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3月 31, 2014

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

来源:新疆日报 http://www.xjdaily.com.cn/xinjiang/002/1041555.shtml
時間:2014年3月31日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遏制暴力恐怖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一)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二)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三)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四)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二、严禁利用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播放器及其他电子产品制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

   三、严禁利用互联网网站、微博、语音聊天室、网盘以及QQ、微信等浏览、下载、存储、复制、转发、发布、上传暴力恐怖音视频以及相关网址链接。

   四、严禁利用手机市场、电脑市场、音像市场等经营场所制作、贮存、销售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

   五、严禁利用邮政、快递、客(货)运等物流途径运输、夹带、寄送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

   六、凡持有、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的,在本通告发布后,必须立即自行删除、销毁,个人无法删除、销毁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含有暴力恐怖内容的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

   七、凡违反本通告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八、各族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暴力恐怖音视频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查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保密;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肃清"圣战殉教进天堂"流毒

作者:肖开提·依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
来源:新疆新闻在线网
http://www.xjbs.com.cn/news/2014-04/01/cms1647989article.shtml?nodes=_551_3370_3379_

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指引下,在兄弟省市的大力援助下,在全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群众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各族人民求稳定、谋发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但境内外反动势力不愿意看到一个繁荣富饶新疆的崛起,想方设法破坏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阻挠我们的发展。他们常常披着宗教的外衣,伪装成宗教利益的捍卫者,鼓吹宗教极端思想,歪曲《古兰经》中“吉哈德”的原意,宣扬“圣战殉教进天堂”的谬论,煽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从事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发生在云南省昆明市的“3·01”暴力恐怖案件,一伙蒙面歹徒手持利刃,砍杀无辜群众,造成29人死亡,130余人受伤。这一丧心病狂的暴行,是赤裸裸的暴力恐怖犯罪,充分暴露了暴力恐怖活动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的凶残本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暴力恐怖活动的根子是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基础是宗教极端”。这一重要判断,深刻指明了产生暴恐活动的思想根源。剥开宗教极端势力的画皮,把他们的真面目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揭露其罪恶本质,进一步增强识别能力和抵御能力,使广大群众不受宗教极端思想毒害,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

宗教极端主义近年来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趋于活跃,宗教极端思想渗入意识形态领域,严重地毒害着民众的精神和思想。对所在地区民众的生命财产、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其活动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受到世界舆论的抨击,成为世界各国反对、防范和打击的重要对象。受国际大气候的影响,加之“三股势力”的推波助澜,宗教极端势力在新疆的活动也十分猖獗,宗教极端思想呈渗透蔓延之势,给自治区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必须彻底揭露宗教极端主义的罪恶本质,肃清宗教极端思想的流毒,严厉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是歪曲教义,企图通过暴力手段推翻现有社会政治秩序,或者通过暴力来支持信仰、生活方式、法律体系的观点、立场和行为,其借用宗教只是假象,核心是制造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当前,打着伊斯兰教旗号的宗教极端主义活动猖獗,新疆也不例外。他们打着宗教旗号,鼓吹“神权政治论”,鼓吹“在整个世界建立伊斯兰政权是真主给我们指引的唯一理想”,“除了真主之外,不服从任何政府、任何人”。目的就是推翻国家政权,建立伊斯兰教法统治的哈里发国家;鼓吹“宗教至上论”,主张要以《古兰经》和《圣训》作为制度,作为衡量和判断一切是非的标准,排斥一切世俗观念,排斥国家现行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及现代文明成果等;鼓吹“异教徒论”,煽动把信仰“安拉”以外的一切人员都当作“异教徒”和“叛教者”,对所谓“异教徒”采取戏弄、嘲讽、孤立、恐吓,以至于用极端、恐怖手段予以残害;鼓吹“圣战论”,主张以“圣战”来实践“主命”,以武力推翻政府,用各种恐怖手段加害于广大人民群众。从中不难看出,宗教极端主义具有强烈的政治性。以建立政治统治为目标,曲解、篡改宗教教义,赋予宗教经典、教义以政治含义,使宗教信仰成为政治纲领,目的是推翻国家政权。宗教极端主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煽动宗教狂热,激化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宗教极端主义具有暴力性。主张采取反人类的暴力恐怖手段,如绑架、暗杀、爆炸、投毒及武装暴乱等手段,以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

宗教极端主义之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是因为它不仅需要宗教、利用宗教,而且离不开宗教。因为没有其他什么名义比宗教的名义更能蒙骗、诱惑同一宗教的信仰者。宗教极端主义只有裹上一层宗教色彩、披上一件宗教外衣,才会有吸引力、诱惑力,才能产生它所需要的影响。一些人之所以能够被蒙骗、被愚弄,他们正是利用了信众虔诚和朴素的宗教感情。宗教极端主义断章取义地利用宗教经典中的片言只语,以对神灵高度负责的面目出现,对经典、教义作出极端化的解释,使信众难辨真假、不容置疑,只能盲从。从而鼓动他们的追随者为了神灵的事业和教诲,自我牺牲,自我奉献,甚至可以不择手段、杀人放火。

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性很强,危害性极大。一是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毒害人们的心灵。被宗教极端思想蛊惑的人,会变得良知泯灭、狂热无比,有的甚至丧失理智,铤而走险。它是导致人们思维偏离正常轨道的毒品,是形成暴力恐怖活动的精神鸦片,是危害社会稳定的毒瘤。二是危害国家安全。宗教极端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宗教统治的政权,以颠覆和推翻国家政权为目标。不论它采取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手段,都会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在新疆,宗教极端势力的一切活动都是以建立“哈里发”国家为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鼓吹推翻现政权的宗教极端思想,制造不同信教群体包括不持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穆斯林之间的仇视和斗争,大肆进行爆炸、绑架、暗杀等恐怖活动,千方百计制造动乱、暴乱和骚乱事件,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破坏。三是破坏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宗教极端势力把宗教信仰作为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的唯一标准,实行同者和、异者分,在思想和舆论上敌视、施加压力;在行动上孤立、进行离间,直至伤害生命。制造民族间、不同群体间的仇视,是宗教极端主义的重要手段。他们把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人称为“异教徒”,诡称对异教徒进行“圣战”是穆斯林的义务,死后可以进“天堂”。正是在这种所谓“圣战”的欺骗宣传下,反汉排汉甚嚣尘上,杀害非穆斯林群众案件时有发生。四是破坏正常的宗教活动。他们大肆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进行地下讲经习武,培植分裂势力;散布异端邪说,搞乱人们的思想;污蔑诽谤,甚至暗杀爱国宗教人士,给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五是破坏民族传统文化。宗教极端主义思想传播的过程,就是民族文化被瓦解、消失、异化的过程。他们把食品的“清真”概念扩大、异化到许多领域。称穆斯林的一切生活用品都是清真的,非穆斯林的一切生活用品都是不清真的;政府颁发的证件是不清真的等。企图通过清真和不清真划分人群,制造不同群体间的隔阂。他们还煽动女性穆斯林着蒙面罩袍。这些不仅不符合伊斯兰教的教义,更有悖于维吾尔民族的传统文化。

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有着本质区别。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也不是宗教的教派,而是打着宗教旗号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宗教历来主张中庸、中道而不偏激,虔诚、热诚而不狂热。宗教极端主义偏激的观点、暴力的手段完全背离了宗教的本义。宗教极端主义借用宗教只是假象,核心是制造民族分裂和进行暴力恐怖活动。所以,要把宗教极端主义同正常宗教区别开来,既要旗帜鲜明地保护和支持合法宗教活动,也要旗帜鲜明地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毫不手软地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是已经变异了的伊斯兰教,决不能把宗教极端势力看成是正常的伊斯兰教。对这种宗教极端势力绝不能手软。宗教极端势力是一股以宗教为掩盖,传播宗教极端主义思想主张、从事恐怖活动或分裂活动的社会政治势力。宗教极端活动属于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予以坚决打击。

二

宗教极端主义鼓吹的所谓“圣战殉教进天堂”,是他们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核心内容,是蛊惑煽动群众的最恶毒招数。伊斯兰教提倡“两世并重”,既重今世的幸福,也重后世的归宿,现世的行为为后世的归宿奠定基础。而后世的最好归宿是“天堂”,又称为天园或乐园,字面意思是“花园”。根据《古兰经》中的描述,人们现世的渴望和追求在天堂应有尽有。根据伊斯兰教的末世论,死者生前的行为将决定他在坟墓里的待遇。以此鼓励人们多做善功,今世行善,后世必有回报。《古兰经》中对进入天堂的条件有清晰的阐述。最根本的条件是要有坚定的信仰,要履行善功。同时,《古兰经》明确指出信教、行善的人、恪守教规等4种人将永居乐园。与天堂相对的是“火狱”,生前作恶的人将被“戴上枷锁投入火狱”,遭受“足穿火鞋”“垫火褥”“盖火被”“遭火烧”之罪。

“行善进天堂”这样一个宗教中原有的教义,信教群众的一个美好愿景,却被宗教极端势力歪曲为“圣战殉教进天堂”。他们大肆鼓吹“杀死一个异教徒胜做十年功,可以直接上天堂”,鼓吹以“圣战”推翻人民政府,献身宗教等等。在宗教极端主义眼里,想上天堂就要“圣战”,“圣战”就要杀人,殉教就要自我毁灭。这是何等荒唐的谬论和逻辑!他们鼓吹的“圣战殉教进天堂”的谬论,既在《古兰经》中找不到任何根据,也丝毫没有训导人们行善的含义,更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他们的真实目的完全是以宗教为名,行分裂和暴力恐怖之实。试想,如果圣战殉教能够进天堂,那么那些“圣战殉教进天堂”的鼓吹者们为什么总是躲在幕后,自己不以身殉教!

受“圣战殉教进天堂”宗教极端思想的毒害,一些无知的信众,特别是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们中有的由于无知,缺乏辨别能力而中毒;有的怕入地狱,向往天堂生活而被引诱;有的对现实社会不满,走上了所谓的“圣战殉教进天堂”之路。近年来,新疆发生的一系列暴力恐怖案件都有“圣战殉教进天堂”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子。多数暴徒观看过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视频,接受过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宣传;有的行凶时抱经宣誓,高呼极端口号。这些暴徒丧失了最基本的人性和理智,其残忍和血腥程度无法以常理去想象。这些暴力恐怖案件极大危害了社会稳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极大地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

宗教极端主义活跃,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蔓延,是当前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直接因素。打击宗教极端势力,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1、把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党中央十分重视和关心新疆工作。近期对新疆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新疆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是第一位的工作,最难最长远的是民族团结问题,最大的群众工作是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这是基于对新疆形势的科学分析得出的正确结论,作出的重大部署。新疆稳定关系到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各项工作都要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来进行。打击宗教极端势力,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中之重;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是抵御宗教极端势力和宗教极端思想的重要基础。要把打击宗教极端势力,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大局中予以重视和部署。

2、全面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公民。宗教事务涉及社会公共事务,必须纳入国家的管理,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正如一个人的自由要受法律约束一样,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因此,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宗教自由”。把宗教活动自觉置于依法管理之中,不给宗教极端势力以可趁之机,才能奠定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坚实基础。

3、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和健康的宗教观念。树立中华民族大家庭观念,摒弃狭隘的民族意识,要把民族的概念融入中华民族之中。以开放的心态,敢于冲破陈规陋习,虚心学习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优良传统、先进文化;以包容的心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处理好各民族间的关系。宪法赋予了公民信教与不信教的权利,信教与不信教都是公民的自由,不影响根本利益的一致,不能以宗教信仰划线,要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形成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和睦相处,信教者树立既符合宗教基本教义,又适应时代发展的健康的宗教观念。这样,就会在思想上筑起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坚强防线。

4、以现代文化为引领,营造远离宗教极端思想的社会氛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激活现代文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内涵,发挥教育、凝聚、鼓舞和引领作用,大力弘扬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增强各族人民的“四个认同”,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同建设美好家园。要发挥宗教人士的积极作用,从现代文化引领的要求出发,挖掘和弘扬宗教中与现代文化要求、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积极因素。如倡导爱国爱教、和平团结、追求“两世吉庆”、主张珍爱生命等,通过卧尔兹宣讲,引导信教群众用这些积极的教义进行自身的功修。加强传播现代文化的阵地建设。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活跃群众性的文化生活。宣传媒体要多讲群众关心的事,多讲群众听得懂的话,多讲宣传政策的话,多讲惠民利民的话。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宗教极端思想谬论的揭露和批驳,增强同宗教极端思想斗争的战斗性和有效性。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查缴非法宣传品,堵住各种有害信息的侵蚀,防范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蔓延。

5、治理“三非”,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滋生、蔓延的土壤。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网络传教为宗教极端思想的滋生、传播提供了渠道,为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土壤和温床,必须坚决进行治理。治理工作坚持堵疏结合,对“三非活动”不论是什么性质的问题,都必须坚决地堵,不允许任其泛滥。与此同时,要按照“适度、有序、可控”的原则,作好疏导工作。通过对“三非活动”的治理,切断宗教极端思想传播的渠道,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蔓延,压缩宗教极端势力活动的空间,铲除宗教极端思想产生的土壤和温床,为教育群众远离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创造良好的环境。

星期五, 3月 28, 2014

马戎:中国民族政策应做重大调整

來源:財新網 http://china.caixin.com/2014-03-23/100655305.html

        近年来,中国的民族关系开始出现了质的变化。一些地区出现了少数民族跟汉族之间的冲突事件,导致双方的隔阂加深,特别在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和近期的昆明“301”事件发生后,民族问题上升到一个敏感的高度。

  如何处理转型时期的族群关系?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马戎3月13日在一个讲座中做出了解答,他认为,中国的民族理论60多年没有变化,是导致隔阂加深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我们现有的民族理论、民族制度和相关的民族政策不做重大的反思和调整,那么中国的民族关系的发展会持续恶化,变得更严重。

  马戎说,1949年后,中国在许多方面效仿苏联经验,包括民族理论、制度框架和相应政策。虽然我们没有采用联邦制,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分裂,但是思考“民族”的基本概念、民族理论的整体思路、制度特征与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前苏联有着许多的共同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民族理论仍停留在讲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如果中国的民族理论、制度和政策不尽早进行反思和调整,中国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将会越来越强,民族之间的隔膜会越来越深,各族精英和普通民众都会越来越从“民族关系”的视角和逻辑来看待、处理中国社会上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矛盾。

  马戎表示,应当把国内五十六个“民族”这个层面的民族意识“去政治化”。因为从长远来说,一个现代国家最重要的权利应当是公民权利,完整的、得到切实落实的公民权利应当可以涵盖任何个体和群体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文化权、政治权利等。现在我国少数民族关心的这些权利,其实都是可以得到满足的,问题在于切实去落实。

  马戎建议,学术界应该对1949年以来,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进行反思,加强全体国民对中华民族的政治与文化认同,同时淡化56个民族这一层面的政治意识,建议以“政治一体、文化多元”的框架来思考中国民族关系格局的结构与发展趋势。

  “所以,现在我们讨论今天中国的少数民族的问题,最后归结到中国各族民众对中华民族和国家是否认同的问题。”马戎称,要加强全体国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要做到四点。

  第一是在加强全体国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的同时,要考虑到所有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发展权和宗教信仰自由;强调今天必须加强全体国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但同时也必须强调必须尊重现实中存在的“多元”的一面。

  第二点是必须尊重各族群之间的多样性和社会发展的渐进性。过去认为只要经济发展了,好像新疆的民族问题就解决了,这个思路有问题。古今中外,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从来不是靠金钱和枪杆子可以解决的。

  第三点是必须尊重和信任少数民族干部,信任他们和依靠他们,要努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四点就是必须不断重申反对 “大汉族主义”。

  针对于新疆和西藏等地的复杂情况,马戎认为,当下的做法是不断地把“民族”赋予越来越强的政治色彩。不能把这个民族成员的任何过激行为都看成是“民族性的政治行为”。因此,目前最需要做两件事:一是继续开展有关民族基础理论以及如何认识我国当前民族现象的学术讨论,二是积极关注少数民族最关心的各项切身利益问题。

  投射到具体问题上,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个是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生态移民的安置与再就业;第二个是双语教育,双语教育的方向是对的,但一定要实事求是,尊重家长和学生的意愿,不能强迫;第三个是少数民族高考的优惠政策,应当让各民族都感到公平;第四个是民族地区老城区改造;其他还有大学生和青年就业问题、流动人口问题、保护文化的传承问题、经济建设的社会效益等问题。

  马戎称,这些具体的民生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调查研究,并妥善加以处理,少数民族的许多切身问题得到不到改善,不去反思深层次的理论和制度问题,今后在民族关系方面,还会遇到更加严峻的局面。■(实习记者 杨宝璐 记者 秦旭东)

维吾尔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健康、居住及其他人权状况报告

维吾尔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健康、居住及其他人权状况报告
——以北京市的流动维吾尔族为例

說明:本文为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0年4月发表的报告。
鏈接:http://www.chinese.rfi.fr/node/19264


目 录 

前 言............................................................ 4

一、北京流动维吾尔人群的基本情况....................................... 7

(一)文化适应的问题........................................................ 7

(二)受教育水平低.......................................................... 8

(三)居住条件差............................................................ 8

(四)人员流动性大.......................................................... 8

(五)健康状况堪忧.......................................................... 8

(六)儿童和青少年成长问题突出............................................... 9

二、在居住问题上的困境............................................... 10

(一)居住条件恶劣及其对社会治安和社群健康的影响............................. 10

(二)维吾尔人的现实困境1:很难租到房子..................................... 10

(三)维吾尔人的现实困境2:在北京无法入住旅店................................ 11

(四)在居住领域的歧视和排斥问题的法律分析................................... 12

三、边缘化与维吾尔流动人群的健康危机................................... 14

(一)艾滋病的威胁......................................................... 14

(二)其他疾病的威胁....................................................... 15

(三)民族政策中对少数民族医疗的规定......................................... 15

四、在京维吾尔族流动人群面临的其他人权和法律问题........................ 16

(一)语言障碍............................................................. 16

(二)办理护照、暂住证等证照时候的不便状况................................... 17

(三)宗教礼拜............................................................. 17

(四)就业................................................................. 18

(五)儿童受教育问题....................................................... 18

(六)“重大活动”前经常被排斥的事实......................................... 19

五、政策建议........................................................ 20

(一)消除对维吾尔群众的污名化和政治恐惧..................................... 20

(二)切实保障维吾尔群众的平等权利.......................................... 20

(三)促进媒体改造......................................................... 21

附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维吾尔流动人口健康教育项目简介...................... 22

附二 新闻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维吾尔项目获《南风窗》杂志2009为了公共利益年度榜:年度组织奖 22

附三 给北京市公安局长的信:关于新疆籍维吾尔人在京居留、社会建设和卫生保健问题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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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①]然而,宪法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和宣言性的,在具体规定上远远没有实现宪法应具有的,对人的生存权、自由权、人的尊严和诉权等权利[②]的保障。除宪法而外,中国对于民族问题还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的诸多法律文件进行规制。然而法律的良好规定却没有在实际上对民族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一系列的民族冲突和民族矛盾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现有民族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与此同时,随着城乡二元分割和贫富两极分化程度的加剧,很多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被边缘化,少数民族群众的生存、发展已成为日益严峻的问题。我们也看到,很多边疆少数民族群众来到城市。由于文化、语言、信仰等原因,他们大多聚居在一起形成城市中小的聚落,在北京的新疆维吾尔聚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对于这些小的聚落和其可能对城市造成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是首先需要在此报告中给与澄清的:

这些人为什么不在家待着,而要到城市来?

 这个问题本身或许即是一个伪命题。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员的流动已成为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一般情况下,当一个人走在街上,你不会去考虑他是否是外地人,或者他为什么要来城市。每个人来到城市都有他自己的理由。况且,当来到城市的理由是为了生存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反思我们提出的问题可能会对他们造成的影响。

他们有的会从事犯罪活动?

 以在北京的新疆聚落为例,从媒体报道来看,确实有盗窃、吸毒甚至贩卖毒品的案例发生。[③]对于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公民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少数人的犯罪事实并不能说明所有人的情况,而且也不能因为个别案例案例而对整个聚落和民族以污名化。更何况,很多从事盗窃、贩卖毒品的青少年都是被拐骗或胁迫而来到城市的。而且现代社会学研究的成果也进一步证明:犯罪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社会变迁、社会发展断裂以及人们生活的变迁是有着极大关系的,并非某个人天生就有犯罪的基因。[④]

为什么要关注他们的权利?为什么要给与他们保障?

 《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⑤]第六条一指出: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第十一条一指出: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第十三条一指出: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份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公约》[⑥]第二条一指出:缔约国谴责种族歧视并承诺立即以一切适当方法实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与促进所有种族间的谅解的政策,又为此目的:(子)缔约国承诺不对人、人群或机关实施种族歧视行为或习例,并确保所有全国性及地方性的公共当局及公共机关均遵守此项义务行事;(丑)缔约国承诺对任何人或组织所施行的种族歧视不予提倡、维护或赞助;(寅)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政府及全国性与地方性的政策加以检查,并对任何法律规章足以造成或持续不论存在于何地的种族歧视者,予以修正、废止或宣告无效;(卯)缔约国应以一切适当方法,包括依情况需要制定法律,禁止并终止任何人、任何团体或任何组织所施行的种族歧视;(辰)缔约国承诺于适当情形下鼓励种族混合主义的多种族组织与运动,以及其他消除种族璧垒的方法,并劝阻有加深种族分野趋向的任何事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保护人民健康。

若从处境来看,现在在北京的很多维族群众是有着语言障碍、租不到房子居住、就业受冷遇、社群健康受到极大威胁的一个群体。如果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和保障措施,或许他们将进一步陷入由生存、违法、健康受损以及被排斥等因素合理营造的怪圈中。这既不利于不同民族间友好的交往,更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一、北京流动维吾尔人群的基本情况

在整个维吾尔族人口中,城镇人口有163.31万人,占总人口的19.44%;乡村人口676.63万人,占总人口的80.56%。[⑦]加之很多地方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造成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增加,同时贫困现象日益严重。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越来越多的维吾尔群众来到北京、上海及其他内地城市。维吾尔人到内地刚开始主要经营餐饮业,之后内地很多省市相继出现了不少维吾尔商人人经营的餐厅,羊肉串摊位,在内地很多省市经营水果,布料,毛皮,棉花生意的维吾尔商人也不少。现如今内地经商,开办自己的企业(主要经营餐饮,新疆土特产,毛皮,国际国内贸易等等)的维吾尔人越来越多。据了解光是在北京维吾尔人经营的餐厅不少于50多家。[⑧]另外,还有部分人从事盗窃、零星贩毒等违法活动。

由于文化、语言、信仰等因素,维吾尔人在北京主要是同一民族的群众聚居在一起。早期主要居住在魏公村一带,后来由于一系列重大事件(比如奥运会在北京的举办),维吾尔人在政府干预之下先后聚居于甘家口、西客站、大兴等地,居住也呈现出日益分散的特点。

总的来说,在京的维吾尔人有以下特点存在:

(一)文化适应的问题

1.从维族聚居区来到汉族聚居区,身份认同上的差异导致交流中的隔阂和心理压力;[⑨]

2.在汉族社区,与伊斯兰教信仰密切关联的生活习俗的进行有很大的障碍。特别是当礼拜与工作时间相冲突以及场所无法得到保证的时候更是如此

3.维族人与汉人间缺乏沟通、交流并存在某种程度的误解和歧视。维吾尔族与汉族生活在同一个城市,却各自生活在自己的圈子里,哪怕是在饭馆里,也很少能够看到汉族人的身影。在和一些出租车司机的交流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当地人对于维吾尔族的看法,很多人不喜欢甚至厌恶维吾尔族,将他们与小偷划上等号,认为他们野蛮、不讲道理。而所有这些做出这些评论的人,没有一个真正与哪怕一个维吾尔族人交流过;而在另一方面,维吾尔族人对于主流社会这种看法也相当的不满意,尤其是汉人对他们普遍存在歧视。

(二)受教育水平低

受教育程度低是维吾尔人群的普遍共性。这一特点影响制约着这类人群的生活状态。我们了解到社群中没上过学的大有人在,大部分人小学未毕业,仅有一小部分人员只完成了小学学业、极个别的人有大中专学历。很多人不会说汉语、听不懂汉语,大部分人甚至连维吾尔语也不会写、更是看不懂维文。

(三)居住条件差

目前京区处于社会较为边缘的维吾尔人口数量已经明显减少。他们零星聚集在京周边区域,每一小点聚集人数不一,有二三十人聚集的、有六七十人聚集的。选择这些较偏的地方,一是因为房租相对市中便宜,二是就目前新疆人租房困难,在这些偏远城郊地区,他们租房困难的情况稍有缓解。筒子楼、平房,居住房租大都破旧、室内空间较小。他们本身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加上租房困难,更多的人都是相近的几个朋友、或者一家亲戚好几个人,居住在同一个房间里。

(四)人员流动性大

2008年奥运前,北京加大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酒店、旅馆限制“新疆人”入住,以前给租房的房东们拒绝再继续为这些维吾尔人租房;加上警方对吸毒人员及贩卖毒品人员的严厉抓捕;等这些原因,在城市较繁华区域很难见到这些成片的维吾尔人。他们大多流向内地其他大城市谋生,剩余的这些人逐渐远离市中,搬到郊区等偏远区域。

(五)健康状况堪忧

很多维族流动人口没有正当工作、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他们中的一些人为毒品使用人员,以贩养吸成为他们直接获得自己所需毒品的来源和生活经济来源;另一部分人,自己不吸毒,但因为家属中有成瘾者,不得不靠贩卖毒品,获得毒资及金钱,来养家活口,这类人中女性居多,也有部分未成年儿童。毒品使用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地威胁。在维族社群中,艾滋病传染率较高。艾滋病、结核、肝炎,成为这一人群人常见的病情。

(六)儿童和青少年成长问题突出

前几年,内地出现很多新疆维吾尔未成年青少年、儿童等,在街道扒窃、成为职业小偷。而且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很多都是被诱骗到北京等城市,然后被强迫从事盗窃等违法活动。现如今,这些当年的孩子已经成人,大都20岁左右。他们成为一批年轻的吸毒、贩毒人员,偶尔仍在进行偷窃。

二、在居住问题上的困境

绝大多数维吾尔人因为民族语言、文化及宗教信仰等诸方面与汉人间的差异使他们不能很好地和汉人形成有效沟通。同时,社会舆论的偏见和歧视往往会加深租房人对维吾尔人的刻板影响和歧视;再加之城中村的大规模拆迁和改造运动不断发生,使得大部分流动维族居民无房可租住,或者说即是有房子可租他们也很难租到。与此同时,很多旅店宾馆拒绝向维吾尔人提供旅店服务,居住的问题同样影响住店的维吾尔人。因此,居住地问题已然成为2009年维吾尔社群民众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

(一)居住条件恶劣及其对社会治安和社群健康的影响

据美国学者Kalk的研究显示:在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进步时代”,政府给无家可归的人提供廉租房,但即使这样,也未能很好的解决因住房不稳定而产生的治安和公共卫生问题。廉租房屋内恶劣的居住和卫生条件,加之过分拥挤,使之成为治安、犯罪等社会问题的集中区域。而贫民窟的恶劣条件则是疾病流行的温床。例如,1899年纽约某一个街区居住了3 688人,其中241人患有肺结核,平均每1 000人中有超过1 /4的人死于肺结核。疾病的流行自然不会局限于贫困社区,必将威胁到整个城市。上流社会在将疾病流行归咎于居住在廉租社区的贫民的同时,也不得不关注城市贫穷群体的住房问题。[⑩]

以此为鉴,对于流动的维吾尔人,一味的高压和通过政府行为的排斥[11]可能对于社会治安稳定以及公共卫生问题的解决只会适得其反。

(二)维吾尔人的现实困境1:很难租到房子

维吾尔人由于文化上与汉人社群的巨大差异,导致他们很难融入到汉人社群中,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他们很多会以小聚居的形式居住在一起。

然而,由于很多原因的存在,他们很难租到房子。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维族项目官员提供的走访记录显示,至少有以下原因影响到维族人租住住房时候的境况:

文化差异的原因:有社群人士表示,他们不是不想把房子租给维吾尔人,是怕有些人爱热闹,晚上打扰他们休息,还有由于语言的障碍,很难交流,生活习惯不一样。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绝大多数时候都是一个借口。因为就现在维族人居住较为集中的大兴区的社区来看,大多是城郊的低矮平房区,很少有汉人、房东在此居住。居住的除了维族人外基本都是租住的外地人。

刻板印象:由于部分维吾尔人有过违法乱纪的事实,部分维吾尔人是警察的执法对象,警察时常来监督社区的治安情况,也经常询问部分维吾尔人的身份情况。于是给社群群众造成了“维族人都是坏人”的刻板印象。

——结合前边的论述,维族社群里边确实有一部分人有过违法犯罪的记录,但是这不能代表所有人都是“坏人”。

 政府(公安部门)“打招呼”:由于“七五事件”等事件的爆发,使得各地公安机关把维族人视为维稳工作的重点关注对象。也正因为此,很多地方层面的公安机关直接对维族人进入本地、本社区持“不欢迎”的态度。于是,他们会找到房东,交代不能把房子租给维族人。从爱知行研究所维族项目官员的访谈记录来看,有很多房东都被当地公安“交代”过,所以他们也不敢轻易把房子租给维族人。

——以维稳为理由,通过政府行为直接对维族群众进行排斥和拒绝本身即是对法律规定的违反。交易自愿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政府对公民间正常的合同关系进行非法干预不仅超越职权,而且还烙上了严重的民族歧视的烙印。

据爱知行研究所维族项目官员的调查显示,大兴区流动维吾尔人现在有100多人,60%以上的人没有租到房子。因为没有固定住所,其中有些住在了网吧、桑拿、宾馆等高消费场所。

(三)维吾尔人的现实困境2:在北京无法入住旅店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北京市海淀区、石景山区、丰台区、宣武区20家宾馆及招待所进行了调查。在这些宾馆中,只有8家宾馆表示可以接纳新疆维吾尔人入住,也就是说,不允许的比例达到了60%。而且,在这些说可以入住的宾馆中,只有某五星级大酒店的服务员不带丝毫犹豫地回答了我们的问题,其他的都做了认真的考虑。另外一个重要信息是很多说可以入住的宾馆都要求新疆维吾尔族友人做好被查的准备。拒绝的主要原因也大多是因为有“上级的指示”。

京城宾馆/旅店对维吾尔族人群入住态度调查表


宾馆编号能否入住原因
1否原因:因为是新疆人,所以不能入住。以前“上面”说过不让住,所以不能。
态度较好,表示如果用汉族的身份证注册就可以。
2否原因:不作说明。
这是一件很便宜的旅店,每张床位只要15元。态度上比较生硬。
3是
4否原因:“上面”有规定。态度:很好
5否可以住,但必须去派出所登记;是国营的,有规定
6是
7是
8否态度很好,但是不让入住,原因:派出所通知的。
9否最近查得很紧,不能接收,如果接受的话,有关门的危险。
10否现在每天都要报表,查得很紧,新疆的汉族可以入住。
11否没有扫描仪。新疆人必须去指定宾馆
12否住了就有人查,很麻烦
13是只要警察来检查是没问题就行。住起来很麻烦。
14否没房间了。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家回族的宾馆
15否不能接收,建议最好去喀什办事处或者新疆办事处。这也是一家回族宾馆
16是但是明确表示:警察一定会来查!
17是
18否最近查得很严,不能住!
19是一天1500元住宿费……
20是

(四)在居住领域的歧视和排斥问题的法律分析

2002年11月27日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纠正极少数宾馆饭店旅店拒绝少数民族人员入住行为的通知》中指出:“内地极少数城市的宾馆、饭店、旅店拒绝新疆籍人员,尤其是新疆少数民族人员入住。这种做法违反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损害了民族团结,侵害了少数民族的正当权益,引起部分少数民族的强烈不满。”同时指出:“请你们[12]接此通知后,对本地区各宾馆、饭店、旅店负责人和员工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及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坚持纠正极少数宾馆、饭店、旅店拒绝少数民族人员或某地居民入住的行为。只要入住的人员具备有效身份证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都要一视同仁,给予热情接待,并注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尽可能提供生活方便,不能因其民族成份、居住地区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2008年5月国办发〔2008〕33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在近期维护藏区稳定和加强反恐怖工作中,有少数单位在工作中发生违反民族政策的行为,有的机场在安检保卫工作中以民族作为划分对象,有的出租车、宾馆、商店等出现拒载、拒住、拒卖等侵害少数民族群众正当权益的现象,这些做法伤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地区和单位,但是如果任其发展,将严重损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纠正,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同时指出:“各类宾馆、商店、餐饮等单位不得拒绝少数民族群众入住、购物、饮食;各类交通工具经营者不得拒载少数民族群众。”

从以上规定都可以看出,租房者和旅店拒绝维族群众入住本质上都是违背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也是对国家法律的违背。

三、边缘化与维吾尔流动人群的健康危机

在北京的维族社群中,很多人员都没有正当工作、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他们中的一些人为毒品使用人员,以贩养吸成为他们直接获得自己所需毒品的来源和生活经济来源。毒品使用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地威胁。在维族社群中,艾滋病传染率较高。艾滋病、结核、肝炎,成为这一人群人常见的病情。同时,由于居住条件恶劣,流感等传染性疾病也会在社群中时有爆发。

(一)艾滋病的威胁

1.社群中的艾滋病流行状况:流动维族成瘾者中艾滋病感染者人群,由于被感染时间长、流动性强、居住不稳定、生活极度贫困等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艾滋病感染者处于发病期,但是由于地域限制,“四免一关怀”等政策难以惠及这一部分人群。部分艾滋病感染者由于缺乏有效的医疗支持,时有病死于街头的个例发生。

2.认知水平较低:很多人知道艾滋病在威胁的他们的生命,也知道目前为止没有可以治愈艾滋病的药物,但是对于传播途径、预防措施、抗病毒治疗等方面的知识很不清楚。他们中的一些人知道美沙酮替代治疗,也知道针具交换,但并不了解相关知识。谈及这些方面,他们会说,社群有人服用美沙酮突然死亡、甚至有人已经发疯,所以社区很多IDU人员不敢尝试服用此药。

3.政策因素及其对治疗可及性的影响:艾滋、结核等病人,获得抗病毒药物及治疗受限。相关政策规定,使这些病人无法在京获得药物,必须在原籍卫生部门获得相应的药物。而这些病人中的大多数,同时又为毒品使用人员,也是靠毒品交易为生,缺乏对疾病的正确认识和相关政策的了解,本身经济状况较差,生病无法及时接受治疗,获得抗病毒药物更是受地域和户籍限制。

4.减低危害措施很难惠及维族人群:一方面,很多社群人员因为没有固定住址,而无法办理暂住证,进而无法获得美沙酮维持治疗;另一方面,由于目标群体宗教和文化敏感性,对于艾滋病、性病、以及安全套等相关方面的内容比较排斥。提供给目标群体的安全套是一种被动接受方式发放的。

5.艾滋病与其他传染性疾病并发现象普遍:在维族社群中,因为艾滋病与结核双重感染得不到及时治疗而病死于街头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不能得到及时的抗病毒治疗,其他很多疾病与艾滋病同时并发的现象在社群中也很普遍。

(二)其他疾病的威胁

1. 其他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住房困难和居住环境的恶劣加剧了流感、呼吸道等传染性疾病在维族流动人员以及居住在社区、网吧、桑拿房等公共场所的人中的传播。根据爱知行研究所维族项目官员对社群走访调查发现:在冬天大部分社群人士都未能避免严冬流感问题,还有相当数量艾滋感染者及病人、结核病人、年纪较大切体弱多病的人士以及10多个儿童都面临严重的健康问题。几乎所有的社群人士都面临不同程度的流感等疾病。

2. 因社群文化差异、宗教思想影响等原因,在预防艾滋、性病的方面安全套的推广始终有一定程度的困难。大多数人没有普遍使用安全套的习惯,对其也没有科学的认识。这直接导致维族社群中青年男女易患性病等疾病。

(三)民族政策中对少数民族医疗的规定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3]第二十一条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

2008年5月国办发〔2008〕33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类医院对少数民族患者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执行民族平等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京维吾尔族流动人群面临的其他人权和法律问题

 (一)语言障碍

l 中国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

l 事实状况

-在接受治疗的时候:社群人员在京卫生部门、疾控等地,进行检测咨询或者抗病毒药、美沙酮转接等问题时,都会遇见语言障碍。由于语言障碍,使得很多人很多后续问题无法跟进。比如:社群较集中的几个美沙酮门诊,社群人士即是解决户籍限制问题可以进行转介,但却因语言交流困难,无法跟进后续问题、以及平日的活动、知识的获得等等,出现服务中断等问题。

-在儿童受教育的情况下:在维吾尔居民居住较多的社区没有相应的维吾尔语言学校。面临使用全汉语学习的障碍。

(二)办理护照、暂住证等证照时候的不便状况

l 中国的法律规定

2008年5月国办发〔2008〕33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在履行发放许可证书、开展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职责中,尤其是在车站、机场、码头、出入境等安全检查中,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不得有影响民族关系的言行,一经发现违法情况,要立即纠正,严肃查处。

l 事实状况

几乎所有该社区人士都没有办法办理暂住证,有些人遭到拒绝的原因:新疆人不予办理暂住证。并且还有一部分在京从事汽车、商品交易的生意人因没有暂住证,生意相关手续及证件都受到限制,遇到严重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暂住证,流动人口将不能租房,不能报考。甚至有可能会被罚款或者暂扣身份证。[14]同时,在七五事件后,很多新疆籍公民在办理护照、办理工商执照等方面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

(三)宗教礼拜

l 法律规定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二十六条规定: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l 实施状况

据社群人士介绍:在劳教所、强制戒毒所等地方,应该考虑穆斯林饮食的照顾政策。具体来看,清真食品供应的标准不应只是有无猪肉,而应该建立专门的穆斯林餐饮场所。在关押期间的监管场所,应尊重少数民族的礼拜仪式,提供礼拜基本条件。

(四)就业

l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2008年5月国办发〔2008〕33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障民族平等的规定,在招收员工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

l 事实状况

-绝大多数的维吾尔群众在城市中找工作的时候都会被拒绝;

-很多从事个体工商的流动人口会被所在区域的城管或者公安等要求“不允许在该区域买东西”“到别的区去卖”等等。

(五)儿童受教育问题

l 中国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l 事实状况

在北京郊区某维族人聚居地社区,大约有10多个幼龄儿童,其中也有部分儿童达到入学年龄。但因为入学条件高、家长无法承担高额的费用,以及部分儿童因为“新疆人”的身份无法正常获得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六)“重大活动”前经常被排斥的事实

1.在08北京奥运之前,很多维吾尔人会被“便衣”监控;

2.在重大活动之前如果维吾尔人乘坐飞机,对其的安检会比其他民族群众要复杂;

3.在“重大活动”之前,社会工作志愿者到社群做工作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影响;

4.一些开展针对维吾尔人健康的社会组织的工作场所在“重大活动”之前经常有政府工作人员到工作场所了解情况;

5.据社群人员介绍,世博会即将到来,很多上海的维族群众被要求离开上海。

五、政策建议

 (一)消除对维吾尔群众的污名化和政治恐惧

对维吾尔群众的污名化和歧视无益于民族和谐和社会稳定。然而,我们也清晰地发现,很多污名化和歧视除了根源于不良社会舆论外,更根源于公职部门对维吾尔群众在很多场合的过于“特殊化对待”,比如上文提到的:间接性的禁止居留、排斥就业以及“重大活动”前的排斥行动。因此,污名化的消除必须从公职部门开始,从公职部门开始树立民族平等的工作作风和社会风气。在此基础上消除针对维吾尔群众的政治恐惧,重新认识到社会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维吾尔群众在城市中生存和发展是社会多元和谐的真实写照。

与此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扶持少数民族民间组织的发展。为少数民族群众在本民族社群中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二)切实保障维吾尔群众的平等权利

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中国各民族公民广泛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诸如:各民族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都同样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劳动、休息和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等。[15]

在维吾尔群众被严重边缘化的社会现实面前,要保障实质平等能够惠及每一个维吾尔同胞,就需要在政策和制度上能够保障对少数民族的扶持政策。切实地落实国家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方针政策。为此,须对国家各级处理民族事务的机关进行必要的工作评估并建立相关机制保证各级机关能够更为积极地落实国家的民族政策。

(三)促进媒体改造

为了有效促进媒体的客观公正报道,通过媒体消除社会舆论中对维吾尔群众的污名化和歧视,必须自上而下的实现媒体在此领域的改造。台湾人权促进会在谈到媒体改造问题时指出:新闻报导应该秉持客观、中立、专业的原则:不报导未经证实的消息。不使用具歧视性或情绪性的字眼。新闻报导不应商业化、广告化;不应沦为政治人物或政党的代言工具。[16]

为了在有关维吾尔人的报道中实现这些目标,应该加强独立的媒体观察和媒体评估工作;政府应该支持学界对媒体的观察研究,提出消除媒体歧视的对策;在民族院校建立少数民族群体新闻研究的项目。编写媒体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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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维吾尔流动人口健康教育项目简介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自2006年以来,在全球基金第四轮北京地区、全球基金第六轮昆明地区、米索尔基金会等机构的支持下,长期在内地开展维吾尔流动人口社群中开展健康教育项目工作。

该目旨在帮助中国各个城市生活的维吾尔流动人口,获得关于健康的教育,包括艾滋病及防治基本知识、毒品预防教育、减低伤害、肝炎防治、结核病防治等;帮助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特别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获得免费的医疗和检测服务、吸毒者获得政府提供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帮助维吾尔人更好的溶入随在城市和社区,推动其他民族的中国人更好的认识维吾尔人的生活和健康危机等。

内地维吾尔流动人口健康教育项目2009年以来,针对内地维尔族社群,采用同伴教育方式,通过社会学、预防医学、法学、心理学、行为学、等多学科结合的角度开展健康教育、法律援助、艾滋病转介与检测、美沙酮社区转介、基本人权建设与推动、心理支持与辅导、感染者关怀与救治等综合服务。

附二: 新闻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维吾尔项目获《南风窗》杂志2009为了公共利益年度榜:年度组织奖

颁奖辞:该项目旨在帮助在京维吾尔流动人口获得健康教育和基本医疗服务。要达成这些目标,必须确保流动维吾尔人更好地融入所在城市和社区,推动其他民族的人认识他们的生存和健康状况。摆在该项目面前的,是更为现实和扭结的族群矛盾,需要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妥善解决。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维吾尔项目:和谐族群的一盏微光

作者:章剑锋 来源:南风窗


      12月7日的一次外展工作,25岁的维族小伙艾克被弄得有点狼狈,从中不难看出,“底层关怀”理念要被付诸实践,是多么不容易的一件事情,特别是在试图抚平族群问题的时候。

  愤怒的房子

   在大兴一个维、汉民聚居区,艾克试图说服一些汉民房主将房子租给维民居住,屡屡吃了闭门羹。

  “我们又不是狼!你不用赶我,我不到你房子里去,”40来岁的维族女士美丽开难掩激动,声音颤抖着,“房子是你的,不是我们的。我要是干了坏事,你可以把我赶出去……你给,我们就住,不给,我们就不住。又不是小工,又不是狼,你叫我们走走走,啥意思啊?”

  艾克带她去看了一所比较整洁的单间屋子,房主儿子本来在电话里一口答应可以出租给新疆人,但房主本人态度决绝,头摇得像个拨浪鼓,“咣”一声将门锁上,闪身躲避。

  这个聚居区里,聚集了100多名新疆人。在今年10月之前,他们全部租不到房子,天一擦黑,就钻入网吧、浴池等公共场所呆上一晚。两个月前,艾克他们进入这里,帮忙找房子,一家一家敲门进去和房主沟通。就这样,好不容易解决了30多人的居住问题。艾克算了一下,30多人一帮一,就可以安置下60多人。

  12月7日中午,一位房东找到艾克,投诉刚搬进去一周的维族房客。艾克这才知道,自己介绍进去的原房客未经允许私下将房子转租易手,现在里面住着一个腿脚有问题的年轻维吾尔人,语言不通。住进去之后,又招来三四个维族男子同宿。一群人不讲卫生,并且深更半夜在院里劈柴,把房东吓坏了,一边诉说一边落泪。

  艾克勃然大怒,把几个蓬头垢面的维族男子全部轰了出来,一边提出增加租金,另找一对维族夫妇接替,一边赔不是宽慰房东,“嫂子,你别哭,有问题了,不值得为他们掉眼泪。我们穆斯林讲究干净整洁、真善美,我们也痛恨这样的人。”

  艾克不是房屋中介,而是在京维吾尔人项目的工作人员。这个项目,由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设立,负责人是防治艾滋病社会活动人士万延海。项目旨在帮助维吾尔流动人口获得健康教育和基本医疗服务。两项主要的目标,是要使艾滋病感染者获得免费医疗、检测服务,并帮助吸毒者得到政府提供的美沙酮维持治疗。

  要达成这些目标,必须确保流动维吾尔人更好地融入所在城市和社区,推动其他民族的人认识他们的生存和健康状况。这类工作有其艰巨性。在大兴那个庞大的城乡结合部,维、汉民关系一目了然。这些流离失所的维民,如能安顿下来,维吾尔人项目将能对他们进行相应教育和干预,比如美沙酮和一些免费检测,根据当局的规定,只有固定居所并办理了暂住证的人才可得到。这些事务,就都落在了艾克等人身上。

  “有时候一天见30个房东,谈成的只有一两个。”艾克说。更不顺利的时候,见了70个房东,一个也不成,连交谈机会都没有,就被轰了出来。还要表现得彬彬有礼,他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外人对维吾尔人的负面印象。

  “这两个月搞得太累了,”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的艾克,把找到房子看作是一项挑战,“每次能帮助一个人住进房子,成就感是非常大的。”

  底层的维族人,过着近似游牧一样的城市生活。早前,北京曾出现过魏公村、甘家口等维吾尔族聚居地,两地先后被驱散了,他们就向更为僻远的大兴集中。这些人当中,有摆小摊儿的、有开小餐馆的、也有做新疆土特产贩卖生意的。美丽开原来就在甘家口开餐厅,现在变得不再富有,一身疾病,连个居所都不稳定。“北京的人,就是不理解我们……”

  在大兴聚居区的维民中,有五六位艾滋病感染者。早些时候,一位感染者去世,直接影响到那一地点的其他维吾尔人。房东陆续解除了租房合同,这种恐慌最终演变成各种误解,将新疆人推向更为边缘化的境地。有些严重的病人,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回到新疆去。

  项目办为此发出严厉警告,“在京维吾尔人所面临的健康、公共卫生等问题已经非常严峻,限制和排斥该群体的最基本生存和居住权利,是不应该的。”

  突发事态

   2006年,有人建议万延海到北京西站地区的维吾尔人聚居区看一看。当时他了解到,那些地点注射用针头遍地,连小孩儿都在玩针头。随后,他们向全球基金和德国米索尔基金会申请资助,设立了维吾尔人项目。这两个组织,都有针对少数民族群体的健康干预专项资助。

  “也挺害怕的,因为完全陌生,不了解,”万延海说,“能躲的也想躲。我们的更多精力,是做能做的、熟悉的和安全的事情。”

维族项目已经在北京和昆明两地开展工作,他们从中央民族大学等一些高校招募维族学生担当志愿者,并将这些人派往各个维族流动人口聚集场所,通过联谊、咨询和培训等外展工作,向维吾尔群体提供健康教育和医疗转介服务(免费检测、清洁注射器交换、美沙酮治疗等),也通过与官方进行沟通和交涉,帮助他们取得某些基本的公民待遇。就项目本身来说,他们也会对维吾尔人进行一些物质帮扶,比如给予贫困者基本生活资助、协助无力承担丧葬费用的感染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等。

  维吾尔项目原来有7个专职工作人员,都是高校毕业生,每月拿着1000多元生活补助,不长时间就陆续离开了。现在的3个维族青年,像艾克这样,有的已经坚持了两年多。如果不遇到重大变故,工作进展还算顺利,但遇到一些重大节庆或事件,很多工作会陷于停顿。

  “我们的能力太有限了,”艾孜提说,“社群里有各方面的需求。”

  艾孜提是中央民族大学毕业的学生,早些时候,爱知行与一些高校社团建立过合作关系,也资助过中央民大的一些学生赴新疆支教。毕业了,她就向爱知行求取了这个职位,担任项目专职人员。但像找房子那样一波三折的工作,并非女孩子能够胜任,于是就都交给艾克一个人天天去跑。

  维吾尔流动人口的不固定和周围环境的变动,给项目工作带来了难度。好不容易发展起来的社群志愿者,可能由于一些意外情况而从此失去联络,此时,社群联系就会出现断档,需要重新培养。他们所关怀的,始终是不断切换着的陌生面孔。

  “我们不能保证永远做下去。对于政府来说,我们做的也许是多余的工作,本来这就是他们管的事情,”艾孜提的同事、南京大学毕业的女孩热依莱说,“如果政府尽职尽责,我们就没必要去做了。”

  发生在新疆的一系列暴力事件,加剧了维吾尔人的民族污名化和社会歧视处境。如果没有专门针对维族流动人口的第三方帮扶力量出现,这些维吾尔流动人口,只怕真会成为美丽开所说的那样,是“睁着眼睛的瞎子”。相应地,对艾克们的到来,他们寄予了过于沉重的期望,有些事情,完全是艾克等人力所不能及的。

  这个地点据称已经写入政府的规划,最迟在明年春天就会夷为平地,居民们需要迁离,而那些没有房子的维吾尔人,又要走上一条未知之路。在此之前,这个始终被排斥在主流视线之外的社会,将一直保持着它的本来面貌。

  12月7日午后,聚居区内冒出一个四处找白粉的汉民男子。这个瘸着一条腿、口齿不清的男人,在扫完一条街后,一无所获。接着进到一家维民开的小卖部里。当时艾克正和店主夫妇交谈。听说要找白粉,店主和艾克同时厉声警告此人离开。“赶快出去,别影响人家做生意,”艾克说完,转而向本刊记者叹气,“这又要引起误解了。”

  傍晚时分,聚居区里还发生了一起维、汉居民之间的暴力冲突。一群汉民举着棍棒和长长的大砍刀,把手里端着一把菜刀的一个维族男子逼进胡同里。人越聚越多,对峙一阵后,又各自散开了。这功夫,艾克大声喝斥了一些维吾尔人,一位妇女和他申辩了几句,艾克挥挥手,示意她赶紧离开。

  这件事情让一直小心翼翼处理社群事务的艾克感到忧虑。冲突可能激化矛盾,加深误解,使他们的帮扶工作前功尽弃,维吾尔人将更难从汉人那儿租到房子住。但他又不无侥幸,觉得事情发生时正好天色已晚,事态也没有扩大到整个聚居区。

  天黑了,奔忙了一天,艾克准备返回市里。那个被围攻的维族男子找来,向艾克说明刚才的冲突原委。他的脖颈处有两条被砍开的伤口,正在渗血,皮衣的左肩处,也被砍出两条长长的刀痕。艾克要求他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先去诊所包扎伤口,什么都别想。他答应明天过来再协调此事。一路上,他为两个月以来好不容易维持住的平静局面被打破而遗憾。

  摆在维吾尔项目面前的,是更为现实和纠结的族群矛盾,他们需要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妥善求解这个难题,绕不开,也回避不了。这决定了项目本身——一盏点了3年的微光,能否变得更明亮一些。

附三: 给北京市公安局长的信:关于新疆籍维吾尔人在京居留、社会建设和卫生保健问题 

马振川局长、先生: 

我叫万延海,北京市民,在民间组织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今天下午,2009年1月11日,在志愿者的陪同下,我访问了北京大兴一个新疆维吾尔人聚集区,探访1名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发病的妇女。我们到达她家里的时候,她骨瘦如柴,非常痛苦地躺在床上,并询问我们如何可以戒毒和治疗艾滋病。我们答应第二天带她去医院看病。

不幸的是,今天晚上,传来消息,这个妇女已经去世。我对我们没有及时帮助这个妇女感到内疚。这是我们一周之内听到的第二个死去的新疆维吾尔族妇女。

我不仅为这个妇女感到难过,也为我们这个城市没有很好对待来自新疆的维吾尔人民感到不解。这个妇女死在并不缺医少药的北京城里,死亡的时候却并无医学照顾,我国政府提供给贫困艾滋病感染者的免费医疗政策并不覆盖这些流浪在我国各大城市边缘里的维吾尔族人民,而她们多半并不了解这个政策,也无法获得这项政策的照顾。

今天下午,就在我们访问这个地区的时候,我听到了一个我们已经听说很多次的消息:公安部门召集该聚集地的出租房屋的居民,要求他们不得出租房屋给新疆人。

在过去的10年中,在北京这个城市,我们目睹了新疆人聚集点从当年的魏公村迁移到甘家口、西客站、万泉寺和现在的各个小聚集点。

我注意到,城市街头的新疆维吾尔人聚集区存在很多治安问题,非常头疼。但是,我坚持认为,处理新疆人聚集区里的治安问题、公共卫生问题和政治问题,北京市政府包括公安部门首先需要尊重维吾尔人民的迁徙和居留的权利,而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就随意驱赶,不能随意抓捕。相反,我建议,北京市政府部门可以投入专项经费,帮助处于城市边缘环境中的少数族裔发展,帮助他们获得暂住证,开展社会就业培训和创造就业机会,让儿童全部在北京市入学而不是现在的几乎全部失学,解释我国政府帮助艾滋病人的免费治疗政策,提供降低毒品伤害的卫生服务,让维吾尔人民融入到首都这个城市里,感受到国家对人权和人民健康的关爱和责任。

我注意到我们这个城市对维吾尔人存在下列歧视,一些歧视明显来自北京市公安部门的执法行动:

1、旅店业普遍不接受新疆人(特别是维吾尔人)住店,有旅店2008年10月与我机构签署会议用旅店协议时明确说明指令来自公安部门,

2、私人房屋不出租给新疆人,

3、公安部门不给办理暂住证,

4、公安部门在打击毒品的名义,对维吾尔人聚集区的人民随意抓捕和驱赶,而不是依据法律和证据,

5、维吾尔人被渲染为首都政治稳定的威胁,虽然我们持续地关注到这个群体的不幸和遭受的伤害,包括在过去一周内死去的2个妇女艾滋病人,

6、儿童无法入学,

7、居无定所,生活条件非常简陋,

8、缺乏基本的卫生教育和卫生服务,对我国政府艾滋病关怀政策不了解,

9、无法获得我国政府提供给艾滋病人的免费治疗和关怀服务,

10、无法获得我国政府提供给吸毒者的美沙酮替代治疗服务,

11、缺乏安全的环境,不能持续和全面地获得清洁的针具,

12、缺乏政府政策和经济支持,志愿者和社会组织需要冒着极大风险,包括被警察抓捕和感染疾病。

鉴于上述情况,我强烈建议北京市政府特别是北京市公安局:

1、停止任何针对维吾尔人的不友好行动,帮助维尔人民在北京城里安局乐业,

2、出台政策和划拨资金,帮助维吾尔人社区发展,包括发展教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就业机会、发展医疗服务等,

3、紧急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在维吾尔人民中开展全面的健康教育,提供健康服务,

4、紧急划拨医疗救助经费,紧急安排医疗机构专门负责艾滋病感染者治疗和关怀,

5、对维吾尔人中的吸毒者,提供戒毒服务和降低伤害的服务,

6、动员学校接纳维吾尔族儿童入学,

7、对相关问题,开展社会调查和政策研究,出台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族团结的政策。

万延海

2009年1月11日

抄送:

北京市政府市长信箱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性病艾滋病协会

卫生部

——————————————————————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②] 马岭:《宪法中的人权与公民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秋季卷。

[③] 参见李罡:《去年以来受理涉毒案近千 北京连判四起贩毒大案》,载《北京青年报》2004年06月28日及其他相关报道。

[④] 参见[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

[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由第二十一届联大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它是继《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二个文件。《公约》包括序言及五个部分,共31条。它的序言以及关于人民自决权的内容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是相同的。1997年10月27日,中国签署了《公约》。2001年3月27日,中国政府批准了该《公约》。同年6月27日,《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

[⑥] 中国政府于1981年12月29日交存加入书,1982年1月28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对该公约第22条,即关于争端解决方式的规定提出保留

[⑦] 《维吾尔族》http://www.seac.gov.cn/gjmw/ssmzx/2005-08-21/1176019928742725.htm

[⑧] 《应该正确认识维吾尔人到内地打工问题》http://uyghurum-blog.blog.163.com/blog/static/97739892200891324849217/?hasChannelAdminPriv=true

[⑨] 马戎:《南疆维吾尔族农民工走向沿海城市——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劳务输出调查》,载《中国人口科学》2007年第5期。

[⑩] 朱亚鹏:《美国“进步时代”的住房问题及其启示》,载:《公共行政评论》2009年第5期。

[11] 根据调查和社群人士讲述,他们之所以租不到房子和没法入住旅店,很多都是因为当地公安已经提前给社区和旅店打过招呼“不能租给维吾尔人”。

[12] 根据此通知精神,“你们”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经贸委(商委、行业办)、公安厅(局)、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13] 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委令第2号发布。

[14]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7447248.html?fr=qrl&cid=204&index=1&fr2=query

[15]《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4/20/content_2854194.htm

[16]《各民間團體對媒體報導要求的人權原則闡述》http://blog.yam.com/citizenwatch/article/5199015

爱知行研究所:关于在少数民族人口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权益维护的说明

作者:万延海
來源: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87e3950101hiov.html
發表時間:2014-03-26 16:31:32


2014年3月24日,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三名公安人员在北京访问了以前在爱知行工作的财务人员,询问爱知行是否和“图兰研究所”有过资金往来?爱知行的资金帐是如何管理的?为什么要在维吾尔人中开展工作?为什么要招募维吾尔族工作人员?爱知行有哪些维吾尔人过去在这里工作过?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尊重新疆自治区公安人员维护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工作。现对爱知行过往参与少数民族人口艾滋病防治和权益维护情况予以简要说明。

鉴于我国西南和西北少数民族严重的艾滋病流行和毒品滥用,以及鉴于来自西南和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存在严重的毒品和艾滋病问题,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从2004年开始,积极参与少数民族人口中的艾滋病防治和权益维护工作。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爱知行是一个服务弱势、边缘人群的艾滋病防治团体
二、爱知行的资金来源
三、爱知行关心少数民族人口艾滋病防治的历史
四、爱知行在新疆自治区的工作回顾
五、爱知行关心维吾尔人艾滋病防治工作回顾
六、回答新疆公安部门的一些问题

1、爱知行没有资助过“图兰研究所”或维吾尔在线
2、爱知行没有秘密基金
3、爱知行有一个多元化的员工队伍

一,爱知行是一个服务弱势、边缘人群的艾滋病防治团体

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创办于1994年3月底,至今有20年的历史。2002年9月,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在北京市工商部门注册。后虽经过机构更名,但对外一直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工作。

2005年8月初,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经全体员工、志愿者和友人们参与讨论,起草了《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战略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明确机构服务目标人群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受到艾滋病打击的少数民族、青少年、同志人群、吸毒者、流动人口、血液和血液用品的消费者、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等。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章程》(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理事会议通过,2009年4月11日)重申:“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致力于在社会边缘人群和艾滋病脆弱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人群: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人士、性工作者和客人、毒品成瘾者、流动人口、少数民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血液或血液制品消费者、青少年。”

二,爱知行的资金来源

2003年-2013年期间,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得过下列基金组织、大学和政府的支持:

1、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2013年4月30日后停止项目资助关系)
2、国际开放社会研究所(2009年12月31日后停止项目资助关系)
3、李维斯基金会
4、哈佛大学
5、约翰霍普金斯大学
6、美国Astraea女同性恋基金会
7、荷兰Mamacash基金会
8、全球妇女基金会
9、加拿大艾滋病法律网络
10、澳大利亚艾滋病组织联盟
11、德国米索尔基金会
12、法国艾滋病行动基金会
13、法国艾滋病团结
14、法兰西基金会
15、英国使馆
16、联合国人口基金会
17、世界卫生组织
18、全球基金中国艾滋病项目第四轮项目和第六轮项目
19、欧洲联盟
20、爱尔兰前线
21、大赦国际
22、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23、英国救助儿童会
2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25、台湾民主基金会
26、美国商会

三,爱知行关心少数民族人口艾滋病防治的历史

1,2004-2005年,和中央民族大学西部发展研究中心合作,在四川、云南和新疆对少数民族人口艾滋病流行情况及其影响进行调研。
2,2004-2008年,资助中央民族大学“爱知社”,在少数民族学生中开展艾滋病教育活动。
3,2004-2006年,通过暑期学生实习项目,支持多民族学生参与少数民族地区艾滋病教育和社会调研活动。要求在学校老师辅导和带领下。地点涉及四川、云南、新疆等地。
4,2006-2007年,资助中央民族大学维吾尔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社团“天山之子”开展艾滋病预防教育、毒品减低伤害、传染病防治教育和培训。
5,2006-2009年,支持和资助北京、云南和新疆的学术研究人员对少数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人口艾滋病流行、社会行为、法规政策情况进行调研,主要涉及凉山彝族和维吾尔族。
6,2008年,在北京和昆明的四川凉山彝族流动人口中开展艾滋病教育和毒品减低伤害工作。
7,2006-2010年,在北京、昆明等地的维吾尔族流动人口中开展艾滋病教育、传染病防治教育和毒品减低伤害工作,提供法律帮助。
8,2012-2013年,在广州的维吾尔人中开展法律援助和健康教育活动。
9,2007-2013年,在云南红河州等地开展毒品减低伤害和关心艾滋病患者的工作。

四,爱知行在新疆自治区的工作

爱知行没有在新疆维吾尔族人口中开展直接的艾滋病防治活动,但曾经支持过下列主要是汉人或其他少数民族人士主持的社群组织的活动:1、艾滋病感染者支持支持(2004-2006年),2、学生艾滋病组织(2005-2006年),3、同性恋者预防艾滋病团体(2007-2009年)。

五,爱知行在维吾尔中的工作回顾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06年7月创办维吾尔人健康项目,在北京等内地维吾尔民族流动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和权益维护工作。

爱知行在维吾尔人中的工作先后得到全球基金第四轮中国艾滋病防治项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持,2006-2007年)、全球基金第六轮中国艾滋病防治项目云南省项目(云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主持,2008年)、德国米索尔基金会(2008-2010年)、法国艾滋病团结(2010年)、欧盟人权民主项目(2011-2013年)等项目资金支持。

爱知行维吾尔人健康项目于2009年4月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下属中国民族经济对外合作促进会签署合作协议,成立“民族社区流动人口发展研究部”,在北京等地维吾尔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问题研究等活动。该项目于2009年底获得《南风窗》杂志“2009为了公共利益年度榜:年度组织奖”。同年底,本项目也在国家民委内参报告中得到高度肯定。

六,回答新疆公安部门的一些问题

2014年4月23日,来自新疆的公安人员联系了爱知行前财务人员,询问爱知行的资金往来情况和人员情况。特说明如下:

1,爱知行没有资助过“图兰研究所”或维吾尔在线

公安人员询问,爱知行有没有和“图兰研究所”有资金往来?

会计人员表示,没有听说过图兰研究所这个名字,肯定没有处理过这个机构的财务。

经网上查询,著名博客作家唯色2009年11月3日在《伊力哈木的现在》(参见《民主中国》2009年11月5日,http://www.minzhuzhongguo.org/ArtShow.aspx?AID=11991)一文写道:“2005年开始运作、2007年正式注册的图兰研究所,是中国国内第一个维吾尔族纯民间性质的NGO,主要关注的是维吾尔族的人权、维吾尔族与主流社会的交流、维吾尔族法律教育、维吾尔族存在的社会问题等,以维吾尔在线为基础,通过网络、教育、培训、研讨会等手段开展具体工作。”

根据此文,我们可以理解,“图兰研究所”是维吾尔在线创办人伊力哈木2007年在京创办的一家关注维吾尔人事务的民间机构。
爱知行负责人万延海于2006年底初次结识维吾尔在线创办人伊力哈木,交流维吾尔人中的艾滋病防治和权益议题,随后保持多年联系。2010年初,万延海出国后,与伊力哈木没有更多联系。

特此说明:爱知行和图兰研究所没有资金往来,爱知行和维吾尔在线没有资金往来,爱知行和伊力哈木个人无资金往来,爱知行和维吾尔在线没有项目合作关系。爱知行负责人万延海也和伊力汉姆之间无任何资金往来。

2,爱知行没有秘密基金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机构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信息、资金来源信息等对外公开透明,并主动提交给政府部门备查。

爱知行主要通过单位银行帐号处理员工工资、劳务费发放、财务报销、合作组织资金拨款等。爱知行对资金支出,有完整的财务账目。爱知行无秘密基金,机构负责人也无个人小金库。

爱知行有年度财务和税务审计。税务审计报告,递交给税务机关。

2008年9月和2010年4月,爱知行先后接受两次北京市税务机关的稽查,稽查机关也应该保存爱知行的财务资料。

2013年10月,因资金和政治环境等因素,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闭了在北京的办公室,目前在北京无日常办公人员。

3,爱知行有一个多元化的员工队伍

新疆公安询问爱知行为什么要雇用维吾尔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章程“鼓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其他目标人群参与机构工作,包括成为员工、志愿者、理事和参与各项活动。”

爱知行员工队伍里曾经有艾滋病感染者、血友病人、残障人士、药物成瘾者、性工作者、男女同性恋者、跨性别人士、多民族的少数民族人士。

爱知行雇用过的少数民族员工、兼职人员、研究人员或法律顾问,有来自达斡尔族、回族、维吾尔族、满族、彝族、白族等。

2008年,爱知行在北京和昆明的彝族人群中工作,雇用了彝族员工。

2009年2月,北京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来爱知行了解其在维吾尔人中的工作。公安人员也表示,在维吾尔人中工作,你们应该聘用懂他们的文化和语言的人吧?

北京“新疆村”的变迁

北京“新疆村”的变迁
——北京“新疆村”调查之一

作者:杨圣敏、王汉生
來源:本文原载《西北民族研究》2008年第2期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2303166.html

摘要:自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一批批新疆维吾尔族人陆续来到北京,他们大多聚居于北京的魏公村和甘家口两地,形成了两个维吾尔族村庄。作者的这项调查就是围绕新疆村的维吾尔餐馆展开,并利用文献材料展示了北京新疆村自元代以来的种种变迁。

     在2002年以前,北京曾有两个“新疆村”:其中一个位于白石桥路的魏公村,该村最多时有18家维吾尔族餐馆;另一个位于海淀区甘家口增光路,该村曾有33家维吾尔族餐馆。“新疆村”既非自然村落,更非行政编制,它的得名,是由于那里聚集了大量来自新疆、以维吾尔族为主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他们以经营餐馆为生。
   
      自1996年以来,笔者在讲授“人类学田野调查方法”和“社会学研究方法”两门课程的同时,带领多个班的同学,连续五年对魏公村的“新疆村”进行了人类学和社会学角度的调查,重点是村中的维族餐馆。
   
        “新疆村”调查的意义

   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大潮中,来自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是农民工这一边缘群体中十分特别的一支。他们不仅像其他进城农民一样,来自于农村和贫困地区,而且是一个在语言、宗教、风俗等方面特殊的人群。因而他们在进入城市以后,所面临的不仅有城乡文化的冲突和融合问题,而且也有与其他民族,特别是与汉族的民族冲突和融合的问题。他们的流动所要突破的不仅是体制的障碍,而且还有文化、心理和语言的障碍。他们给城市带来的问题,除了如其他流动人群所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外,还有民族关系问题,这种关系不仅影响其所在家乡的民族与汉族的关系,而且影响着他们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感。那么,这些流入大城市的少数民族人口是怎样一个人群?进入城市以后,这个人群会发生什么样的变迁?同时,他们给城市带来了哪些影响?
   
       学术界对于少数民族移民社区的研究存在着几种有影响的理论,其中两种涉及到本研究的主题。它们是:

   一、“边缘人”概念和理论。“边缘人”寄托在两个不同的群体中,但又不完全属于任何一个群体。结果是他们对自己在团体中的地位形成一种独特的“自我理解”,这种自我形象是非常不协调和矛盾的。学术界对边缘人的研究主要是从文化、自我认知、就业、区位的意义上进行的,而当今中国大陆大批流向城市的农民,其边缘性更突出地表现在社会地位和身份结构上。中国城市中的移民聚居区主要是以移民共同的身份和地域背景凝聚而成的,他们都是所在城市社会的边缘群体。对他们进行研究并与国外的同类人群进行比较,无疑可以丰富有关边缘人理论和移民理论。

   二、民族社会经济聚居区模式。在对各种民族群体融入主流社会的过程、途径和特征的讨论中,存在着三种主要模式:“同化论”、“民族文化模式”和“民族社会经济聚居区模式”。这第三种模式对我们解释北京的“新疆村”具有很大的启示。这种模式将注意力集中在促使移民融合于主流社会的社会背景和结构基础上,强调在民族群体成员的社会流动和地位获得方面,民族经济和民族社会网络能起很重要的作用。这种模式包含着经济和文化这两种成分,它把民族聚居区看作是大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具有独特的劳务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独立自主的民族聚居区经济结构。有了民族聚居区经济和劳务市场的存在,移民就不需要从附属经济开始,或从社会阶梯的最低一级开始攀登,相反,他们可以自己组织起来在内部做生意或者与外界进行交易。通过家庭、亲属网络和本民族的其他社会机构,群体良好的文化共性和民族团结精神能够促进聚居区经济的发展。
   
       我们希望通过对北京“新疆村”维吾尔族流动人口的考察,对以上的理论进行讨论。
  
      北京历来是多民族活动的城市。自元代以来,魏公村一直与维吾尔人有密切联系。我们希望通过对魏公村历史变迁的简单回顾,考察不同民族在这里的融合过程。

   元代以前北京的维吾尔人

   维吾尔人与北京的关系由来已久。根据文献的记载,早在唐代(618~907),就有大批维吾尔人的祖先---回纥人在幽州(今北京)一带活动。当时,蒙古草原上的回纥人与唐朝关系密切,贸易活动频繁,最大宗的贸易就是用马交换中原的丝绸。当时的长安、太原和幽州几座城市是回纥商人最集中之地,仅常住长安的就有一千余人。①他们在这些城市中还“殖资产,开舍第”②,与汉人通婚。据记载,在幽州的回纥人不仅有商人,更多的是军人。公元783年,唐朝叛将朱滔据守幽州时,麾下的回纥骑兵就达三千人,他本人还娶回纥女为侧室。③公元840年,回纥汗国崩溃,一支回纥人南下进入中原,其中“回鹘降幽州者前后三万余人”④。

   仅从以上这些零星的史料,就可窥见唐代的今北京地区,已有很多维吾尔人祖先的活动。
   辽代(917~1125),契丹人占领了今北京地区,并将其称为“南京”。当时,辽朝与维吾尔人(回鹘)交往密切,大量的维吾尔商人频繁往来于辽朝的各个城市经商,城中维吾尔人聚居的地方称为“回鹘营”⑤。今北京城自然也是维吾尔商人活动的城市之一。
   
       元代畏吾尔村的建立

   今北京的魏公村始建于元代,当时称为“畏吾尔村”,是一个维吾尔人聚居的村落。魏公村所在的北京西郊,在辽代还是一片荒凉。在魏公村以南约1公里,有一条流经紫竹院公园北侧、直通昆明湖的高梁河,高梁河两岸,在辽代曾经是一片战场。公元979年7月(北宋太平兴国四年),宋太宗赵光义率大军进逼辽南京(今北京)城,曾在此与辽军大战,史称“高梁河之战”⑥。

   1125年,契丹人的辽朝被来自东北的女真人和北宋南北夹击而灭亡。1127年,北宋被女真人的金朝打败,全线退到黄河以南,史称南宋,从此北京城下不再是前线和战场。

   1163年,金朝定都燕京(今北京),称为中都。和平与定都,推动了北京城周的建设。

   12世纪70年代,金世宗在北京西郊依高梁河水系修建离宫。此后,这里逐渐成为山水树木风景秀丽,离宫庙宇点缀其间的郊游胜地。

   1206年,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草原,接着就向邻境扩张,今新疆遂成为蒙古军进攻的目标。当时的新疆和中亚地区,有两个地方政权互相为敌:一个是占据新疆西部和中亚河中地区(今乌孜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的哈拉汗朝,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另一个是新疆东部以高昌(今吐鲁番)为中心的高昌回纥王国。1209年,高昌回纥王主动投奔蒙古大汗,使蒙古军轻易地进入了新疆,成吉思汗遂将女儿嫁给高昌回纥王,并认其为义子。从此,高昌回纥的贵族就受到蒙古人的信用。在元朝,文献中所称的“畏兀尔人”一般都是专指来自新疆东部高昌回纥境内的居民,而新疆西部和中亚地区信仰伊斯兰教的居民,则被称为“西域人”或“回回人”。在元代,畏兀儿贵族和文人受到重用,在政府、军队中担任要职的很多。其中较早来到元大都(北京)的一批畏兀儿贵族,就被安排到风景秀丽的西郊高梁河畔聚族而居,形成了一个村落,当时人称“畏吾儿村”,即今天的魏公村。蒙古人于1215年攻占了金中都(今北京),畏兀儿人当在此后不久,随蒙古大军进入北京城,史籍中有关的记载还是很清楚的。

   清朝乔松年撰《萝亭札记》卷六称:“李西涯或自署畏吾,盖京师西直门外村名。本西域畏兀部落,元太祖时来归,聚处于此,以称村焉;盖与回部相似,今则不复知此族矣。廉希宪、小云石海涯皆畏兀人,西涯则以居址相近而署号,非畏兀人也。”李西涯是明朝大学士李东阳之号,他死后葬于畏吾尔村,直到十几年前,在魏公村东侧还可见到他的墓碑。①

   元代,北京成为大都,忽必烈与皇后常住于金朝留下的离宫中,并于至元元年(1264)在西郊建万寿山殿。不久,又在高梁河之北岸距畏吾尔村不远处建万寿寺、五塔寺和大慧寺等佛教寺庙。当时,高梁河上已可通船,后妃公主们出西直门乘船沿高梁河可直达玉泉山、西湖,中途在万寿寺休息和用膳。于是,畏吾尔村周围一片热闹繁荣景象。

   畏吾尔村的居民

   据查礼和贾敬颜先生等人的考证,最早居于此村的畏兀儿人有布鲁海牙、廉希宪和阿里海牙、贯云石两大族。②据《元史》本传,这几人的简要情况如下:
   “布鲁海牙,畏吾人也。祖牙儿八海牙,父吉台海牙,俱以功为其国世臣。布鲁海牙年十八(1214),随其主内附,充宿卫。太祖(1206~1227)西征,布鲁海牙护从,不避劳苦,帝嘉其勤,赐以羊马毡帐,又以居里可汗女石氏配之。太祖崩,诸王来会,选使燕京总理财币。使还,庄圣太后闻其廉谨,以名求之于太宗(1229~1241),凡中宫军民匠户之在燕京、中山者,悉命统之。辛卯,拜燕南路廉访使,佩金虎符,布鲁海牙性孝友,造大宅于燕京,自畏吾国迎母来居,事之。死后大德(1297~1307)初,赠仪同三司、大司徒,追封魏国公。”

   布鲁海牙来到燕京(今北京)当在太祖崩(1227)前不久。他来北京后,造大宅迎母来居,北京西郊的畏吾尔村也就出现了。

   布鲁海牙之次子名廉希宪,因其父拜燕京路廉访使,故以父官名为姓。廉希宪当生长于北京,很有可能就生于今魏公村。受燕京人文环境的影响,“希宪好经史,手不释卷。

   一日,方读《孟子》,闻召,急怀以进。世祖问其说,遂以性善义利仁暴之旨为对,世祖嘉之,目曰'廉孟子',由是知名。”希宪一生历任京兆宣抚使、中书平章政事等职。死后,追封魏国公,恒阳王。其子六人,皆于朝廷内任高官。①

   魏公村另一畏兀儿显贵家族阿里海牙氏当比廉氏稍晚进京和显贵。《元史》本传称:

   “阿里海牙,畏吾尔人也。??家贫,尝躬耕,??用荐者得事世祖(1206~1294)于潜邸。”阿里海牙一生历任行中书省右丞、湖广行省左丞相等职,死后加封楚国公、江陵王。

   阿里海牙娶廉氏女为妻,生小云石海牙,又名贯云石。贯云石在汉文化的氛围中长大,精通经史,历任翰林侍读学士、中奉大夫、知制诰同修国史。他还长于汉文书法,史称他:“草隶等书,稍取古人之所长,变化自成一家,所至士大夫从之若云,得其片言尺牍,如获拱璧。”他死后,朝廷赠集贤学士、中奉大夫,追封京兆公。有文集多卷,其中
最有名的是《直解孝经》。他的子孙也继承父祖之风,“有学识,能词章”②。

   另外,居于该村的畏兀儿贵族还有忽必烈之亲近重臣、燕京行省达鲁花赤蒙速思,死后封敏惠公。蒙速思之女婿即廉希宪。蒙速思之子阿失铁木儿,官至大司徒,死后也都葬于村旁的高梁河畔。

   畏吾尔村之衰落与魏公村之得名

   贾敬颜先生认为:“畏兀儿村之得名,确贯、廉二氏矣。”到了清代,畏吾尔村改名魏公村。笔者认为,魏公村之得名,当与廉氏家族有关。

   最早来到畏吾尔村的廉氏父子布鲁海牙和廉希宪,死后都被封为魏国公。此后廉姓后人一直居于魏公村。直至上世纪50年代初,魏公村只有17户居民时,仍有廉姓。2001年,笔者在调查时还找到了最后一位廉姓男子的女儿。50年代末,原魏国公的石碑仍保存于魏公村。

   畏吾尔村清代改称魏公村,似应与魏国公有直接联系。自元代始直至清代,除了聚居于京西畏吾尔村的维吾尔人之外,陆续不断有新疆维吾尔人迁居北京,但是吾尔村自明代以后不断衰落,清代中期以后,该村的畏兀儿人或迁走,或融入汉族之中。究其原因,畏吾尔村的居民一直信佛教,又世代为朝廷高官,很容易就融入中原汉民族之中了。
   而其他迁居北京的维吾尔人,多来自新疆西部,较早改信伊斯兰教,聚居于北京东四清真寺、牛街清真寺周围。清初又把迁居北京的维吾尔族安置于西长安街路南的东安福胡同聚居,称为“回子营”。乾隆时期,回子营有维吾尔人329人,编为一个佐领,由内务府管辖,按月发给钱粮。到光绪年,这支维吾尔人已发展到1800余人。③清末民初,北京的维吾尔人一部分迁回了新疆,一部分仍聚居于此。直至上世纪30年代的统计中,回子营还有108户795名维吾尔人。

   而1949年时,昔日维吾尔贵族聚居的魏公村,只有17户汉族农户④,已不见维吾尔人的踪影。

   魏公村的变迁

   1949年解放初期,魏公村至高梁河一带已是一片荒凉,昔日香火旺盛的法华寺、万寿寺、大慧寺和五塔寺等都已荒废。村中只有十几家农户,村周围是庄稼地、大片的古冢和荒地。

   50年代初,政府将原住红庙、白祥庵村等地的一百余户居民迁至魏公村,为他们修建了房屋,划分了村周围的土地,大部分居民都务农为生。公社化以后,这些农民又都成了公社社员,属于四季青公社万寿寺大队魏公村小队。但随着政府在西郊的各项建设,如50年代后村周围相继兴建了外语学院、中央民族学院、北京工业学院和气象局等,加上村中人口的增长和房屋的增建,土地越来越少,到了70年代,村中居民已逐渐脱离了农业,转而成为工人、小买卖人等城镇居民。村周围只剩下少量庄稼地和小块菜地。80年代中期以后,村周围的农田菜地就完全被新建的居民楼等建筑取代了。
   
      在这个城市化的过程中,魏公村的年青人相继离开了老旧的平房,融入到城市的就业人群之中。这片50年代兴建的平房区,与周围的楼群相比,显得破旧、拥挤,留守其中的都是50岁以上的老居民,失去土地以后,他们没有其他劳动技能,生活陷入贫困之中。

   80年代中期,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政府允许农民进城开店设坊,提供劳务服务。于是,善于经商的维吾尔人陆续来到北京,并在北京形成了两个维吾尔人聚居的“新疆村”。他们正好为留守于魏公村平房区的老居民提供了出租房屋的机会。

   “新疆村”的建立

   早在80年代初,就有几百名新疆维吾尔族同胞在北京和新疆之间从事纱巾和布匹等日用品的运销活动。他们主要集中于王府井大街,在日用品种类齐全的东安市场和百货大楼购物,到八面槽邮局寄出,在新疆各地批发零售。

   1985年,北京的市场全面开放,大量外来人口涌进北京经商,其中的维吾尔族同胞也更加活跃,除了贩卖纱巾、布匹之外,一些人开始从事烤羊肉串、葡萄干、哈密瓜、杏干等项经营或贩运。他们主要分布于北京站、动物园、甘家口、魏公村、人民大学和海淀镇等处。不久,因经营烤羊肉串积攒了一些钱的人转向餐饮业经营,于是,在甘家口附近的北沙沟和魏公村,就出现了维吾尔人开办的新疆风味餐馆。

   北沙沟东距甘家口商场约300米,邻近位于二里沟的新疆驻京办事处,北距中央民族大学约2公里。1984年,这里开设了首家维吾尔族馄饨馆。至1987年,维吾尔族餐馆增至15家。1992年1月1日,海淀区政府正式命名这里为“新疆村”。到1993年,维吾尔族餐馆达33个,在甘家口派出所办有暂住证的新疆流动人口达500~600人,其中33家餐馆的维吾尔族人口当在500人左右。1999年,北沙沟街道拓宽工程开工,沿街的商店、餐馆等所有建筑物全部拆除,几十家维吾尔族餐馆也在其中。海淀区政府曾拨出近千万元款项对这几十家餐馆给予补偿。这些餐馆被拆除后,有的老板转到北京其他地区继续租房经营,有的转到外地或迁回了新疆。

   魏公村的“新疆街”紧邻中央民族大学的北墙。1983年,当地出现第一家维吾尔族餐厅。1996年,维吾尔族餐馆发展为18家。

   解放前,魏公村仅有十几户居民,主要为农户、小买卖人等贫苦人家,周围是农田、坟场,十分荒凉。上世纪80年代以后,魏公村周围建起几十栋居民楼,楼中住户主要为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而原来的老户仍居于平房区的旧房中。据1994年统计,平房区共有820户,2200余人,维吾尔族餐馆也在其中。平房区夹于南北两条各长约300米的街道中,维吾尔族餐馆多集中于南街上,因此这条街就被称为“新疆街”或“新疆村”。

   此外,新疆街上还有藏、傣、蒙古、朝鲜和回等族同胞开的餐馆,因此,这条街又被称为“民族食品街”。

   自1996年以来,笔者在授课的同时,指导几个班的同学分别调查了11个维吾尔族餐馆,它们是:艾尼餐厅、伽师餐厅、波斯坦餐厅、古城餐厅、天池餐厅、阿凡提餐厅、阿瓦提餐厅、岳普湖餐厅、新和玉餐厅、新疆风味餐厅和友好餐厅。另外,我们又调查了朝鲜族的“乡村居”餐厅,傣族的“金孔雀”餐厅和藏族的“香巴拉”餐厅。总共调查了14家餐馆。对其中几家餐馆在一二年之后又进行了再调查,还对村中的一些老户居民和居委会进行了多次调查访问。

   创业过程与生活特点

   这14家餐馆的老板,均来自新疆、西藏、甘肃、云南、吉林延边等少数民族地区。老板的年龄在26岁至60岁之间,其中以30多岁、40多岁者居多。除了少数未婚者外,老板都带妻小等家眷同住北京。除了两户之外,其他老板都没有北京户口。

   来北京之前,这些老板的身份以小商贩为主,也有农民、离职的小学教员、工人和机关干部。其中多数来自乌鲁木齐、喀什和伊宁等城镇。他们在家乡时,经济上基本比较困难,大多从事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职业。小商贩也都尝试过多种经营。也就是说,这些人在本民族中,属于社会经验较丰富,有较多见识、较大胆量,也有较多社会关系的人。但他们基本上都没有开过餐馆,主要原因是没有足够的资金。刚来北京时,一般只带了几百
至几千元钱。有人甚至在走出北京站时,身上仅有几元钱。

   来北京以后,一半以上的人曾经历了在街头卖羊肉串、葡萄干或到别人的餐馆中打工等形式的资金积累阶段。这个阶段,一般在5年或5年以上。少数人是靠亲朋集资或向政府贷款来开办餐馆的。借贷一般能在开餐馆后一二年之内还清。可以说,来北京开餐馆的这14位老板,开餐馆后都达到了脱贫致富的目的。

   这些老板进入北京创业的活动,无疑是一种市场行为。因为所有的老板都认为,来北京开餐馆,比起其家乡来,有更多的赚钱机会,这里顾客更多,消费更高。但这些老板并不是完全依照市场供需关系和市场价格的指引流动的,而是沿着传统社会关系网络流动的。来北京之初,他们都是首先投奔在甘家口或魏公村的同族亲朋,或是投奔在中央民族大学读书或工作的亲朋老乡。进入北京以后,他们尽量地与同族人靠近或聚居于一处。

   他们办理暂住证、开业手续、租房和贷款,都是靠这些同族老乡亲朋来指引、介绍、帮忙完成的。餐馆开办起来以后,也主要在同族老乡、亲眷中雇工。

   “新疆村”内经营与生活的特点,确实表现为一种“民族社会经济聚居区模式”。14个餐馆的雇工,一般都在4至10个之间,其中70%左右是与老板同族的老乡、亲眷。所有的厨师都来自本民族,其他民族的雇工主要从事前台端菜、清扫等次要的工作。工资300~1500元不等,80%的异族雇工收入在300~600元之间。

   “新疆村”的维吾尔族老板中,一位威望较高者担任村长。他负责协调各维吾尔餐馆之间的竞争、合作等关系。如,他要定出各种饭菜的统一价格,解决维吾尔人之间的纠纷,代表维吾尔居民与居委会和派出所等机构协商村里的各项事务,有时也代表居委会向各维吾尔餐馆转达各类通知和规定。

   来“新疆村”就餐的顾客成分也与北京一般的餐馆有明显的差别。除了北京的居民之外,顾客中有较多的少数民族和外国人。如中央民族大学的少数民族教工和学生,是这里的常客。有些居地较远,甚至远在天津等地的少数民族顾客,也专门前来这里就餐。外国人中,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等穆斯林国家的使馆人员常携全家来此用餐。俄、德、日、法等五十多个国家驻华使馆人员也常来此用餐。顾客中还有大量的外国留学生。

   笔者1996年调查11家维吾尔族餐馆,年赢利均在五万元至几十万元之间,赢利最高的一年近百万元。生意兴隆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食品和餐馆本身浓郁的民族特色,二是价格比较便宜。
   “新疆村”的少数民族餐馆,特别是维吾尔族各餐馆,在经营和生活中,都具有明显的内聚倾向。由于文化上的差异,特别是由于语言上的障碍和宗教信仰的不同,他们很少与当地汉族和其他民族居民交往,他们自成一个小社会。每日餐馆原料如牛羊肉、菜的进货,有自己单独的渠道和网络。每周的主麻日和古尔邦节等宗教节假日,一般都集体去清真寺礼拜,业余时间则与北京的维吾尔人之间互相串门、娱乐。除了在北京必要的开支以外,老板和雇工大多将攒下的钱寄回新疆老家。恋爱和婚姻也基本上限于本民族成员之内,大多是回新疆去找对象。

   他们在子女入托、上学等事情上,并不能享受与北京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力。如,孩子上幼儿园和上小学时,需要额外交赞助费,赞助费一般可达每年1000~2000元。由于他们没有魏公村的固定户口,街道居委会甚至还要向他们每人征收40元的公共厕所费。他们大多已在北京居住了五年至十几年了,很多人的子女在北京长大,能说一口流利的汉话,而维吾尔语却很生疏,但他们仍没有北京人的感觉。在问到将来的去向时,大多数人都说以后还是要回家乡的。但若干年后他们回去时,家乡的生活他们还习惯吗?乡亲们对这些北京回来的维吾尔人还看得惯吗?他们确实处于城市和乡村之间,处于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边缘。

   不难看出,以上所简要介绍的,在“新疆村”的初步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本文前面所假设的理论。希望这种理论的探讨,对大城市中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研究和政策的制订起到一点推动或借鉴的作用。

   “新疆村”以餐饮业为主,自上世纪80年代初建立后,发展迅速,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内部自成系统。不仅对北京的经济、社会、文化及社会管理等多方面造成了日益深刻的影响,而且还极大地影响了其故乡流出地的社会发展进程。“新疆村”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不仅集中代表了农村劳动力冲破城乡壁垒进入城市、扎根城市,并不断扩展其生存空间的过程与方式,而且集中体现了在一个主体文化中,作为一种亚文化的少数民族文化是如何形成、演化以及如何与主流文化互动的。此外,作为一种聚集而居的边缘人群体,其内部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已有了采取集体行为、组织行为的能力,对城市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远较分散于城市居民中的零散个体为大。“新疆村”中的少数民族农民与本地居民杂居共处,并在北京市建立了自己的经营特色和服务范围,其与北京市的经济社会生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通过对“新疆村”的研究,不仅可以深入了解大城市边缘人的内部结构、生活方式、经营活动、文化心理,其与城市居民间的关系形态、互动方式、相互观感等,而且可以透视在一种新的环境中,一个异文化的变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