”的开始,瓦哈比主义随着基地组织的名字也渐渐开始出现在非穆斯林世界人们的话语中。

在这套文明冲突式的反恐战争话语体系里,瓦哈比主义被视作一种极端主义宗教意识形态,其基础来自对伊斯兰传统中“圣战”(jihad)观念的狭隘诠释,以及对于《古兰经》中所规定的伊斯兰律法(Shari ia)的纯粹字面理解。其主要信众主要来自欠发达地区的中下层百姓。因而,在主流非穆斯林媒体中,瓦哈比主义被看做是一种与贫困、落后、愚昧等定见相联系的前现代宗教形式。它被看做是一种所谓的“政治伊斯兰”意识形态,与纳粹主义、共产主义等,同被放在自由主义话语政治光谱下极端主义一栏。而对于不少穆斯林来说,瓦哈比主义则又被几乎视为是一套建立在对其创始者人格崇拜基础上的异端邪说。然而, 这类叙述均在其不同的意识形态框架下,脸谱化了瓦哈比主义及其所代表的伊斯兰世界内部问题及矛盾,简单化了瓦哈比主义传播所依赖的政治及社会背景,淡化了瓦哈比主义全球化背后所隐藏的现实主义意识形态政治的权利动机。必须认识到,今天世界所面临的瓦哈比主义的问题,特别是其暴力化、武装化、恐怖化的问题,是在“反恐战争”观念形成前出现的。其矛盾的核心在于一种困扰穆斯林、特别是阿拉伯地区穆斯林世界两个世纪的问题。在法理上,这一矛盾体现为阿拉伯习惯法与欧洲大陆传统下形成的现代条文法体系之间的冲突;在社会层面,这一矛盾体现为阿拉伯穆斯林传统道德准则与现代生活方式及道德之间的冲突;而在当代穆斯林信仰内部,则体现为传统主义宗教神学与激进革新派神学之间的差异,以及我们所熟悉的穆斯林多种教派之间内部权利冲突及意识形态斗争。

瓦哈比主义的由来

瓦哈比主义诞生于18世纪晚期。其创始者穆罕穆德·伊本·阿布杜·瓦哈比(Muhammad ibn Abd al-Wahhab,1703-1792)出生于阿拉伯半岛沙漠中部的内志省(Najd)。与麦加、麦地那所在的汉志省(Hijaz)不同,内志省远离跨印度洋贸易口岸,它更多的是作为一个内陆贸易的中转站。长年以来,其主要的政治威胁来自部落战争与内部权力斗争。作为一个内陆省,内志也未曾受到过什么显著的殖民与帝国主义政治压力。因此,与19世纪兴起的泛伊斯兰主义运动等意识形态相比,瓦哈比主义的诞生更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对于伊斯兰内部矛盾的教义教法回应。

正像其他亚伯拉罕系一神教一样,伊斯兰不但是一种精神修行,更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在阿拉伯世界,伊斯兰教的重要性主要来自于其作为宗教律法体系的地位。因此,其本质上便是政治化的。今天西方政治学者描述下的所谓“政治伊斯兰”(political Islam),建立在西方历史及知识基础上,是对伊斯兰问题的误读分类。在当代知识体系中,政教分离是一个基本预设。分离之后的宗教是个人化的道德规范,与社会组织方式及法律无干。同时,现代国家的组织形式也假设了这种政教分离的情况,并认定法律正义的逻辑基础来自于实证主义。与此不同的是,伊斯兰本身强调教法的普遍适用性。而在这种宗教律法体系下,《古兰经》作为神的话语,应当是唯一的正义基础。但由于《古兰经》中并未真正详细地对纷繁复杂,不断变换的社会问题提出解答,因此对广大穆斯林来说,真正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法律宗教文本是记录先知穆罕穆德言行的《圣训》。无论是《古兰经》还是《圣训》,其基础均源自在阿拉伯地区流行已久的习惯法。

然而,即便是《圣训》也无法全面涵盖日益复杂的社会情况。并且,如何理解《古兰经》及《圣训》的字面意义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律法实践问题。因此,针对具体事件或问题,以《古兰经》及《圣训》为文本基础,伊斯兰的律法学者(mufti)有权对这类文本做出权威解释,以让这类教法文本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其实践作用。而针对基础文本未涉及的内容,律法学者理论上还有权利在伊斯兰的文本框架内,以其自身的理论修养及道德逻辑,对事件做出诠释。这类具有教法意义的诠释统一被称为教令(Fatwa)。瓦哈比派教长奥萨马·本·拉登对“圣战”(jihad)的著名阐述便属于 “教令”。

然而,这套宗教法律体系在实践中遇到了极大的问题。首先,随着穆罕穆德去世,伊斯兰教迅速分裂为什叶、逊尼两派。两派对穆罕穆德合法继承人的问题有着根本的认识对立。法理上,这一对立牵涉到了对于伊斯兰教基础文本的最终解释权利。而这种对立,同时也呈现在两派内部诸多小派别之间的差异上。瓦哈比主义则是在逊尼派内部产生的一种复古主义保守潮流。其次,针对《圣训》本身合法性的观点差异也进一步造成了伊斯兰宗教律法体系的分裂。《圣训》作为宗教法律文本,实际上包含了两类主要内容,即先知穆罕穆德的言论以及他的行迹。虽然两者均为其弟子所记录,但是在前者的记录中包含了大量弟子们对于先知言论的总结与阐述。因此,对于一部分伊斯兰律法学者来说,掺杂了后人阐发的言论无法真正作为伊斯兰律法的根本真理。相反,先知行迹从理论上来讲更具有法律价值,它们可以成为后人针对具体问题发表教令的判例基础。最后,容许教法学者针对具体问题给出个人判断又使得伊斯兰作为一套宗教律法系统进一步产生分化。随着时间积累及伊斯兰教的扩张,日渐庞大的教令体系也使得教众很难真正在具体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上做出个人判断。这类判断的权利无论从教理、法理、还是实践上,都被一小部分学者教长阶层所垄断。由于缺少类似什叶派中的最高神权领导,逊尼派中教令的发布落到了各宗各派的教长手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当代伊斯兰内部的宗教霸权根源来自于对“教令”发布的绝对控制权。而对于教长的教育权,则是这种霸权的社会基础。

瓦哈比主义崛起与沙特建国

在此背景下,我们再去看瓦哈比主义,就更能理解其意识形态色彩,及其强大的社会组织能力在今天世界政治中的影响。作为一种宗教改良主义,瓦哈比主义直接批评了18世纪伊斯兰教中日渐兴盛的圣人崇拜以及其他形式化的神秘主义倾向。这种倾向一方面与阿拉伯地区的传统民间信仰相关,另一方面,也受到了浓厚的伊斯兰教内部苏菲主义(sufi)流行的影响。瓦哈比主义对此作出的回应是要求回归伊斯兰教的本源,以《古兰经》及穆罕穆德圣训为唯一真理,坚持真主的唯一性(tawhid)。因此,瓦哈比主义的信徒更倾向于称自己为穆罕穆德主义派或唯一神性派。瓦哈比本人是伊斯兰四大律法学派中秉承传统主义观念的罕百里派(Hanbali)的门徒。从律法观念上来说,瓦哈比主义基本没有在罕百里学派的基础上有任何发展。罕百里学派的核心,包括相信《古兰经》为真主言语本身,而非其“创造”;仅有先知行迹(而非后人记叙其言论)才可作为法律的依据。罕百里学派的律法精神也成为了逊尼派萨拉菲主义的核心,这种原教旨主义的律法精神也为瓦哈比主义所秉承。瓦哈比主义最重要的差异在于其真正完成了政教合一的任务,成为沙特阿拉伯建国的意识形态基础,并最终将伊斯兰教的意识形态中心拉回到阿拉伯半岛。

18世纪的阿拉伯半岛隶属奥斯曼帝国。从形式上,奥斯曼帝国是一个以伊斯兰教为基础的政教合一的帝国。正如历史上诸多多民族大帝国一样,奥斯曼帝国的法理基础更大程度上依赖伊斯兰传统内部对于习惯法体系的包容。这种包容在程序上体现为容许律法学者团体针对具体事件与问题提出阐释的灵活性。奥斯曼帝国对于伊斯兰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主要体现为两方面,即帝国领袖苏丹作为宗教领导人哈里发的权利,以及对于有权威发布教令的教长群体的任命权。奥斯曼帝国时期的伊斯兰教因此更显得具有包容性,庞大的教令文本也成了实行习惯法治理的判例基础。作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及法律体系的伊斯兰,在这个时期变得更为多样化、个人化。而在这个时期兴起的瓦哈比主义,则是阿拉伯半岛部落居民试图重新夺取伊斯兰教意识形态领导权,夺取对半岛土地所有权特别是征税权的一次政治努力。其表达方式,则是要求彻底地去除那种奥斯曼帝国式的兼容杂处的伊斯兰法理解释,要求回归那种源于阿拉伯部族社会习惯法基础的纯正认主独一信仰。这一派别主张去除一系列受奥斯曼影响的腐化奢侈生活方式,用简朴的生活与严格的宗教仪式净化信徒心灵,反对宗教生活中的歌舞仪式,反对饮酒、吸烟、赌博等行为,强调阿拉伯穆斯林之间的平等、团结以及一致抵御外敌的重要性。

1744年,穆罕穆德·伊本·阿卜杜勒·瓦哈比与穆罕穆德·本·沙特结盟,沙特家族为瓦哈比派提供武力保护及经济支持,而瓦哈比信众则为沙特家族反抗奥斯曼统治、统一阿拉伯部族及穆斯林信仰、行使政治权利、并进行领土扩张等“圣战”行动提供宗教法理论证。瓦哈比本人去世之后,这种政教联合的模式则最终成为沙特家族政教合一的基础。今天,沙特仍然通过以资助的方式对于讲经学校(madrassa)、律法学校(mazhab)等重要宗教意识形态机构的影响,瓦哈比主义得以有效地传播,并成为逊尼派穆斯林内部具有重要影响的支派。

全球化传播之路


瓦哈比主义作为穆斯林内部的一支力量,其成功因素之一来自与政治力量的有效结合。这一点,直至今天也是理解瓦哈比主义全球传播以及今天穆斯林世界内部政治斗争的核心。虽然伊斯兰内部的教派差异巨大,但真正获得了政治基础的伊斯兰派别仍是少数。以今天的局面来看,最主要的还是瓦哈比主义与沙特的结合、什叶派与伊朗的结合,以及在2011年阿拉伯政治动荡中兴起的穆斯林兄弟会与突尼斯、埃及政党政治的结合。理论上,上述任何一派都具有统一全球穆斯林、实现伊斯兰世界大同这一最终政治意识形态目标的能力。同时,前两者有相对更强大的政治基础以及影响广泛的教长体系。两者之间的矛盾斗争也在更长时段内影响着伊斯兰世界内部的教法争端,但新兴的穆斯林兄弟会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特别是在当代政党政治的体系内部,穆斯林兄弟会以其革新的姿态、更为西化的形象,迅速在一些世俗化程度较深的穆斯林国家中取得影响,并对君主制的海湾国家,特别是以瓦哈比主义为基础的沙特沙文主义霸权形成了直接的政治挑战。我们因此也可以发现,随着穆斯林兄弟会在埃及、突尼斯等地的成功,沙特、阿联酋等海湾国家开始转而大力支持这些国家的世俗军阀力量。而作为新兴海湾石油富国的卡塔尔试图通过献金资助的模式,则希望与穆斯林兄弟会这一宗教力量结合,并取得穆斯林世界的意识形态领导权。这一行动也在根本上促成了阿拉伯世界内部,特别是阿拉伯半岛上逊尼派海湾国家共同体的分裂。

沙特与瓦哈比主义政教合一的格局为瓦哈比主义在全球的扩张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及组织基础。传统上,伊斯兰内部的教派差异是防止极端主义盛行的重要内在因素。一直以来,具有深远文化历史的埃及是反对罕百里学派原教旨教法学说的重镇。其爱资哈尔大学(Al-Azhar University)一直是反对瓦哈比主义、萨拉菲主义律法传统的重要知识基地。其苏菲主义传统影响了大量老一辈中国穆斯林及阿拉伯研究学者。而随着埃及政治动乱,沙特凭借其经济影响力,逐渐开始掌控新一代伊斯兰教长与穆斯林教法学者的教育,更加扩大了瓦哈比主义的全球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冷战结束之后的中东政局打破了穆斯林世界四种律法传统的平衡。沙特王室在石油美元以及美国新自由主义中东战略思想的支持下迅速崛起,与之相伴的则是什叶派伊朗受到多方面压制;具有深厚苏菲传统的埃及陷入经济社会危机进而导致内乱;伊朗、叙利亚这类在复兴党影响下世俗化程度极深的国家被视为恐怖主义流氓国家,并在外在军事经济压力下政权解体。

当然,瓦哈比主义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迅速全球化过程也其在基于一个共同敌人想象基础上对于社会资源的调动。在苏联解体之前,多种普世主义思想及其形成的霸权相互斗争的格局形成了一种形式上的权利平衡。而伴随着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全球霸权出现的,则是一种唯发展论下消费主义生活方式的全球化。正是这种对现代消费主义生活方式的反对,将瓦哈比主义内部派别差异统一起来,也使其获得了全球传播的精神土壤。在今天这种国家世俗意识形态退潮、伊斯兰宗教意识形态受到“反恐战争”脸谱化压制的情况下,具有良好群众基础并资金充沛的瓦哈比主义得以在全球迅速膨胀。以中国为例,随着瓦哈比主义的蔓延,喀什、沙甸、义乌等地穆斯林群体中深厚的苏菲主义传统逐渐被保守原教旨主义的萨拉非主义甚至瓦哈比主义所取代。特别是在新疆,苏菲传统影响下能歌善舞、着装华丽的维吾尔人民变少了,取而代之的则是黑袍蒙面、具有浓厚瓦哈比主义特点的穆斯林。

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语境下,不存在一种单纯的一国之内的宗教与纯粹的民族问题。以中国近些年所面对的西藏、新疆问题来看,其民族独立诉求的知识话语来自西方殖民主义话语及其后的发展。而不久前发生在云南昆明的恐怖袭击,其政治想象来自于一种对于全球化的泛伊斯兰主义狭义“圣战”的认同。中国应该避免被盲目卷入美国全球“反恐战争”的话语内,进而造成一种与伊斯兰国家、民族及人群之间“文明冲突”式的意识形态冲突。极端主义的蔓延是社会的疾病,也是伊斯兰内部的疾病,只有重新恢复伊斯兰内部教法学派的平衡、重现伊斯兰内部教法教理的多样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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