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0月 28, 2014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庭审纪实

來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9月25日   第 04 版)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wb/html/2014-09/25/content_1481902.htm

  9月17—18日,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罪一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出庭受审,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庭审。

  庭审进行时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2号法庭,旁听位置座无虚席。17日上午10时30分,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身穿红黄格长袖衬衣的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法警带入法庭。

  审判长说明,根据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申请,庭审活动使用汉语进行。

  在审判长当庭告知当事人庭审过程享有的诉讼权利后,法庭调查开始。

  庭审中,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以不具有分裂国家故意、没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授课内容和发表的文章属学术观点等进行辩解和否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案件由乌鲁木齐市司法机关管辖提出异议,并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依法、以事实证明乌鲁木齐市司法机关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合法,并当庭出示证人证言、课堂讲课视频、电子证物勘验报告、指认记录、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32组210余份证据,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

  控辩双方围绕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真实性、证明效力的关联性等焦点进行充分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

  公诉人在最后陈述中指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公正合法,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已经构成分裂国家罪,提请合议庭对公诉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人强调,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作为一名教师本应教书育人,身正为范,而其却食国禄、忘国恩,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悔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从重处罚。

  23日上午,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分裂国家罪判处伊力哈木·土赫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庭审查明的事实

  ——形成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组织、策划、实施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法庭审理查明,伊力哈木·土赫提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利用其大学教师身份,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形成了以伊力哈木·土赫提为首要分子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伊力哈木·土赫提的领导下,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为逃避监管,伊力哈木·土赫提指使罗某将“维吾尔在线”网站服务器由中国境内迁往境外,由某境外媒体记者米某负责“维吾尔在线”网站的维护;通过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等方式炒作涉疆问题;指使集团成员使用翻墙软件访问境外媒体网站,翻译、转载《胡须、面纱与维汉矛盾》等多篇文章在“维吾尔在线”网站发表;同时某境外媒体从“维吾尔在线”网站转载、引用多篇炒作涉疆问题的文章。

  ——利用大学教师身份,通过授课活动传播民族分裂思想

  公诉人指控,长期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学教师的身份,通过授课活动,鼓吹新疆独立,传播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思想,诋毁攻击我国涉疆政策,煽动以暴力手段对抗政府。

  公诉人出具的学校教学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课堂上公然宣扬分裂思想,如“新疆是你汉人的吗?不是,首先是我维吾尔人的,首先是我们中亚民族的。”“我就不是中国人,因为我是维吾尔人。我们的骄傲是伟大的吐克斯汗。”

  公诉人指出,言论自由固然是宪法性权利,但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是不能滥用的。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并在“维吾尔在线”网站以虚假数据公开发表调查报告,在课堂上引用其内容,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据公安机关调查掌握,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并未组建课题组,不仅没有到上述地区进行过社会调查,也没有在网上做过任何问卷调查。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罪集团其他核心人员无一人参与过问卷的发放、收回、统计等工作,无一人见过问卷。

  ——借个案造谣生事,制造事端,煽动民族仇恨

  公诉人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集团成员恶意杜撰、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视,鼓动维吾尔群众对抗政府,为暴恐活动制造借口。

  证据显示,2013年巴楚“4·23”暴恐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明知中央媒体已经公布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指使他人在“维吾尔在线”网站撰写、转载《新疆巴楚居民称:警民纠纷酿血案》《相似的事件,不同的结果》,称“因社区干部和警察掀开一位维吾尔女性的面纱,导致警民发生冲突,最终酿成血案”。

  ——煽动暴力,粉饰暴恐、支持暴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以暴力手段对抗政府。

  公诉人出示的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在课堂上宣扬暴力,如“不要以为暴力抗争就是恐怖活动。对维吾尔人来说这个政府就是鬼子,你可以抗争,可以反击它,用任何方式,可以用董存瑞的方式,可以用黄继光的方式,可以用一切方式进行抗争。”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言行的严重后果。2009年“6·26”韶关事件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互联网络炒作该事件,“维吾尔在线”网站伊力哈木·土赫提专栏发表《6·26事件和多民族和谐共处的神话》等文章,攻击政府,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恨。在“维吾尔在线”煽动性的文章及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言论的影响之下,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策划、实施了非法聚集,引发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据新华社乌鲁木齐9月24日电  记者曹志恒、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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