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1月 23, 2016

虚伪与荒诞:达赖集团“政治民主化”剖析

—— 访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当代研究所研究员王小彬

日期:2015-02-23
来源:《统一论坛》
http://www.zhongguotongcuhui.org.cn/lsgw/201503/t20150317_9308220.html
http://www.zhongguotongcuhui.org.cn/lsgw/201504/t20150423_9644914.html
http://www.zhongguotongcuhui.org.cn/lsgw/201507/t20150720_10289651.html


记者:2009年3月10日,十四世达赖在印度达兰萨拉发表讲话称,“从流亡开始,我们就努力建立民主制度。到今天,这个具备宪政的流亡组织,已经成为一个高度民主的政府……”。近些年来,达赖集团不止一次到处宣扬其“民主成就”,而事实究竟如何呢?

王小彬:让我们拨开迷雾,透过达赖集团“西藏民主与人权中心”出版的一本小册子《西藏流亡议会》(第四版)去见识一下达赖集团的真实面目。《西藏流亡议会》经过不断修订,迄今已经出版了第四版。笔者在海外访学期间偶然看到这本册子并将之译成了汉文。在这个小册子中,达赖集团将其流亡史描绘成流亡藏人“民主政治发展史”,将所谓的“民主政治”当作是他们“流亡经历中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全书鼓吹流亡政府、流亡议会的“合法性”,否定其政教合一的性质,回避其内部的地区、教派之争,美化其“民主管理”模式,从一个侧面暴露了其迎合西方国际社会、谋求“西藏独立”的终极政治目标。达赖集团的“政治民主化”贯穿其海外流亡50多年历史,而“西藏流亡议会”(这一机构的正式名称是“西藏人民议会”)则是其“政治民主化”的最重要成果之一。通过对这一文本的解读和分析,可以从一个侧面了解达赖集团“政治民主化”的本质及其意图。

记者:达赖集团“政治民主化”的提法似乎是个怪物,这个研究是否具备政治学研究的意义?

王小彬:众所周知,政治学关于民主化的研究由来已久,受二战后世界各国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民主化浪潮影响,民主化的研究始终是政治学特别突出的课题。西方政治学的民主化研究一直都是以“国家”为研究对象。西藏并不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达赖集团与“西藏流亡政府”坚持的政治主张,并不具备政治学研究中“民主的先决条件”,实行所谓的“民主化”,也没有其集团“因要求而被迫民主化”的内部与外部压力,“西藏流亡议会”完全是由达赖导演的旨在践行独立的一出闹剧。“流亡议会”以各种教派取代政党、选区,这和一般常见的西方议会以政党为代表的代议制度不同,即使印度这样宗教气氛很浓的国家也没有“宗教代表”。这是与世界民主发展潮流相左的一个怪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伊朗等国家的政教合一进行鞭挞和围攻之时,却抱着双重标准对达赖的“民主”大加赞赏。

记者:1991年5月29日,十四世达赖在第11届“西藏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流亡藏人社会的民主制度发表讲话称:“1959年我们开始流亡的时候就决定,虽然西藏的未来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变化,但我们将会保留传统制度的优点。我们决定,尽管可以吸收现代社会的精华所在,但我们还是要保留自己甚至连外人都很欣赏的特点。”他这里所说的“传统制度优点”是什么?

王小彬:以十四世达赖为首的“西藏流亡政府”前身是中国中央政府管理下的西藏地方政府。1959年,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武装叛乱,逃亡到境外而形成流亡政治集团。直到20世纪中期,这个西藏上层集团一直保持着中世纪的“活化石”状态——顽固坚持封建农奴制为基础的、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体制。他们虽然在逃出国门后就开始实施“民主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会放弃他们的“特色”。这里所谓的“传统制度的优点”,说穿了,就是政教合一的神权体制,特别是保留十四世达赖至高无上的“神王”地位。

记者:“西藏人民会议”是如何产生的?十四世达赖与“流亡议会”是什么样的关系?

王小彬:十四世达赖带领其文武官员逃亡到印度后,深感自己的政教合一体制与印度的民主体制格格不入,遂开始推动流亡藏人集团的“政治民主化”,“西藏流亡议会”就是这一“民主化”的最早产物。十四世达赖在“第一届西藏人民议会”选举时提出从四大教派(格鲁、萨迦、噶举、宁玛)各选一名代表,西藏三区(卫藏、康区、安多)各选一名代表,试图将来自不同教派、不同藏区的流亡藏人打造成一个整体。但令他始料不及的是,“西藏流亡议会”并没有成为整合各派力量的有力工具,却成为矛盾纷争的平台。最终这一“民主政治”的产物还要依赖十四世达赖个人的影响力才勉强维持。在矛盾激化的一个时期,由于无法选出“议员”,只能由噶厦提出名单后由十四世达赖加以确认。作为流亡藏人“民主政治”的象征,“西藏流亡议会”不得不依赖于十四世达赖而存在,其后出台的《西藏流亡藏人宪章》正式给予十四世达赖以超越“议会”和“内阁”的权力。

记者:《西藏流亡藏人宪章》是怎样规定十四世达赖的政教地位的?如何看待流亡藏人集团的“民主政治”?

王小彬:1991年颁布的《西藏流亡藏人宪章》第4章明确规定:“政府最高权力属于达赖喇嘛所有。达赖喇嘛依照本宪章的有关规定直接或通过所属机构行使权力和传达命令。”尽管这份“宪章”经过多次修改,但无论怎样修改,都没有摆脱十四世达赖在这个流亡政治集团“至高无上”的地位。2011年3月,十四世达赖宣布“退休”,同时要求修改“流亡藏人宪法”,取消他“因具有达赖喇嘛名号而产生的一切政治或行政的工作”。但是这部最终经达赖批准的“宪法”不仅没有对达赖的政治权力有丝毫削弱,反而把这个权力进一步集中化、固定化。该“宪法”开宗明义宣称,“十四世达赖是藏人至高无上的领袖和导师”,并规定达赖在“退休”后仍然享有三项“宪法”权力:一是“对保护和发展西藏人民的福祉、道德品行和宗教文化,在解决‘西藏问题’上负有指导、教诲、鞭策的责任”;二是达赖可以“自行或根据请求,在西藏民族、社会和政教等方面的重大事务上对议会和噶厦进行指导”;三是“代表流亡机构和西藏人民同国际要人进行会谈,解决‘西藏问题’,继续任命驻外办事处代表和特使”。从修改后的“宪章”可以清晰地看出,十四世达赖仍然一手掌握流亡藏人集团,对这个集团在国际上的活动及重要人事任命有着决定性影响。

十四世达赖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宗教人士,是藏传佛教格鲁派的最高等级活佛。宗教领袖拥有超越“议会”和“内阁”的权力,这样的政治体制只能是政教合一性质的,因为除此之外,我们无法用世界现行政治体制加以比对和确认。流亡藏人集团所谓的民主政治,只不过是裹在政教合一体制之上的一层外衣,是徒有其名的民主,即所谓保留“传统制度优点”的民主政治。

记者:“西藏流亡议会”的权力是如何运作的?是按照“三权分立”原则进行民主政治构建的吗?

王小彬: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是“三权分立”,即通过分权制衡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和被滥用。十四世达赖在推进流亡藏人集团“民主政治”建设时,理论上也是以此原则构建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的。2008年12月4日,达赖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欧洲议会全体会议上讲话说:“我是一个民主的坚定信仰者,因此,我不断地鼓励流亡藏人要顺应民主的发展进程。今天,藏人难民社区在国际上为数不多难民社区中是仅有的能够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民主政体。”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西藏流亡议会”号称是“流亡政府”选出的“最高立法机构”,流亡藏人集团将其包装为西藏最高权力机构、民选机构,并当作是其“民主”的象征和标志。但在实际权力运行中,“西藏流亡议会”这一流亡藏人集团的“最高立法机关”自诞生起就不是一个真正独立的机构。“西藏流亡议会”成立于1960年9月,但第一届“流亡议会”没有“议长”,对“议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期限、讨论主题等均不确定,对“议会”的功能定位、运作程序等都茫然不知,而且“议员”大都直接进入“流亡政府”承担具体的行政职务。1963年3月10日,《西藏民主宪章》(草案)正式颁布实施,4月4日通过讨论,决定由“三区”和宗教代表组成的“议会”担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直到1966年5月才开始独立设立“议会机关”。但独立的“议会机关”并没有真正独立,因为流亡藏人集团通过两个机构——“西藏全国工作委员会”和“西藏年度工作委员会”,将议会、政府、司法机关的职权混杂于一体,成了“民主”的大杂烩。

记者:“西藏全国工作委员会”和“西藏年度工作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王小彬:在藏人流亡集团的“民主”权力框架中,“西藏全国工作委员会”(又称“整合立法与行政的最高常务会议”)是“流亡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这个“委员会”由“西藏人民代表大会”17名代表、噶厦全体噶伦以及“西藏政府”6个部委各派一名代表组成。“全国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大会主席(有时称议长)主持;如果情况紧急需要开会研究,“全国工作委员会”可以做出决定立即举行会议。会议主要讨论“内阁”所不能决定的问题,要通过对所涉及问题开展讨论后,再由“全国工作委员会”与会代表举手表决,获得多数后通过,但在事关重大问题上还要呈报达赖恩准。“全国工作委员会”会议涉及流亡藏人集团方方面面的工作,该“委员会”在财政金融方面享有最后发言权,该“委员会”负责审阅、否决或批准“政府各部委局、办公室”等提交的年度预算。“全国工作委员会”中的大会代表主要起“议员”作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各部”贯彻落实“全国工作委员会”和“西藏年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和指示。

“西藏年度工作委员会”(也译为“年终政务工作总结大会”)是另一个与流亡“议会”有关联的机构。这个“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国年度大会,同时规定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出席大会的代表有噶厦噶伦、流亡“议会”全体代表、宗教首领代表、“西藏中央秘书处”办事人员、西藏福利会官员、藏人聚居区官员、住读走读学校代表、藏人自治企业代表以及各地选举出席会议的地方代表,会议一般要历时一个多星期,主要审议“中央秘书处”各部及其下属单位工作报告,与会代表要就这些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意见。该“大会”由流亡“议会议长”或“副议长”主持,只有流亡“议会”的代表享有表决权,但会议形成的最终决议要送交十四世达赖最后“恩准”。

上述两个机构,一方面,它具备“西藏流亡议会”的部分职能,但它又远远超过了“议会”所具有的职权。审议“政府”的年度预算、听取和审议“政府”各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等,可以视为其行使了“流亡议会”的职能,但同时它可以替代“政府”(即所谓的“内阁”)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而且最为关键的是最后要报请十四世达赖“恩准”。诚然,三权分立在不同的民主政治体制中有不同的具体设计,但无论是何种设计,都必须体现明显的权力运行边界。在藏人流亡集团中,我们看不到“流亡议会”、噶厦、“最高法院”之间的权力边界。这两个“委员会”实质上架空了“西藏流亡议会”,作为政治精英的“议员”们和“政府”官员们通过两个“委员会”实现了“精英共治”。

记者:“议员”选举按流亡海外的人口比例产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王小彬:如果按流亡人口比例选举,由于大部分流亡海外的藏人多为卫藏地区人,青海和康区是少数。这样的结果不能代表“三区”,达不到他们的政治目的。另外,一旦“议会”的“议员”名额根据流亡藏人的实际人口比例产生,“西藏流亡政府”将很快实现“印度在地化”,不再是中国藏区600万藏人的“合法政府”和代表,而是成为代表印度多元族群社会中藏族利益的印度国内政治团体。这也就意味着,达赖集团追求“西藏独立”的政治宗旨和目标将会在实际“民主”治理中自行消解。对此,原首席噶伦詹东·丹增朗杰有过这样的解释:“席位与人数不一样是很明显的,这是流亡的状态,但我们的议会席位是根据境内人民的状况设定的。在流亡中的安多人虽少,但在西藏却是占1/3的人口,因此在这里是以同样的比例表现其代表性,对此必须尊重。卫藏即使有点吃亏,那也必须接受,因为象征意义是非常重要的。”(2011年3月1日晚,在美国之音主办的噶伦赤巴候选人辩论会后,台湾学者苏嘉宏在美国华盛顿新闻博物馆采访詹东·丹增朗杰记录。见(台湾)苏嘉宏:《民主在流亡中转型》。商鼎数位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76页。)

在流亡状态下,“流亡政府”尽可能吸收一些从境内新流亡出去的藏人参加选举。尽管有少数新一代流亡者成为了“流亡议会议员”,但不能从整体上改变“流亡政府”的选举势必只能是流亡藏人的选举,由此产生的“新政府”只得到了流亡藏人的授权,得不到内地本土人民的授权,这样,它就变成了流亡所在国家所在社区的“政府”,而不是西藏本土的政府。也就是说,如果它继续声称是西藏本土地区的政府,其合法性就成了问题。

记者:“西藏流亡议会”中的“西藏三区”代表从何而来?

王小彬:在“西藏流亡议会”的选举中,“三区福利会”(包括卫藏福利会、康区福利会、安多福利会,这些组织实际上类似地方“同乡会”。福利会虽然不是政党,但在流亡藏人集团的“民主政治”生态体系中扮演了政党的角色,例如“西藏流亡政府”就将“卫藏福利会”翻译成“U-Tsang Central Executive Committee”,也有人将“福利会”译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且有届次,如称为“第几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康区福利会”由于其成员主要为“四水六岗卫教军”,因此习惯也简称为“四水六岗”)一直扮演着“政党”角色。因为在“议会”选举过程中,虽然理论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名,但由于流亡藏人定居点分散、相距遥远,彼此不容易沟通和了解,只有获得“三区福利会”提名的候选人才能够当选。“三区福利会”组成人员主要是1959年后来自国内西藏和四省藏区的流亡人员,在他们看来,推选出的代表不仅代表着他们自己,而且还“代表”着“西藏三区”的藏族群众。这是因为十四世达赖领导下的西藏流亡集团认为他们就是西藏的“合法政府”,只是因为发生1959年3月的叛乱后,失去了对本土的统治权力,其主要人员被迫流亡境外。他们认为并相信,他们依然是得到中国国内藏人认同的,他们的合法性依然是有效的。

记者:流亡藏人代表真的能够代表中国西藏和其他藏区藏族群众吗?

王小彬:一般来说,民众选出的议员,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应该生活、工作在他们要代表的地区,这在国际上是通例,也是各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法理基础;2、必须熟知这个地方的区情和民情,这在国际上也是通例;3、应当为这个地方的民众谋利益;4、要由该地区的民众以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显然,按照民主的标准,流亡藏人选出的“议员”一个条件都不具备。他们大多远离西藏和四省藏区民众,对国内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的状况并不了解,更谈不上为他们谋利益,更不是国内民众选举产生。而流亡藏人也不可能替代中国国内藏族群众,南亚流亡藏人约10万人,只占西藏自治区人口的1/30(如按所谓“大藏区”来统计,只占全部藏族人口的1/60)。区区10万人怎么就能够代替600万人?

不仅如此,达兰萨拉“噶厦”从来也没有得到国外10多万藏人的普遍承认和拥护。特别是从四省藏区外逃的藏人,他们有的是在西藏受蒙蔽、欺骗或裹胁出去的,有的是逃避民主改革或家乡的其他矛盾而出去的。他们并不都以“西藏独立”为政治目标。从地区上讲,数百年来直接受中国中央政权管辖和各个土司、百户、千户、头人统治的四省藏区人民,同祖国内地其他民族人民有着十分紧密的、在许多方面还超过了同卫藏地区的联系。他们过去从未受过噶厦政府的管束,外逃以后也不可能真正接受这一以卫藏上层人物为主的“噶厦”的统治。

记者:能否举例说明达赖集团内部的矛盾和分歧。

王小彬:这方面例子不少。

例1,上世纪60年代初期在国外重建的“四水六岗卫教军”,大部分属康巴人,而“流亡政府”当时大部分属卫藏人。卫教军发展个人势力,企图摆脱“流亡政府”的控制。原卫教军总司令恩珠仓·贡布扎西曾要求改造“流亡政府”,并要达赖“只管宗教,不应过问政府事务”。贡布扎西死后,由巴巴益西继任总指挥。巴巴益西摆脱“流亡政府”控制的企图更加明显,扬言“靠自己的力量打回西藏去”。巴巴益西的行为引起了达赖集团的不安。“流亡政府”采取拉拢等手段,派旺堆带领20余人渗入“卫教军”,任命旺堆取代巴巴益西的职务,巴巴益西不服,拉出一部分人另树一帜。从此,逃往尼泊尔叛匪卫教军巴旺两派各驻一地,互为仇敌。以后巴巴益西一派接受了尼泊尔政府交出武器的要求,旺堆一派在达赖集团支持下拒不接受尼泊尔政府要求交出弹药的要求,1974年被尼泊尔军歼灭。1982年,在印度等地又重建非武装的“四水六岗”,成为既受控于达赖集团又维护康区流亡藏人利益的政治、福利性组织。实际上这个组织又叫“康区福利会”,只不过习惯称为“四水六岗”(康区福利会的组织之所以又称“四水六岗”,是因为1958年恩珠仓·贡布扎西在西藏成立“四水六岗”这个主要由康巴人组成的民间军事组织,后来该组织随达赖流亡印度后,就成为所有康巴人的组织名称。但由于进入印度时已将武器交给印度政府,因此实际上已经不是一个军事组织,其成员也不是游击队员。而且只要是康巴人就是其成员,无需按照个人意愿加入,只要是康巴人就被归为其成员,卫藏、安多也同样。而之前属于这一军事组织的其他卫藏人和安多人这时却不再是其成员。因此,虽称“四水六岗”,但只是一个“全体康巴人”的类似同乡会的组织,与卫藏和安多的福利会没有任何区别)。长期以来,达赖和“西藏流亡政府”对“四水六岗”既利用又防范,不予充分信任,甚至排挤、打击。“四水六岗”对达赖及“西藏流亡政府”也是既依靠又不完全顺从,一直谋求康区自治,对遭受歧视、打击十分不满,双方积怨很深。

例2,1994年4月,“四水六岗”在没有达赖及“流亡政府”授权的情况下,在印度班加罗尔与台湾“蒙藏委员会”签订了主张西藏自治、保留达赖地位、发展经济文化三条协议,主要是求得台湾的经济支持。“流亡政府”坚决反对,便组织康区籍人士通过“公投”形式对协议进行表决。结果99.9%的康巴人反对协议,拒绝承认协议。此后,反对协议的康巴人成立了新的“四水六岗”,也即“新康区福利会”。因此,流亡康巴人中分裂为互相对立的两个“康区福利会”(也即两个“四水六岗”)。达赖在接受“四水六岗”负责人理塘·阿塔所呈协议书时怒不可遏,当即把协议书怒掷于地,并将阿塔赶走。他亲自出马,禁止同情“四水六岗”的藏人被选入伪人代会,阻止外国人给“四水六岗”资助,不仅对“四水六岗”子女断绝了实际上由外国人提供的助学金,而且暗中让印度政府阻挠“四水六岗”自办学校。在达赖授意下,“流亡政府”等各组织向“四水六岗”发起了一轮又一轮进攻。由“青年大会”和“妇女协会”充当打手,多次纠集数百人武力围攻“四水六岗”设在老德里曼九支纳的总部,迫其交权。“流亡政府”和伪人代会等宣称不再承认原“四水六岗”,另组“四水六岗”,以取而代之;诬告“四水六岗”成员走私、贩毒或充当间谍,借印度有关部门之手或收买部分印度官员,对“四水六岗”成员任意进行传讯、警告、拘留、罚款、关押、毒打以至于驱逐或秘密处死;对“四水六岗”主要负责人投递匿名信进行恫吓,纠集暴徒围攻、冲击其家庭,甚至密谋雇用流氓、杀手进行暗害活动。“四水六岗”深怀不满,对于“流亡政府”的各种做法,软硬不吃。他们对由“流亡政府”所扶持的新“四水六岗”坚决不予承认和合作;他们认为,既然“流亡政府”和伪人代会已不承认老“四水六岗”,老“四水六岗”也就不再听从他们的指挥。他们自行出版《真理》小报,印发标语、传单,给国际组织致信,揭露“流亡政府”的腐败与专横;组织人员到达兰萨拉,抗议“流亡政府”选举中的舞弊行为;联合原“十三集团”的人和坚持供奉杰钦修丹护法神的“天人协会”等各受压组织,一起进行反压制和反排挤行动。原本因为搞“西藏独立”走到一起的“四水六岗”和“流亡政府”,后来分道扬镳,誓不两立。“四水六岗”组织尚存,与“噶厦”矛盾很深,对逃亡国外的康巴人有很大号召力。曾经闹得“噶厦”总辞职,“流亡议会”解体,造成“噶厦”危机。

例3,国外藏人多年来一直派别林立,“流亡政府”从没有起到统一管束作用。以噶举、宁玛、萨迦、苯波教派高僧和安多、康巴地区土司、头人为核心,上世纪60年代统领其在印度的13个藏人聚居区(称“十三集团”,即不愿听命于达赖及其“流亡政府”的13个难民营,成员多为四川、青海、甘肃藏区流亡藏人),集数万人之众。他们不赞成把青海、四川藏区统一于西藏,不赞成把噶举、宁玛、萨迦、苯波等教派统一于格鲁派,他们自营企业、自办学校,不服从“流亡政府”,不向“噶厦”交“独立捐”,拒不参加“西藏独立”的示威游行。1974年在印度,“十三集团”首领贡唐次成被达赖及“流亡政府”派杀手杀害于寓所,“十三集团”其他成员也遭受各种形式的打击与迫害。宁玛、噶举、萨迦等教派的高僧,亦不同达赖合流,纷纷到欧美和东南亚国家发展各自的教派势力,建立传教中心,其范围之广、信徒之多,已大大超过格鲁派在国外的势力。“噶厦”及其“宗教部”对之无可奈何。他们出于保持各自教派特点的考虑而同以格鲁派为主的“噶厦”保持一定的距离。主要由卫藏地区贵族、特别是达赖家族为核心把持的达兰萨拉“噶厦”,虽然表面上也吸收一些安多、康巴人进入“政府”任职,并吸收一些格鲁派以外的其他教派代表进入其所谓的“人民会议”,但是,在安置外逃藏人定居、分配“救济”款物等具体问题上,经常对青海、四川藏人和非格鲁派教徒实行不公正、不平等待遇,往往西藏人拿“救济”款物多(其中有权势的上层人物拿得更多),青海、四川藏人拿得少。这样,西藏藏人与四省藏区藏人之间,格鲁派与其他教派之间的固有矛盾有了新发展,由此引发出一再反对“噶厦”的浪潮。

例4,藏传佛教中每一教派中有不同的活佛系统,历来存在诸多矛盾。近些年来,达赖实行宗教专制,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纷争。1978年,达赖突然宣布对在西藏已供奉了200多年、他本人也信奉了几十年的杰钦修丹护法神不再信奉,并禁止他人信奉。1994年,达赖旧事重提,亲自发动对杰钦修丹护法神及其信奉者猛烈的讨伐运动。藏语“杰钦修丹”,又称多吉修丹,译成汉语意为“金刚具力大神”,是藏传佛教格鲁派(黄教)一位著名护法神。达赖不顾宗教传统和众人信仰,对无辜的护法神及其信奉者大肆攻击。他说杰钦修丹为“汉鬼”,与“乃琼”护法神(仅由达赖及其“流亡政府”专供)不和,对“甘丹颇章”(系指原西藏噶厦政府和现“流亡政府”)不利,对达赖喇嘛的身寿不利,因此不准任何藏人供奉,谁供奉,就是对“甘丹颇章”的背弃,就不是达赖喇嘛信徒,甚而违背“西藏的共同事业”(即“西藏独立”的梦想)。然而事与愿违,达赖的禁令和迫害激起杰钦修丹信奉者强烈的愤怒和抗拒。旅居印度、尼泊尔以及欧美等地信奉杰钦修丹的藏胞联合起来,采取一致行动,并与“四水六岗”等受压组织和个人相互呼应。他们向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新闻界致信申诉,揭露达赖搞宗教迫害、侵犯人权的罪行,呼吁国际同情和支持。他们还在达赖出访美国、瑞士等西方国家时,在达赖下榻和演讲现场举行静坐、集会、游行,抗议达赖破坏人权,要求宗教信仰自由,甚至当面责问达赖。这一因护法神而引起的纷争,正愈演愈烈。

例5,西藏“三区福利会”相互对立,各区内部分裂。“三区福利会”,在没有政党的西藏流亡社会其实一直扮演着类似“政党”的角色,在“议会”等选举过程中,虽然理论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名,但在定居点分散、相距遥远,彼此不容易沟通和了解的印度大环境下,获得“三区福利会”提名的候选人总是很容易当选,否则很少有当选的机会。但是,随着网络和私人报纸的出现,之前由“福利会”垄断提名的现象已经发生巨大变化。2011年,“西藏流亡议会”选举“噶伦赤巴”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提名方式。各个“福利会”由于无法统一内部的不同势力而被边缘化证明了这一点。“康区福利会”本来已经一分为二,各自所推荐的候选人不同,另外内部各个更小团体的地区同乡会也纷纷通过在媒体卖广告的方式推荐候选人。两个“康区福利会”,一个提不出真正的人选,因为这次的几个候选人都与他们没有渊源关系。因此只好提出3个几乎没有当选机会的人。另一个“康巴福利会”实际上支持詹东·丹增南杰和甲日卓玛,但由于无法摆平内部不同意见,“福利会常委”中的元老然楚阿旺因为是理塘人,与洛桑孙根是同乡,因此威胁说如果不提名洛桑孙根,他将辞去“常委”等职,迫使他们的提名人选多达6人,洛桑孙根在其中排第6,从而已经失去了提名的意义。“康区福利会”本来就一分为二,选票不集中,内中出现了康巴人推举卫藏候选人的结局。

“卫藏福利会”仅提名一位卫藏候选人,就是詹东·丹增南杰。这次“卫藏福利会”提出“噶伦赤巴”和“议会”人选时,公开提出两个条件:一是支持达赖的中间道路政策;二是当选后,要以充分考虑卫藏本地区的利益为先。所以,提出詹东·丹增南杰是因为其为卫藏人,而卫藏人占流亡藏人总人口的70%。更主要的是,第二个条件,无疑将会加剧流亡社会原有的地区间地方意识和利益冲突的相互指责(挪威西藏之声,2010年6月25日报道。又见西藏快报,2010年6月25日报道)。“卫藏福利会”公开提出这个条件,无疑是因为卫藏人口占优势,一般舆论认为,这将会给流亡社会的政治生态带来负面影响。但一些卫藏人还是对此表达了不满。尤其是1980年代以后流亡印度的卫藏人。如,流亡印度的政治犯巴登嘉措不仅公开出席支持洛桑孙根的网站开通仪式,且以卫藏人的名义宣布支持康巴人洛桑孙根;另一个政治犯巴卓则自费到各定居点宣传,号召人们支持洛桑孙根。如果说这两个个案还属个人行为,那么“卫藏福利会”内部也不是完全统一。“阿里同乡会”显然属卫藏范围,该会公布了与“卫藏福利会”不同的名单。也就是说,“卫藏福利会”以地方意识号召同乡支持詹东·丹增南杰的行为遭到内部下级分会和一些政治犯的反对。至于“安多福利会”,虽然人少,但提出的“噶伦”候选人名单竟达13人。没有收集到相关资料显示他们提出的候选人是那个“区”的,可以说提名已经没有实质意义了。

记者:既然“流亡议会”的代表们代表不了国内西藏和其他藏区藏族群众,流亡藏人集团为何非要坚持以国内西藏及其他藏区为划分标准推选“议员”呢?

王小彬:实际上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围绕“‘流亡议会’的‘议员’名额是否应该根据流亡藏人的实际人口比例产生”的议题。如前所述,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西藏流亡政府”和“西藏人民议会”被定位为“境内包括青海、四川、甘肃、云南藏区在内的大西藏”的“合法政府”。因此,“议会”代表的不只是流亡藏人,而是整个“大西藏”。

由此可见,“流亡议会”的民主选举只具有“象征”意义,而并不是真正的民主政治。他们之所以煞费苦心地设计出一套民主政治的外衣披在身上,只不过是为其追求“西藏独立”博取国际社会的同情和认可。他们力图以所谓的“民主”来取得话语道德优势——毕竟,一些国际反华势力或一些西方政客的潜意识中,一直认为中国政府是一个“非民主”的政权。如果以十四世达赖喇嘛为首的流亡藏人集团是“民主”的,那么他们取代“非民主”的中国政府,则就会被认为是符合历史潮流的。正如十四世达赖喇嘛所言,“民主是政权合法性的根本来源”,“这在当今世界已经成为共识,也是达兰萨拉对北京的唯一优势所在”。因此,他们需要在印度流亡社区杜撰出一个“西藏三区”,以此来代表境内藏人的政治参与,使“西藏流亡政府”代表全体600万藏人具有政治“合法性”。

另外,我们从《西藏流亡宪章》(2011年5月最新修正版)第8条规定,也可以看出这种“民主”的虚伪性:“凡在西藏领土范围内出生的藏人和在其他国家出生的藏人均为西藏公民。父母一方为藏人者其子女有权申请成为西藏公民。”也就是说,在西藏地区只有藏人才是“西藏公民”,而生活在西藏的非藏族人,哪怕他是出生在西藏,都不是“西藏公民”。相反,一个不生活在西藏的,比如从小就生活在美国的藏族人,哪怕他从未踏上过西藏的土地,也是“西藏公民”。此条规定,是违背现代民主政治文明准则的。以色列就因为这种做法,遭到诟病。相反,南非白人政权结束后,没有取消当地白人的公民身份,实行黑白平等,得到世界正义之士的赞扬。而《西藏流亡宪章》第9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体西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性别、种族、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僧俗、贫富、出生地和社会地位与职位以及其他情况,可以平等享受本章所载的各项权利。该条符合现代民主政治文明准则,为“住地中心主义原则”,但显然与第8条互相矛盾,自欺欺人。

记者:流亡藏人集团中长期存在着教派和地域之间的矛盾,“民主政治”的实施能否消解这些矛盾?

王小彬:所谓的“民主政治”仅仅是一个假象。“西藏流亡议会”是流亡藏人集团内部进行权力争夺的主要场所,不同教派、不同团体纷纷就选举方式和名额分配等问题展开激烈争夺。而“西藏流亡议会”实质上成为流亡集团各教派与各地区冲突的“权力场”。1970年10月,以“藏独”激进势力为主的组织“藏青会”在达兰萨拉正式成立。1974年,“藏青会”提出应将“各地区投票选举本地区的议员”改为“全体藏人投票选出各个地区的代表”。其理由是,虽然西藏三区(指卫藏、安多、康巴三个藏人传统的区域划分)人口数相差不大,但来自三区的流亡藏人却多寡不一。流亡藏人社区中来自卫藏的藏人占了绝大多数,安多人口却只有千人。各地区投票选举本地区的议员,其结果会使“得票上万的议员(卫藏地区议员)和得票几百张的议员(安多和康巴地区议员)享有同等权力,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容易滋长以地区为基础的帮派利益集团”。因此,他们认为只有将选举方式改为全体藏人投票选出各个地区的议员,才能体现公正性与代表性。但来自康巴的流亡藏人坚决不接受这种选举方式,因为他们认为“流亡藏人中卫藏人人数最多,这样会变成了由卫藏人决定康巴人的代表”。由于各方争执不下,导致第8、第9届“议会”的“议员”选举难产,最后只能由噶厦提出名单,由十四世达赖喇嘛直接任命。

记者:选举中僧人享有“一人二票”的特权是怎么回事?实质上反映了什么问题?

王小彬:2010年8月,“西藏流亡政府”在印度南部比拉库佩召开“第一次西藏全国大会”。这次会议的报告再次提出:选举要坚持“一人一票”原则。难道民主政治下还有享有一人多票的权利吗?在流亡藏人中,僧人就享有“一人二票”的特权。僧人这种特权由来已久。旧西藏的政教合一体制是由僧俗两套官僚体系构成。在其流亡国外后的政治体系重建中,这一传统变异为宗教“议员”和世俗“议员”并存(“西藏流亡议会”以各种教派取代政党、选区,专设“宗教代表”议员名额,这对于自诩学习欧美民主政治、拒不承认自己是政教合一体制的十四世达赖喇嘛不啻为一个巨大的讽刺,也使流亡藏人的民主政治体制成为世界民主发展史上的一个怪胎)。这样一来僧人就享有了“一人二票”的特权:一张是西藏“三区”分区选举中的选票,可以根据各自所属地区投票选举“地区议员”;另一张是区分不同教派的选票,即投给各个教派的“议员”候选人。

要求“一人一票”的选举看上去是为了公平,实质上却暗含着区域“议员”名额之争。因为五大教派僧人绝大多数都是康巴藏区的,当选的宗教“议员”因而大多是康巴流亡藏人,他们等于占有了将近一半的“议会”席位。占流亡藏人多数的卫藏人“议员”一直无法超过1/3。因此,很多康巴籍的“议员”将“一人一票”视为削弱康巴人在“流亡议会”中的地位,每次都表明反对立场。

记者:洛桑孙根当选噶伦赤巴能说明流亡藏人突破地区和教派成见么?

王小彬:在2011年西藏流亡政府噶伦赤巴的选举中,康巴籍流亡藏人洛桑孙根当选。这次选举被一些研究者看作是流亡藏人突破地区和教派成见走向一体化的象征。因为来自卫藏的流亡藏人占到了全部投票人数的70%,如果他们投出反对票,洛桑孙根就无法当选。同样,按照传统的地区意识,洛桑孙根应该获得康巴人的支持,但统计显示洛桑孙根在其出生地噶伦保(也是康巴人聚居地)以及被认为是康巴票仓的德拉顿地区的得票都远低于来自“卫藏福利会”推选的詹东·丹增南杰。这一选举结果其实并不意味着流亡藏人内部矛盾的和解。哈佛大学的洋博士洛桑孙根得到了美国和十四世达赖喇嘛的支持,达赖喇嘛以他的影响力压制了卫藏流亡藏人的地区意识,使他们把自己的选票投给了洛桑孙根。但康巴流亡藏人不投票给达赖喇嘛支持的洛桑孙根,体现了“卫藏人支持的我们就要反对”这样一种心理,是地区矛盾的另一种复杂体现。

除了在民主选举中的分歧与矛盾外,流亡藏人集团内部长期的、激烈的冲突还体现在多个方面:十三集团与老“四水六岗”与西藏流亡政府之间的长期冲突人所尽知,杰钦修丹护法神之争揭开了教派争端的盖子。尽管藏人流亡社区的选举不会再像过去一样按籍贯选举同乡作为候选人,但流亡藏人的地方意识短期内还不会结束,教派之间的分歧与争端也会继续。即便随着代际交替流亡藏人的地区意识消解、十四世达赖喇嘛整合国外藏传佛教各教派成功,流亡藏人集团内部政治主张的分歧和不同团体间的利益考量也会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

记者:能否介绍流亡藏人的“国民”身份及“西藏流亡政府”行政职权和功能?

王小彬:印度政府安排流亡印度的藏人居住在印度各地。居住的型态是形成聚落但并非与当地印度人隔离。流亡印度的藏人有10多万人,他们以经商、务农,或开小商店为生。据报道,在印藏人虽然有不少出生在印度,但不管是第几代生活在印度,都不能加入印度国籍,永远只能是难民身份。因为是被人收容的“客人”,所以他们不能拥有土地和不动产,也不能永久性地购买和拥有土地及房产,一切都只能靠“借和租”。可以拥有动产,可以于银行开户存钱汇款,但不得拥有不动产。

1963年之前到印度的藏人以及其后代,可以获得印度各省政府(并非联邦政府)所发的“注册证”(Indian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for Tibetans,RC)。之后来到印度的,就无此待遇。1963年,达赖喇嘛颁布流亡藏人的“宪法草案”《流亡藏人宪章》,组织由流亡印度的难民选出“西藏流亡议会”,并由“西藏流亡议会”选出“西藏流亡政府”。但是,“流亡政府”下的人民是没有国籍的。为方便流亡藏人出行,印度政府对流亡藏人签发“无国籍的难民旅行证”(Identification Certificate,IC),就是所谓“护照”。藏人要离开印度,申请书要递交达兰萨拉“流亡政府”,再由其向印度联邦政府申请签发。除中国之外,世界各国都承认此一文件并据此接受签证申请。流亡藏人到了印度以外的国家,就接受印度大使馆与领事馆的管辖与保护。达赖喇嘛出国窜访与弘法,也是持此印度政府所发的“无国籍的难民旅行证”(IC)。

“流亡政府”拥有“政府”的形态,但没有一般意义上政府的功能。举例来说,在市政管理方面,“西藏流亡政府”根本无权过问。有位“民运”人士参观了流亡社区后写了一篇体会,说:“公路崎岖而又坑洼不平,在月影下更觉险象丛生,有时道路陡得已看不到了前方的路,以为车就要掉入了悬崖,当前方有车下来时,车就要停下来让道,有时开不过还要倒退下去。这样的路走着都会害怕,何况车在上面走。没想到达兰萨拉的路面会这样危险,不但开车的人需要胆量,坐车的人也同样需要胆量。我们说为什么不把路面修得好一点呢?他们无奈地摇着头说,我们总是寄人篱下,虽说印度政府将这一方土地划给了西藏流亡政府,但毕竟还是在他人的地盘上,整个市政还是属于印度政府管理的,交通依然由印度人独家经营,而流亡政府又无权管理,而印度政府也不是说没有拨款修路,而是修路的钱给贪污了。”

流亡印度的藏人,无论是合法居留或是非法居留,永远都是难民,无法获得印度政府发给国民身份证明或是护照,因而工作和生活都成问题。如,2011年2月,印度警方突然搜查了第十七世噶玛巴住所。达赖西藏宗教基金会董事长达瓦才仁谈到这一事件时表示:“这个事件虽然令人遗憾,但事情本身可能有利于凸显流亡藏人的困境,因为藏人作为印度的外国人,必须每年向印度警方续签居留身份,因此无法从事长期性的工作或投资,也很难得到宗教团体或社团法人资格。”以这个事件为例,噶玛巴肯定会收到很多的捐款,但噶玛巴由于难于在印度的银行以社团身份开户,因此,收到的钱如果想存入银行,只能以私人的名义存入,如此则难脱将“公款”转入私人户头的嫌疑;否则就只能是像现在那样把世界各国信众的捐款存放在寺院里。而印度的法律同时却又对持有现金的数量有法律限制规定。

噶玛巴到目前为止,仍然由印度政府“监护”。这点得到一位“民运”人士的印证。他的文章详细记载了拜见噶玛巴的经历:“这次我到达兰萨拉,自然很想见一见这位神秘的小活佛,并希望作一个采访。流亡政府部门为此与噶玛巴方面多次联系和努力,最后同意我们到噶玛巴所居住的上密宗院去作一次礼节性的拜访,但不能采访,也不能拍照,因为噶玛巴到目前为止,仍然由印度政府负责着。到印度后,印度政府一直没有让他前往锡金,因为锡金也有一个噶玛巴泰耶多杰,是由海外流亡的几个噶举派大师在海外确认的,但是没有得到达赖喇嘛的认可。所以印度政府不让小活佛到锡金去,怕发生冲突。我们到了上密宗院,寺院的周围有持冲锋枪的印度士兵守卫着,进入院内还有流动的保安人员和军人,可以说警卫森严。我们进去以后,印度保安人员要求我们拿出护照来做检查,检查完毕以后,让我们到左面的客厅里去等候。一会儿,有一位安全人员进来,对我们全身进行了搜身检查,并让我们将带着的相机和提包放在客厅里就带我们去见噶玛巴了。经过一个长廊后上了楼道,在楼道口领我们进去的保安要求我们将鞋脱掉放在地上等候。我们等候良久,保安才从里面出来,领我们进入一个挂着帘子的门,里面就是噶玛巴会见客人的地方了。”

从纳税方面看,一般政府由行政机构征税。而“西藏流亡政府”则按照“流亡藏人宪章”第六十条规定,税收事务由“流亡议会”及其领导的“西藏自由运动”组织和地方分会负责。起初这项征税工作是基于流亡藏人的自觉而产生的,从形式上一直保留“自愿交纳”的方式。而实际上在政治上有无选举权,要根据是否交纳税款而决定。流亡藏人每年要交纳的“志愿款项”的性质,有不同的说法和译法。藏人选举时出具的“西藏自由手册”,其实就是“纳税册(完税证明)”。只有纳税的流亡藏人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手册的正式称呼是“藏人珍视自由——志愿交纳公积金手册”,一般简称“藏人自由手册”或“志愿纳税册”等。1997年3月28日,第12届“西藏流亡议会”第3次会议修订和通过了“征税额度案”、“纳税义务案”。决议确定了流亡藏人的纳税不是义务的,而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藏人身份的证明文件。桑东曾代表“流亡议会”提出“改造‘纳税手册’,使其具有‘流亡藏人身份证明的功能’”。这个方案被“流亡议会”自己否决。由于流亡藏人散居世界很多国家,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这与有些国家的法律有所抵触。因此直到现在“纳税手册”也没有被赋予“藏人身份证明的功能”。本质上讲,纳税更类似于“固定额度的定期捐款”。充其量只能表示对“西藏自由运动”财政贡献,还不能表明“流亡政府”是合法政府。生活在印度的流亡藏人向达兰萨拉的“纳税”其实只是一种变相的捐款。流亡藏人收入达到印度政府的纳税标准后,必须向印度政府纳税。“西藏流亡政府”的窘境,可见一斑。

记者:如何看待“西藏流亡政府”的“司法机构”?

王小彬:流亡藏人在印度的生活是聚居但并非封闭,因此会出现与当地印度人的生活交往,以及随之而来的治安与民事、刑事等法律关系。由于印度政府对于境内另立司法机构持反对态度,“西藏流亡政府”流亡期间要遵守所在国法律制度,并无权力受理刑事案件和财产纠纷。只能接受所在国法律没有明文限制的“流亡藏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案件”。也就是说,虽然有自己的“政府”,但却必须接受印度法律的管辖。藏人相互间只能在印度法律无规定的范围,接受“流亡政府”象征性的“司法部门”的管辖。因为,流亡藏人并无警察权,故法院的判决也无法强制执行。这是“流亡政府”的现实。

“西藏流亡政府”“最高法院”于1992年3月11日成立,由一名大法官和两名法官组成。大法官和法官的产生是由达赖喇嘛提名后经“西藏人民议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再由达赖喇嘛以“国家元首”名义予以任命。根据《流亡藏人宪章》第69条规定:“在各流亡社区设有常设、临时或巡回法院。”截止1999年8月,“最高法院”已经在印度30余个地方设立“地方法院”。流亡藏人一共有70多个定居点,且多数定居点还相当分散,司法管辖的普及及服务功能可想而知。由于《流亡藏人宪章》没有对地方法院法官的职权进一步详细规定,一些地方的法官都是由地方行政官员兼任,行政权与司法权混淆不分。

到2002年为止,“最高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法”、“法律执行法”、“证据法”等法规,受理了十几起案件。平均每年不到2起。就此而言,“流亡政府”的法院在现阶段的功能,和民间社团的监事会比较接近。2002年,在达兰萨拉召开地方官员的会议时,达赖喇嘛曾经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人民如果对官员的行为不满而想提出诉讼时,却发现被告这时候已经变成了法官(苏嘉宏:《民主在流亡中转型》,商鼎数位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65页)。

显然,“流亡政府”所谓的“司法”机构形同虚设,仅有“象征”意义,并无实际用途。

记者:十四世达赖喇嘛的特使甲日·洛珠坚赞对流亡藏人集团的“政治民主化”有过这样的评论:“我们流亡的目的不光是为了建立民主社会,实施民主制度只是为争取西藏正义斗争铺路,而部分人则误认为我们的主要目的是民主。”如何看待这个论断?

王小彬:综合对“西藏流亡议会”的剖析,可以发现流亡藏人集团50多年来推行的“政治民主化”并没有改变这个以分裂中国、追求“西藏独立”或“变相独立”的政治集团本质,其“民主体制”具有虚伪性、荒诞性特征,他们主要基于两个目的:

一是在政教合一的头上戴上顶“民主”的帽子,便于其推动“西藏问题”国际化。毕竟,封建神权体制早已被欧美国家埋入到历史堆里,十四世达赖喇嘛在国际上四处游走,以一个“宗教人士”大谈政治问题已经引发了一些西方学者的质疑。十四世达赖喇嘛和流亡藏人集团欲寻求欧美国家更多更好的支持,就要投其所好搞“民主”,戴上民主这顶帽子后就会显得不断边缘化的流亡藏人集团具有历史进步性。

其次是整合一盘散沙的流亡藏人集团,实现其“大西藏”、独立建国等政治梦想。流亡藏人分属不同教派、来自国内西藏和其他藏区,他们是在反对民主改革、维护自己封建特权的共同目标下才发动叛乱、流亡国外的。历史上格鲁派曾利用政权力量打压其他教派,派系矛盾长期存在;而安多、康巴藏区处于地方土司头人统治之下,噶厦的力量从没有覆盖到这些地区。流亡国外后,十四世达赖喇嘛试图通过“民主体制”的构建,将整个流亡藏人集体整合成为以他为首、以原噶厦为主体的政治集团,以减少内耗、增强合力,最终实现其政治目标。

十四世达赖喇嘛的特使甲日·洛珠坚赞对流亡藏人集团的“政治民主化”有过这样的评论:“我们流亡的目的不光是为了建立民主社会,实施民主制度只是为争取西藏正义斗争铺路,而部分人则误认为我们的主要目的是民主。(苏嘉宏:《流亡中的民主—印度流亡藏人的政治与社会(1959-2004)》。水牛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换言之,“民主”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在达赖集团的“民主政治”构建中,民主沦为他们愚弄和欺骗世界、利用流亡藏人实现其险恶政治目的的工具。

另外,从《流亡藏人宪章》也可以看到他们图谋实现“西藏独立”的政治目的。

宪章前言称:在继续维持藏人中央行政机关作为具有主权之所有西藏人民的代表和合法管理权威的基础上,依据现有宪章第11条之规定,由达赖喇嘛签署批准宪章修正案的方式,将达赖喇嘛的全部政治权责转授予由选举产生的领导人,由其作为所有境内外藏人之代表并提供权威服务。于2011年5月29日生效(1991年6月14日《西藏流亡藏人宪章》前言:为了使全体藏人的政治、社会、经济达至自由、平等、公正;为了将西藏三区建设成为民主、联合、自主自治的公民国家与和平中心;尤其是为了提高西藏自由斗争的层次、加强内外藏人团结的力量、稳固民主基础,第十一届西藏人民议会承担起立法职责,基于目前流亡藏人之观念行为所需的规范准则而于西藏王统历2118年5月2日、西历1991年6月14日制定了本宪章)。

第2条:适用范围:本宪章适用于藏人行政中央机关所辖全体藏人。

第7条:摒弃战争:未来的西藏将努力建设成为一个和平区域,将完全舍弃生产生化武器等,从现在开始包括争取西藏问题的解决等任何问题都将摒弃战争。

第8条:西藏公民:凡在西藏领土范围内出生的藏人和在其他国家出生的藏人均为西藏公民。父母一方为藏人者其子女有权申请成为西藏公民。任何流亡藏人因暂时因素而不得不加入其他国籍者,只要其承担本宪章第13条规定的义务责任者,其西藏国民的性质不会改变。与藏人婚配并持续维持婚姻三年以上之他国公民,可以根据西藏人民议会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西藏国民。为实施上述各项条款,由西藏人民议会制定西藏公民法。(注:2011年修订后的宪章,将“西藏国籍”改为“西藏国民”)

第9条:全体西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可见,以上《宪章》前言,及第2、7、8、9条所提及西藏,均是指“独立西藏”或高度“自治”后的整个西藏,而不是现在流亡藏人控制的地区。所指西藏公民不仅限于流亡社区,是指全体西藏,即宪章所言“西藏国”全体公民。尽管这个宪章还不是真正的法律,只相当于社团规章,其明文规定的约束力本来也小得多,但还是可以看得出,宪章的核心和终极目的依然是“西藏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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