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1月 26, 2014

新疆的“野”阿訇

作者:马海云(美国马里兰霜堡大学历史系教授,专攻中国伊斯兰和穆斯林研究)
來源:新疆評論
http://xinjiangreview.wordpress.com/2014/11/25/%E6%96%B0%E7%96%86%E7%9A%84%E9%87%8E%E9%98%BF%E8%A8%87/

中国媒体最近报道了一则消息,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召开严打暴恐犯罪宣判大会,依法对22名涉暴恐的犯罪分子一审公开判决。据说上述人员分别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传播犯罪方法罪和强奸罪等。很显然,喀什市法院对这些人员的判处是在新疆反恐背景之下、依据两个月前由公安部公布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指导下实施的快速判决。

根据中国国内的报道,这次公开宣判的罪犯分为三类:一是被群众称为“野阿訇”的非法讲经人员,二是已被撤免宗教职务、仍然在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三是在职违法犯罪的宗教人士。很显然,喀什的这次宣判是对维吾尔穆斯林一特定阶层的判决,主要是征对“野阿訇、”“退而不休”的阿訇、以及“渎职”的阿訇们的判决。对于这些判决,国内外宣传报道大相径庭。根据喀什市委副书记、市长艾尼瓦尔·吐尔逊的提法,此次公判是一次严厉打击涉宗教领域暴恐犯罪的重大举措,也是一次活生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大会。而国际媒体《纽约时报》等对宣判大会的仪式性、法定诉讼程序和司法程序合规性以及罪名和罪证的模糊性等表达了关注。

“野阿訇”的说法和对阿訇大规模的判决引起需要我们思考一些更为基本、更为广泛的概念和问题,诸如阿訇是什么,阿訇在中国的产生程序是怎样的,为什么会有“野阿訇,”新疆对所谓“野阿訇”的提法和集体判决对于维吾尔信众和国家之间关系走向会产生造成什么样的影响等等。作为中国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的研究者,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这些基本的概念进行简单的梳理,有助于关心新疆问题的人士谨慎思考新疆宗教部门和宗教领袖之间的关系以及地方官僚对诸如“野阿訇”的提法和处置可能造成的影响。

简单地说,阿訇就是穆斯林宗教职业者,即我们经常所学的寺院住持等宗教人士;同时阿訇也是一种对穆斯林神学知识份子的荣誉称谓,类似于藏传佛教中的格西等誉称,也可同世俗教育中的博士、硕士等称谓。从某种程度上说,阿訇等同于“尔林”, 即穆斯林知识份子。当然,理想的阿訇是职业和知识的合二为一,即有伊斯兰知识的阿訇在宗教场所如清真寺担任一定的职位,即开学阿訇,以便引导和服务穆斯林群众。从新疆判处三类人员中的前两类来看,即所谓“野阿訇”和“退而不休”的阿訇,那么这些阿訇应该属于没有宗教职位、但却拥有知识“尔林”的民间宗教领袖。他们对维吾尔穆斯林的影响很显然不是因为他们的职位,而是他们的知识。

“野阿訇”对维吾尔穆斯林群众依然具有影响力和感召力,至少和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有关:一个阿訇的任命过程和程序,即地方政府任命的作为职业的阿訇的程序,即政府任命、指定、或批准的阿訇是不是在知识上或 “尔林”上让信众心服口服的阿訇。从目前的地方情况来看,在各种官僚化的伊斯兰教协会、宗教民族管理部门里,拉关系、走后面是很难避免的。很多情况下,操守好、有“阿林”的好阿訇无法进入需要和官僚打交道的体制内任职来引导群众。在当下中国的民族宗教管理问题上,尤其是在阿訇作为一种职业的任命问题上为“野阿訇”的存在、甚至尊崇创造了人为的空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野阿訇”的出现是中国宗教部门的管理问题,即没有建设一个可以将所有的宗教知识份子纳入一个公平竞争阿訇岗位的平台和机制。

另外,在任何宗教来看,学派、教派分野是无法避免的。即使在没有腐败的官僚管理体制之内任命真正具有学识和操守的阿訇在一部分信众眼里也会存在争议。职业上“下野”的阿訇很可能夸大学派、教派细节上的区别而吸引部分信众形成自己的圈子。这在具有苏菲传统的新疆土壤中很容易生根发芽。就这需要地方政府帮助创造一个平台和机制,让穆斯林阿訇和穆斯林信众从学术教理的角度出发,公开公平地选举其宗教领袖,这样穆斯林信众对阿訇赞许和政府对阿訇的的认可才能最大限度达到统合。即使在伊斯兰国家,政府对阿訇的任命是极其谨慎的,没有一个政府可以命令穆斯林应该跟随哪一个阿訇礼拜、念经。毕竟,关系任何个人的信仰正确是穆斯林信众大是大非的问题是穆斯林自己的判断,而不是说国家通过暴力机器就能强加的。

从世界宗教史的角度来看,任何对特定宗教领袖阶层的打击和处置,不但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造成持久的、广泛的教派分化、冲突及仇恨。从中国历史的角度来看,世俗政府对宗教领袖的打压很容易造成信众与政府的直接冲突。18世纪清政府因处决“新教”哲合忍耶阿訇而激起了大规模穆斯林起义震撼了清廷并且延续了一百多年。在哲合忍野大阿訇在18世纪末被清廷处决之后,乾隆皇帝也试图禁与之有关的“野阿訇”、甚至试图消灭整个阿訇名目,这最终导致了18世纪末期、由阿訇感召的另一次起义。对当时的穆斯林来说,国家对特定“阿訇”的革除和灭绝不仅征对职业阿訇,而且也涉及更为广泛的享有“阿訇”头衔的穆斯林知识阶层甚至一般的穆斯林群众。尤其是对苏菲派别信众来说,政府(尤其是非穆斯林政府)对穆斯林宗教领袖阿訇的镇压,反面会证明其宗教领袖的正确性,从而强化他们对阿訇的尊崇,最终将国家和穆斯林信众置于一种更为紧张和持久的冲突当中。

其实,在处理宗教信众和宗教领袖与地方政府关系问题上,新疆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国东部的很多开明城市和地区学习经验。从古代的泉州、广州等沿海国际都市的发展到现在的义乌等国际化城市的成长,说明只有宽容的文化宗教环境才、良好的政府和宗教人士阶层的沟通和互动才能有助于造就经济的繁荣、民众的富裕以及政府和信众之间的和谐。即使同样是穆斯林民族自治区的宁夏,其高超的宗教管理能力、和谐的民族宗教关系、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繁荣的经济正在成为中国向伊斯兰世界输出软实力的榜样。而反观新疆,其低下、粗暴的民族宗教管理方式(尤其在对待阿訇问题上)、紧张的民族宗教关系正在拖中国建设“一带一路”宏大战略的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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