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纳日碧力戈
來源:《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3期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40409104036.html
自尼德兰革命和法国革命以来,构建“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成为压倒性的实践性理念,其背后既有强大的民族主义推动,也有不可调和的施密特式敌我观的刺激。威斯特法利亚体系的形成,发展出国家主权、国家领土与国家独立等原则,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也让民族主义的实践理念合法化。威尔逊的十四点和平纲领提出“民族自决权”,极大地促进了民族主义运动,大民族不失时机地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国家。按照厄内斯特・盖尔纳等人的观点,民族主义要求民族的边界与国家的边界一致,是一种强势的意识形态。[1]尽管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是自说自话,是一厢情愿,但它作为一种理念始终挥之不去。那种试图把语言—文化的边界和政治—国家的边界相重合的民族主义斗争,带来的往往是各种族群和民族之间的剧烈冲突。上个世纪90年代初发生的苏联东欧巨变,带来大规模的民族冲突,尤其是波黑战争让双方付出沉重代价。需要指出的是,民族主义并不一定总是冲突的根源,它有时表现为形式和结果。如,经济恶化常常带来民族关系的恶化,导致民族主义升温和民族之间的冲突。
众所周知,历史上形成的民族差异将会长期存在,不能指望在短期内同化或者消灭它们,更不能指望它们因为个体化程度的提高而最终消失。在原本是多民族的区域建立“一族一国”的民族主义努力,往往就是同化或者消灭民族差异的努力,其结果只能是民族冲突甚至民族灭绝,不仅影响社会安定,影响政府治理,也带来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有一种谬论认为,民族差异是民族“问题”的根据,会影响社会安定,不利于政府治理。其实,民族差异本身不是问题,民族差异的存在是社会常态,不是异态。民族冲突有时是由民族差异引起,但更多的是由于政治、经济之类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是结果,不是原因。民族国家的建立是为了统一市场,提高生产力,当然就更需要提高效率。因此,建立在统一语言和文化之上的统一的国民教育,也就成了当务之急。按照盖尔纳和安德森等人的观点,民族主义的最终动力来自发展生产、统一市场的需要。可以说,民族主义所追求的“一族一国”的实践性理念,是造成民族冲突的最终原因。
“民族问题”的“非问题处理”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历史上多方力量政治协商的结果,不是某个党派或者集团“心血来潮”的“造物”。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各个民族及其精英在不同程度上做出了妥协和让步,它来之不易,值得珍视和爱护。回顾历史,北方的蒙古、维吾尔、藏等民族的精英都曾经有建国诉求,但经过与中国共产党的协商,终于放弃自决愿望,接受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出多元一体的格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各方妥协让步的历史答案,也在博弈中使弱势民族受惠,符合政治文明提倡的公平正义原则。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是加强和改善的问题,决不能全盘否定,完全取消。其实,无论中外,各国都存在如何让弱势群体从社会发展中受惠并制定优惠政策保护其权益的问题。美国的肯定性政策、加拿大的“印第安人保护法”和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均属此列。
然而,我们的学术界习惯于把“民族”当“问题”来研究。学术界目前出现的“方法论民族主义”,以族为界,以族为敌,把少数民族看成“问题”,把族群看成“累赘”或者“隐患”。为了避免这样的方法论民族主义,我们在讨论民族问题的时候,首先要学会内视和内省,要学会费孝通教授所倡导的“文化自觉”,避免把中国当“汉国”,要从他族观点看问题,有弹性地与他人协商,克服“二元对立”的死结,走第三条路,即商议之路,走向重叠共识。
民族本身不是问题,它的存在也不必然带来冲突;关键是如何处理和应对,如何培育语际和族际的包容态度,如何能够做到互守尊严,和睦信任,利益互补,美美与共。民族之间互为差异共同体,语言不通,文化殊异,信仰有别,这些就像人类社会长相不同,自然界生物千姿百态,是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本应习以为常。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体来说,汉语汉文具有超稳定性,儒家天下观以文化中心主义为根基,即便孔子“有教无类”的说法,也是建立在“来化”、“迪化”、“归化”的理念之上,外来语言和文化不大容易被接受,“走表”容易,“扎根”殊难。因此,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文化自觉”一定要和“文化反思”相结合才能奏效。否则,在不了解外族语言和文化的情况下,他族就成为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成为驱逐对象或者同化对象。“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而族类的区分恰恰建立在语言和文化之上。正是因为我们把民族看成“问题”,民族所承载的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也就成了“问题”。在不了解少数民族的情况下,许多人会把少数民族看成是“异己”,对他们的语言和文化感到诧异并加以排斥。
要跳出汉族中心主义的怪圈,就要真正接触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要去“看它”,去“了解它”。在“看它”和“了解它”之后,就能够以“非问题”的办法去处理“民族问题”,即民族“去问题化”。民族问题“非问题化”首先要从“关键符号”①入手,不了解少数民族的关键符号,或者误把自己的关键符号当作别人的关键符号加以推广,会带来民族之间的误解,也容易导致“民族问题”的出现。当前的民族话语充满歧义,尤其在使用不同民族语言表达时,其中的意思南辕北辙。这主要是民族符号的寓意各有不同,与历史也有种种独特勾连。比如,蒙古族人会以崇敬的心态提起成吉思汗,藏族人会以同样的心态提起他们的转世活佛,苗族人尊崇蚩尤大帝。当我们一厢情愿地用“黄帝”符号去统辖成吉思汗或者转世活佛时,就会出现关键符号的互不兼容,导致心理隔阂,这恰恰是我们在处理当下民族关系问题时常常忽略的问题。
此外,当我们说到“中国”这个关键符号时,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理解把中国和华夏等同,广义理解把中国和各民族等同,这两种理解对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前者把少数民族排除在外,后者把少数民族包括进来。其实,少数民族中也有狭义中国和广义中国之分。例如在蒙古语中,狭义中国称为“契塔德”(Khitad,相当于俄语kitai),原指“契丹”,现兼指“汉人”和“中国”(尤其是在蒙古国)。蒙古语中后来出现广义中国,dumdaduulus,直译为“中之众根”,即“众根汇集于中”,这是对新中国格局的最佳表述。当年顾颉刚先生与费孝通先生争论“中华民族是一个还是多个”,费先生的观点显然得到来自蒙古语的证据支持。“中华民族”是“民族关键符号”,也是“语言关键符号”,自古至今围绕它产生了丰富的语汇和致密的符号群,形成复杂的话语体系,类似于考古学上的地层叠压,可供用来做语言和知识的“考古研究”。例如少数民族同胞出国,别人会问:Are you Chinese?一般回答当然是Yes。但是,在进一步了解后,他们就得到新的定位(以蒙古族为例):You are Chinese Mongolian,You are Mongolian Chinese或You are Mongolian from China。从国籍、居住地等非文化角度出发,这是没有什么歧义的,只是在涉及语言的时候,歧义就出现了:Chinese这个词只能指汉语汉文,不会有其他意思,而语言是定义民族的第一要素,少数民族和汉族、中国和“汉国”之间就出现了模糊性。同样,中国少数民族不大容易回答“你是华侨吗?”的问题。他们不能回答“我们是蒙侨”、“我们是朝侨”、“我们是哈侨”,因为有蒙古国、韩国/朝鲜、哈萨克等国家的存在。“合诸多族类为统一的中华民族”作为政治共同体是确定无疑的,但作为同质单一的语言文化共同体就不成立了。所谓的“民族问题”就出现在“政治边界”与“语言边界”不重合之处,而千年历史证明,强制性的语言文化同化既不现实,也不可取,因为语言文化有相对复杂而特殊的发展规律,不会轻易接受“人工改造”。中国汉字改革和少数民族文字设计的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中国民族问题“非民族化处理”的要点,是如何区分“华”和“汉”,如何把政治空间和文化空间区分开来,承认“中国是各民族共同建造的家园”、“中华民族等于中国各民族”、“当代中国是汉族占绝大多数,同时包括各少数民族在内的政治共同体”这样一些表述。
关于关键符号的另一个颇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是反映意识形态的语言符号。各民族的关键符号都有关于语言本体的“致密体系”,有“根隐喻”,也有“关键情节”。其中有关于语言起源的传说,也有关于语言习得的故事。“昔者仓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蒙古字上下直竖,是蒙古人生性正直的象征”。这些都是一种语言意识形态的表露,是“根隐喻”。汉字魏碑外方内圆,隶书外圆内方,体现做人之道,属于关键情节。黑格尔、莱布尼茨说汉文是图画文字,阻碍科学思维,不利于哲学抽象,但曾几何时,以汉语为母语者人才济济。不过,还是有人把别人对汉字的褒贬横加在国内少数民族文字上,说这些文字缺乏科技词汇、不能代表先进的生产力、是西部开发的“短板”,等等,这些不符合语言学常识的说法颇值得商榷。任何语言都可以代表“先进的生产力”,都可以有丰富的科技词汇,也都可以在方方面面和联合国工作语言相媲美。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就是尊重他们的人格,是民族问题“非问题化”的重要保障。
“国族一体论”的谬误指摘
最近一些年,原本研究经济的学者也开始关注“民族问题”,提出类似于西方旧时代的“同化论”,鼓吹“国族一体论”②。经济腾飞,都市繁荣,国家利益高于国民利益的舆论四起,弱肉强食观也甚嚣尘上。这个观点强调,为了加强所谓“国族一体化建设”,为了加速民族融合,“需要采取非政治化和去标签化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策略”,淡化国民的“民族(族群)身份标识”,具体做法是去除身份证件上的民族身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原则,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全国通用”。这样的说法自相矛盾:我国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难道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难道消灭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才能“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全国通用”吗?
此外,“国族一体论”者呼吁“从传统民族理论中解放出来”,“按照国际惯例,国内各族(族群)任何时候都不具有民族自决权或民族分立权”。“国族一体论”者混淆了民族自决、民族分立与民族自治的差别。新中国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联邦制或者邦联制,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民族自决和民族分立的问题。
“国族一体论”者的观点受到一些学者的严肃批评。如郝时远在《中国民族报》连续发表文章,对“第二代民族政策”做了全面而详细的批评。其中他认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苏联模式”,用“苏联模式”套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政策和实践而提出“去政治化”主张,是一个违背事实的伪命题。据此以“第二代民族政策”之说,来取代“真正的民族平等”核心原则是理论和实践的误导。[2]“国族一体论”表达了单一民族中心主义的心态,缺乏对于“他者”的关怀,没有倾听他们的心声,更没有考虑他们的感情,是“一厢情愿”。如果把经过长期政治协商建立,并且已经写入国家宪法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说成是“问题”,把宪法赋予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说成是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无异于前后矛盾,歪曲事实,属于上文所述的“方法论民族主义”。
需要指出的是,包括“国族一体论”在内的当下的民族新话语是近年来“去政治化”讨论的延续。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论说流行以来,在对中国民族事务的制度、政策有效性以及民族问题态势的讨论中形成焦点。所谓“去政治化”,就是“去制度化”,也就是“去民族区域自治化”,当然也就是“去民族政策化”,因为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以体现。“去政治化”的民族话语自始至终是“多声部”和“复调”的,凸显了对于民族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不同的愿景和实践理性。例如,有学者认为,根据“少数族群去政治化”的观点,新中国把民族问题政治化,把“模糊”群体“识别”为独立民族,强化了民族意识,增加了民族政治权力,为“民族分裂运动”打下基础。因此,中国要用“族群”代替“民族”,淡化其政治意义。[3]一些学者对此发表了不同看法,认为这种观点是“再东方学化”的观点③,“忽略了世界各国扶持少数民族弱势群体的国际经验”,混淆了“殖民主义、大民族主义、沙文主义和民族解放运动的性质”④。有学者认为,“去政治化”威胁到少数民族的权利,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少数民族的利益,进而恶化民族之间和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要改善这两大关系,就要扩大而非限制少数民族的权利;在当今世界,扩大少数民族权利是大势所趋,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政治承认是必要的,政治化并非一定导致民族分裂。⑤
“民族”话语争鸣的核心是要建立“一族一国”的中国,还是要建立“多族共建”的中国。尽管“去政治化论”和“国族一体论”都出自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民族国家”的良好愿望,其实际结果却会导致民族不和睦、国家不稳定。道理很简单:你有法不依,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去掉人家的政治权利,人家一定不干,一定会据理力争;你要同化人家,消灭人家的语言文化,人家一定会竭力捍卫。况且,民族国家的“标准语言”和“标准文化”,一定是主流民族的“标准语言”和“标准文化”,而不会是超越民族重新设计的“世界语”或者“世界文化”。以牺牲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为代价来推行“标准语言”和“标准文化”,无异于褫夺少数民族与生俱来的语言文化权利,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更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值得提倡且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化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地方方言文化并行不悖,在普及前者的同时,也要保护后者。
民族问题的“非问题化”与政治文明的保障
民族问题的“非问题化”处理需要政治文明的保障,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对于民族问题“非问题化”至关重要。在民族国家最初兴起的时代,“一族一国式”民族主义出尽风头,是在凝聚人心方面足可取代宗教的替代力量,这不仅符合欧美的历史,也符合前殖民地独立运动的历史。同样,1911年中国发生辛亥革命,“一族一国式”的民族主义运动获得成功。但是,在革命取得成功之后,当人们进入战后重建,开始追求更多自由的时候,他们就需要重新发掘旧有的爱国主义元素,用来克服民族主义的狭隘,把不同民族凝聚在统一的现代国家中,建立高度政治认同的多民族国家。
首先,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是区分爱国主义(patriotism)和民族主义(nationalism)。在中国语境中,爱国主义经常和民族主义混淆,尤其在大民族那里,国与族不分,我族就是中国,中国就是我族,其他民族容易被看作是异类,他们的语言文化不能被充分包容,他们的自我认同不容易被看好。其实,多族共建中国不仅是近现代的“信史”,也是古代的“信史”。爱国主义视野中的中国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其基础是“父亲的草原母亲的河”,是对于家园的热爱,故土的迷恋;民族主义视野下的中国是一个语言文化共同体,其基础是我们有“文明语言”和“高级文化”,他们有“野蛮语言”和“落后文化”,形成内聚外斥心态。提倡包容平等的爱国主义,克服民族主义的狭隘,尤其是克服大民族主义的狭隘,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
其次,政治文明建设应以个体为价值根基。个人是稳定的生命单位,其上有家族和社群。在现代国家中,个人在理论上享有受到当代政治文化统辖的民主自由,它会表现为个人对于群体差异的自由选择或者他人对此差异的包容之上,个人的民主自由也包括群体认同的民主自由,不能把个人的民主自由与其群体认同的民主自由对立起来。
因此,不能把个人民主自由和民族差异、民族认同对立起来。有一种说法,说公民社会不能和民族社会共存,认为公民说的是公民语言,不是民族语言;其行为举止是公民的行为举止,不是民族的行为举止。问题在于,即便是“公民语言”也不可避免地是“民族语言”;公民的行为举止,也不可避免地是民族的行为举止,没有任何人能够超越民族这张“天网”。同样,语言和文化只能在群体中存在,不可能存在脱离群体和文化的“个人语言”。即便是柴门霍夫设计的世界语,也主要是依据印欧语系,有浓重的“民族特点”,更何况世界语迄今不能推广普及,人们更愿意使用自己哪怕是“极不科学”的语言。
就社群而言,同样需要尊重个体和个性。在中国,对于费孝通先生“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简称“多元一体”)的观点,似乎有两种不同解释:一是中国各民族文化多元最终要走向一体,融为单数的中华文化;一是各民族文化共生于同一个政治共同体内,即“文化多元政治一体”。前一种解释属于单线进化的解释,各民族文化由多变一;后一种解释是现状描述,语言多样,文化多样,民族多样,但大家都属于同一个国家。从人类学的基本观点出发,语言、文化、民族、国家等之间的界线不大容易重合,不同民族居住在同一国度是常态,民族相同但语言不同的例子也不少见,尤其是在国民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在全球化浪潮席卷下,在同一个民族内部可以分化出大量已经被其他民族同化并转用其他民族语言的成员。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习外语(尤其是英语),以便有更多的社会流动和生活改善的机会。许多民族志材料和族群研究个案表明,随着信息、商品、图像、观念、人口等等的全球流动,族群会越来越多,而不是越来越少。在这样一个充满陌生面孔的时代,差异和个性是主流,个体之间、群体之间的竞争成了“规范”,即群体和个体都要“竞争上岗”,凭本事吃饭,不能靠感情,也不能靠血统。对于这样一个杂语多文的世界来说,文化统一和同质只能是一厢情愿,从衣食住行到价值理念,个性开始取代群性,差异开始取代同一。如何协调差异、“美美与共”,是政治文明需要解决的最大课题。
再次,政治文明建设要关心弱势群体和少数民族,让他们在社会发展中全面受益,不仅经济收入提高,他们的个人和群体尊严也得到提升,他们的公民意识乃至参政能力得到培养。衡量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程度的高低,取决于弱势群体在做出巨大让步之后是否仍然能够从中受益,受益了,社会政治文明就高,否则就低。这也是社会是否具备公平正义理念的试金石。完全用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来处理民族关系肯定行不通,关爱和美德不可缺场。
又次,哪一个民族的语言成为“国家通用语言”或者“国语”、“官方语言”,取决于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情感等等现实利益上的长期“协商”,是历史磨合的结果,绝不是脱离实际的一厢情愿或者是赌博式的任意设计。
最后,“民族问题”是其他各类问题的一部分,例如“阶层问题”、“制度问题”,等等。只有把“民族问题”和其他各类“问题”联系起来看,以加强和完善政治文明建设来统一应对,才能最终实现“非问题处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历史叠压的结果,不是“心血来潮”,一蹴而就,更不是对于苏联模式的刻意模仿,它的建立是地缘政治、历史经验和切身利益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中国历史上的土司制度、改土归流、盟旗制度、五族共和等治理经验,不容忽视,也难以忽视。
文化相对与重叠共识
按照人类学的说法,文化的可塑性极强,因为它主要是一种指号—符号系统,能够在不断的信息交流中保持其“形物”(各种“硬件”)和“精神”(价值观、制度规则、信仰体系,等等)的“活力”。应该明白,文化没有封闭的边界。相反,文化是一种开放系统,会不断吸收有用的外来因素,也不断排斥无用的外来因素,同时如格尔兹所说的章鱼那样,它乱中有序,动中有静,是“部分整合、部分不协调、部分独立的混合物”[4]。
所以,文化是不大容易捉摸也更不容易定义的现象,但它的生命力旺盛,可以被感觉,但不能被言说。文化不怕外力冲撞,不怕同化的威胁,它总能够在乱象中不断自我调适,朝着一定的方向发展和变化。同时,文化能够在比较稳定的“文化语法”的指导下,不断自我创新,生成新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行为,旨在“弘扬中华文化”的“汉典”在线网站、本土化的麦当劳等等就是典型的个案。即便是国家通用语言,也有地方特色,南腔北调并存不悖,南橘北枳互相影响,相得益彰,美美与共。在五四运动近百年之后,中国不仅重建了被烧掉的孔庙,还把孔子学院推广到海外;三字经、千字文、道德经等等进入中学实验课本,可谓天上地下。少数民族也积极恢复和发展自己的传统文化,继承与创新并举,成吉思汗陵修葺一新,蚩尤墓得到抢救,艾提尕尔清真寺得到重点保护;格萨尔、江格尔、布洛陀、亚鲁王得到大量出版、研究和翻译;少数民族语言开始得到新的关注,得到丰富的“感情投资”。
既然文化相对性是绝对的,个体之间和群体之间的差异性增加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结果,那么,如何寻找保证多元文化和睦共生的“普遍语法”?如何实现或者保持“千灯互照,光光交彻”的愿景或者现状?显然,靠文化同化和民族融合来建立这样的“共同语法”是行不通的,而试图完全战胜民族主义的阶级论也不能“善始善终”,不得不向后者妥协。我们只能另辟蹊径,放弃你死我活的二元对立,从政治文明建设中寻求或者建设“普遍语法”,一种既能够包容又能够超越差异的重叠共识:在各民族文化共生、和睦相处的基础上,建设全体国民对于理想政治共同体的价值认同和制度认同。与此相应,要在这个远远大于文化共同体的政治共同体中,让族群性与“威胁论”、“累赘论”脱钩,与政治暴力脱钩,发展顺应形势、与时俱进的文化谋略,从差异中寻找重叠共识,在包容差异、承认差异的前提下,建设各民族共同的政治文明。
有两个基本点能够保证我们能够达成重叠共识,使我们的任何行动都能遵循人类“普遍语法”:我们的认知底线;我们的个体生命极限。其一,人类认识世界和自我总会遵循一定的规律,遵循一种“深层规则”。例如,无论是哪一种文化,都会重视人格尊严,都会珍惜生命,讲公平正义,讲伦理美德。其二,人类个体受到生老病死的限制,其社会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受到限制,这种限制恰恰是人类达成重叠共识的重要基础之一。政治文明的程度和各民族共识的程度成正比,政治文明程度越高,各民族重叠共识的程度也越高,包容差异和超越差异的程度也越高。可以确信,最终能够把各民族团结在一起的,能够对“民族问题”做“非问题化”处理的,是一个具有高度价值认同的高度文明的各民族政治共同体。
注释:
①美国人类学家奥尔特纳提出“关键符号”学说,涉及意义的产生、感情动员和社会经济的组织,也关系到概念分类和文化图式。
②所谓“国族一体论”就是把中国当成“汉国”,重新为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的“汉族即中华民族论”招魂。参见胡鞍钢、胡联合:《中国梦的基石是中华民族的国族一体化》,《清华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潘志平、吴楚克持类似观点。参见“中国民族宗教网”http://www.mzb.com.cn/html/report/293010-1.htm,2014/1/19。
③④⑤这方面的观点可参见陈建樾:《多民族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民族问题的解决——评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与“文化化”》,《世界民族》,2004年第5期;王希恩:《也谈在我国民族问题上的“反思”和“实事求是”——与马戎教授的几点商榷》,《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1期;关凯:《民族“去政治化”:一种被挑战的理论?》,《中国民族报》,2010年11月5日。
参考文献:
[1]厄内斯特・盖尔纳,韩红译.民族与民族主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2]郝时远.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原则不容改变——评析“第二代民族政策”说之一(上).中国民族报,2012.2.3.
[3]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1).
[4]克利福德・格尔兹,纳日碧力戈等译.巴厘的人、时间、行为.文化的解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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